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界限
作者:谢开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寇静年第鸳组词组14期
作者:谢开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寇静年第鸳组词组14期
摘要罪在我国是一种多发的犯罪,由于立法的不足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和滞后,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本罪增加了不少难度,以致违反罪刑法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文对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之界限进行研究,旨在为有关理论的完善和实践中对此罪的准确认定提供帮助。
umbrella中文歌词 关键词罪犯罪构成要件区分
换路由器 作者简介:谢开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解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下面笔者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井柏然自曝不喜欢郑爽 行为人在实施本罪时,除行为人所直接针对的财产权利以外,其威胁的内容一般还明确的指向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多种人身权利,因此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也就表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以及单位都不能成为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也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的,则不构成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所谓威胁是指以将来要对被害人、被害人亲友实施暴力或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财物实施暴力相恐吓,使被害人由于心理恐惧而屈从。所谓要挟是指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使被害人不得不屈从。威胁和要挟两者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不得不处分财产。威胁发出的方式多种多样,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写信,打电话或通过其他人传话等方式发出。其结果是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按法释[
刘亦菲老公是谁2000]11号规定是指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备案。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多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它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上,也就是定罪的问题。罪位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这一类,而与之容易发生混淆的罪名也主要集中于这一类,主要来说容易与罪相混淆的罪名有抢劫罪、罪、罪、招摇撞骗罪、强迫交易罪等。下面笔者将对罪与这几个罪的区分作详细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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