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有关罪若干问题的研究和思考
罪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比较高的罪行,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所谓罪是以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但司法界对罪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和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上三个方面。其中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和主体问题;其二罪犯罪形态主要包括罪的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和罪数;其三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还有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上述问题对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有较大的偏差,给实际运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对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和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七对罪刑罚层次的调整,起刑点从10年降为5,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更为准确、合理地根据犯罪主客观情况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刑法对本罪规定比较简单,这样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一些分歧和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下面就罪有关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观点。安以轩陈乔恩决裂
一、罪构成要件分析研究赛尔号战斗系精灵
(一)有关罪客观构成要件问题研究
1、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对此,理论上实践中存在对立的两种观点。第一,持单一行为观点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出于财物或扣押人质的目的,并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行为,就已具备该罪的法定要件。对于行为实施以后是否财物的问题,只是影响刑罚轻重的一个量刑情节而已。第二,持复合行为观点认为,罪的客观行为是行为与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两个方面组成的。要正确认识两种不同的观点,要从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去分析。如果认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即包括人质,也包括第三人,则本罪是复合行为犯。如果认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只包括人质不包括第三人,则是单一行为犯。本罪的成立以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又涉及本
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在侵犯了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其次,还表现在侵犯了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的自决权上。如果本罪不要求以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那么在社会危害性上,就与抢劫罪难以区分。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人质,还包括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与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这是由该罪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将罪认定为复合行为,使有关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问题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
2、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是否是行为成立的要件。对此问题也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将他人掳离原处所,才能构成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将他人是否掳离原处所,不影响罪的认定。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实质上是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失去行动自由,无论是否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并不影响的性质。但是在当场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向第三人财物的案件中,有下列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对人质当场实施杀害相威胁,向第三人财物,这种行为是劫取财物的抢劫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非罪而构成抢劫罪。二是行为人是以暴力相威胁向第三人财物的,即使未将人质劫离原处所,仍构成罪。
(二)有关罪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问题研究
罪主观上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他人或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一般在实施行为之前就已产生。对于时不具有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而在劫持人质后产生该种故意并提出不法要求的,应如何处理?对此问题举例加以论述。如甲乙两家有仇,甲为了泄私愤,以欺骗的手段将乙的小孩拘禁在其家中,目的是给乙家造成恐慌。两天后,甲产生借此财物的念头,电话告知乙家交10万元现金换取小孩。对于甲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罪实行并罚,不构成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其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应以罪论处。应当以罪直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因为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在行为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产生了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并继续和拘禁被害人,从主观方面看具有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有行为和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罪,并不要求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故意必须产生在行为之前。第一种意见将甲的行为看成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忽视了行为的持续性是不可取的。因为罪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非法拘禁罪,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的是中的行为人除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外,还具有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本案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罪定罪处罚,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罪并罚。
(三)有关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行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中,杀害被人的,不另行定故意杀人罪,而作为对罪适用“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他人的犯罪过程中杀害被人的情况,应当如果处理?如:被告人甲(15周岁),将一小学生乙哄骗至无人居住的窑场,向乙的家人现金2万元,因乙的抗争,甲在未得到乙的家人所送的现金前,将乙杀害。本案中甲以金钱为目的将乙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罪。对该案的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虽然构成罪,但甲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甲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并杀害被人的,实质上是由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两种行为构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神雕侠侣于正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补办身份证需要什么并杀害被人的,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实质的数罪,即罪和故意杀人罪。由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甲不能以罪定罪处罚,但该条同时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杀害被人的在性质上可以说比一般的杀人行为更为严重,如果不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相应的鼓励了行为人及潜在的犯罪人实施该种犯罪,违背了立法精神,同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此外刑一庭审判长会议纪要也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认为已满14多少遗憾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并杀害人质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