参考案例
案例一
2006年12月12日晚,为庆祝朋友王某17岁的生日,李某(20岁)约上王某、毕某(19岁)唐某(20岁)、肖某(16岁)等5人一起吃饭。席间,李某表示自己有,提出饭后去毕某家吸食。毕某很不愿意,但是迫于面子就同意了。
到毕某家后,李某要大家一起,毕某等人均表示不吸。李某随后大肆鼓吹味道好且不会上瘾,后将取出,分给其他3人服下。
毕某不肯吃,李某反复劝说:“吃吧,没事”,并将半片分给毕某。毕某还是不肯服用,李某强行将塞进毕某口中,毕某当时就吐在了手里。李某见状抓住毕某的手,再次将塞进他的口中,并拿起饮料强迫他将咽下。之后,李某又拿出,当场示范过程。之后,5人一同去歌厅消遣时被民警控制。经检验,李某尿液中含有成分,其余4人尿液中均检出成分。
问题一: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李某有何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问题三: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问题四:唐某和肖某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 和强迫他人罪 。理由:李某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鼓动,引诱、教唆、欺骗本无意愿的人吸食,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 。李某违背毕某的意志,强迫毕某吸食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罪。
2、李某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毕某容留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虽然毕某并不情愿,但仍然同意他人到自己家,构成容留他人罪。
4、唐某和肖某不构成犯罪,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1分,答出法律名称即可)吸食、注射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案例二
杨某某涉嫌殴打他人,案发后第三天派出所民警甲、乙去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家中对他进行口头传唤,要求杨某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杨某某提出没有书面传唤证不接受传唤,因此,民警甲、乙对杨某某采取了强制传唤的方法。杨某某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民警甲一人及时对其进行了询问。在询问中,杨某某对自己的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避重就轻,态度恶劣,且要求民警甲将其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其家属。民警甲因杨某某态度恶劣,决定不通知其家属。经过30个小时的询问,最终杨某某承认了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彻底坦白交待了自己的全部违法事实。
      问题:本案派出所的办案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并简述理由?
答 : 1、对杨某某口头传唤不合法,到杨某某家中应当适用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只适用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2、对杨某某所实施强制传唤不合法。因为民警对杨某某口头传唤不合法,杨某某拒绝口头传唤理由正当,故强制传唤不合法。
3、民警甲一人询问杨某某不合法,询问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2人。
4、不通知被传唤人杨某某的家属不合法,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卢靖姗遮阴是什么意思
5、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30小时不合法,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24小时。
案例三
2011年7月8日,雷某酒后驾驶轿车(系王某所有)载着王某在郊区道路上行驶时,遇红灯时王某为赶时间叫雷某闯过红灯。雷某因车速太快导致方向偏离将在路边行人郑某及其子撞倒,郑某之子当场死亡,郑某重伤并被带挂于车下。雷某下车查看,发现郑某挂在车下,因看到后方有来车,便立即回到车上,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后雷某、王某被交警抓获。经酒精检测,雷某系醉酒后驾驶。经事故认定,雷某负事故全责。雷某被取保候审后,多次以头撞墙企图自杀,后公安机关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问:(1)雷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雷某是否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什么?
(3)雷某是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什么?
(4)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题要点:
1、雷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雷某发生事故后明知郑某被带挂于车下仍驾车逃跑,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致郑某死亡,系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
2、不构成。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雷某的醉酒驾车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但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4、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1人死亡,并负有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5、对雷某不应变更为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雷某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的,应当予以逮捕。
案例四
2011年5月2日,王某(A县人)到A县公安局B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在B县旅游,在饭店因言语矛盾被李某(B县人)殴打。该派出所即受理了该案,该派出所所长审批调查处理。值班民警郑某即与辅警到B县将正在上班的李某使用手铐传唤至A县B派出所询问。在案件调查中,王某的儿子(8岁)口齿伶俐,清楚地表达了4月29日游玩之后,王某带他吃饭,在饭店是李某动手打了王某。办案民警郑某认为王某的儿子年幼,不能作为证人,故未记录其证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听辅警说办案民警郑某与王某是大学同学,遂申
黄靖翔请郑某回避,A县公安局作出了郑某回避的决定。但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郑某便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同时,郑某告知李某自己以前进行的调查活动无效。考虑到此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派出所决定对王某和李某进行调解。王某不同意调解,但派出所坚持要调解处理。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A县公安局B派出所不应当管辖。王某与李某之间发生矛盾的地点在B县,应该由案发地(B县)公安机关管辖,A县公安局B派出所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移交至B县公安机关。
2、A县公安局民警郑某不能将李某从B县传唤到A县。要传唤也只能传唤到B县的公安局、派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地点进行询问调查。
3、民警一人办案,且辅警参与办案。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至少应有两名以上的民警办案才合法。
4、直接使用强制传唤不合法。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才适用强制传唤。
5、王某的儿子符合证人资格,民警应该在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如实记录其证言。
6、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郑某不应当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7、郑某回避后,其之前作的调查工作是否有效,应由做出回避决定的县级公安机关认定,而不能有其自己认定。
8、调解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派出所不得强行组织调解。
案例五
甲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5月刑满释放。2011年5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
跑。5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问题:
(1)甲2011年5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甲5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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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答案要点: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甲5月17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此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5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11年5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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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六
甲(25岁)与乙(15岁)男孩二人合谋去搞点钱,二人进入一住宅内,盗窃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以及金银首饰若干,欲逃离时,不料正在卧室睡觉的房主(女)被声响吵醒,甲怕房主叫喊,便顺手抄起一把手果刀胁迫房主,房主因害怕,便没有敢叫喊。
(1)甲、乙二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要分析。
曾轶可 刘亦菲答 :甲构成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乙不构成犯罪。因为甲的暴力行为超出了甲、乙两人预谋的范围,乙对该暴力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乙年龄为15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其盗窃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杨紫胸
案情续:甲发现房主软弱可欺,便教唆乙与之发生性行为,甲在一旁观看取乐,并用手机拍照。乙回家以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在家长追问下,乙说出了情况。后乙在父母的陪同下一起到公安机关,讲清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随即将甲抓获归案,经调查,甲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前刚出狱。
(2)甲、乙行为涉嫌何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答:甲教唆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涉嫌罪。乙15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虽然没有具体实施行为,但教唆乙实施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3)甲是否为累犯?请说明理由。
答:甲构成累犯。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