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科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
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当年4月,李模仿孙的笔迹先后写了三封信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信中编造了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并且要求提供进行破坏活动的经费。然后,又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到公安局,要求对孙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
(2)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案中,李某模仿孙某的笔迹先后写三封信(信中编造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的行为,属于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捏造孙某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李某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某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的行为,属于向国家机关告发的行为;李某捏造孙某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局告发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属于情节严重的诬告行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2、王某,男,24岁,农民。
某日晚8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岁)路过王某家门口,向其问路。王某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王某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抚摸。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王某说:“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王某提出要和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王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要搂抱张。张赶紧向前走去,王某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张闻之更加恐惧。王某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抗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王某因盗窃被抓获,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属实。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答:1)王某构成罪。
(2)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因为,王某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偏僻无人之处,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而无法(不能)抗拒的状态,
深圳服装批发市场只好忍辱屈从,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胁迫手段的特征。王某将张某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的行为,表明王某具有强行与张某性交的目的,符合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综上所述,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张某意志,以胁迫手段,使张某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与张某发生性交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与张某发生性交的目的。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罪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罪。
3、刘某,男,28岁,矿山工人。
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仓库偷了一些和,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的。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放
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
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欧洲冠军联赛规则>中国获得诺贝尔奖的人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刘某在电影院这种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引爆,表明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刘某的爆炸行为,导致李某当场被炸死,在场观众多人受伤,其行为符合爆炸罪客观方面关于“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的要求。综上所述,刘某既有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又实施了爆炸行为,并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情人节发多少红包比较有意义4、张某,男,25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一天晚上,张某驾驶“丰田”牌轿车出去揽活。车经一路口处时,遇到一个从外地来该市探亲的青年妇女李某。张停车问李到哪儿去,李说到该市某单位丈夫。张某遂以带路为名将李骗上车,后将车开到郊外停住,在车内强行了李某。李在奋力反抗中,将张的嘴唇咬伤。张认为这是要给他的犯罪行为留下罪证,唯恐罪行败露,即决意杀人灭口。张先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数下,李某昏迷过去。张某以为李某已死,遂将李拖出车外扔在路旁,驾车逃离。半小时后,李某被下夜班经过的工人发现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但头顶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造成重残。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因为,张某将李某骗上车后强行,其行为构成罪;张为杀人灭口,用凶器猛击李的头部,将李打昏后弃置路旁,致李重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4)张某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刘某,男,26岁,工人。
一天晚上9时许,刘某在骑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看见某饭店财务科会计李某在路旁往前走,刘经过李身边时将其手提包抢了就跑,李大声呼喊,周围众纷纷拦截,刘加快车速逃跑。当刘跑到一桥头时,被民警吕某拦截,刘某便骑车向吕猛撞,吕被撞倒,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当天夜里死亡。
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依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2)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是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第三,行为人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这
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3)刘某公然夺取李某手提包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刘某在抗拒抓捕而逃跑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骑车向吕猛撞),致使吕某死亡,刘某的行为完全具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
个条件。
6、温某,男,某镇供销社商店出纳员。李某,女,某镇供销社煤场临时工,系温某之女友。
温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李某因欠他人的钱无力归还,遂动员温某窃取公款。温某经不住李某劝诱,遂于一天下午下班时,从自己经管的保险箱内拿走现金5000余元。
当天晚上温某指使李某拿了预先放在厕所间的商店大门和保险箱的钥匙,潜入商店,伪造被盗现场,企图转移目标,嫁祸于人。第二天,温某将拿来的5000元现金全部交给了李某。
温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1)温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温某作为企业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5000元现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李某在本案中起初是对温某进行劝诱,促使温某产生犯意,其行为构成教唆犯。在温某窃得现金后,李某又伪造被盗现场,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特征。
7、白某,男,22岁,工人。
白某曾因扒窃被公安局强制劳动教养三年。释放后第九天,白某到一餐厅吃饭,看到某蔬菜公司职员安某因买的饭菜被他人拿走而与他人正在吵打,并且发现安某将手表摘下装入上衣口袋。白某见有机可乘,便以劝阻拉架为名,用左手抓住安的一只手,同时乘安不注意用右手将安的手表掏出装入自己的口袋内。不久,经他人劝解,吵打停止。安忽然发现自己的手表不见了,连忙喊:“表!表!我的表不见了!”旁边有人指着白某说:“就是他偷了!”白企图逃跑,被安某当场抓住,从其口袋内掏出了手表。此表是一只旧表,时值人民币80元左右。
白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白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白某所窃得的财物数额较小,不符合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或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恶劣情节的要求,也不符合“多次盗窃”的要求。对白某的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8、胡某,男,38岁,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二年之内,先后有3人给胡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4万余元。胡某收受财物后,向房管局有关人员打招呼,为3人违反规定分配了住房。但房管局有关人员并不知道胡某收受财物之事。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本案中,胡某作为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万余元,收受财物后,向房管局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请托人违反规定分配了住房。
胡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所以,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9、王XX,男,39岁,XX县XX乡XX村人。
王XX与陈某是老乡,二人于2003年5月22日合伙办起了一个小吃店,但开张后不久,二人就因账务问题产生了矛盾。王XX觉得自己总是受陈某的气,心里很不舒服,便对陈某表示不想合伙下去了,可陈某却迟迟不与王XX结帐。而且陈某半年前曾向王XX借过600元钱,王XX催讨了几次,陈某却一拖再拖就是不给,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王XX随之产生了对陈某进行报复的想法。
6月19日晚上,王XX与陈某就散伙事宜进行了协商,陈某将小吃店的转让费的一半1500元连同其欠王XX的600元付给了王XX。6月20日凌晨2时许,王XX从自己的行李中拿出从家里带来准备毒老鼠的,分别倒入装食盐和味精的小罐里并将其拌匀。早上9点左右,王XX带着自己的行李离开了小吃店。20日中午12时许,陈某以及前来就餐的23名顾客相继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晕、浑身打颤、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在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
经化验确认,陈某等人系误食中毒。警方随即展开对王XX的调查和缉捕行动,并于23日将其抓获。王XX坦白,他的目的就是想让陈某无法继续经营小吃店。
对于王XX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其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案中,王某将倒入装食盐和味精的小罐中并将其拌匀,导致陈某及前来就餐的23名顾客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浑身打颤、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王某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4)王某投放后,中毒者因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而脱险,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所以,王某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韩某,男,28岁。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
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分分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
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所。当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
答:(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罪的构成要件。
艾尚真个人资料(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
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
11、邓某,女,36岁。毛某,男,27岁。
邓某与曾某于1997年10月结婚。婚后仅仅一年多,二人感情即逐步恶化,最后竟形同陌路人:曾某在家,邓某就在外面过夜;而当曾某上班时,邓某就回家睡觉。
就在这种情况下,邓某与其前男友旧情复燃,并从1999年1月开始秘密同居。自此以后,邓某一直希望曾某出现意外好解脱自己,但又不甘心最终只得个寡妇的名分,于是,从1999年4月起,邓某为曾某陆续购买了30份各类人身保险,总保险赔偿金高达100余万元,当然,受益人写的是邓某的名字。
2002年12月,眼见曾某出现意外的可能性不大,邓某实在是等不及了。于是起了杀心。经过精心策划后,邓某来其妹妹的男友毛某,要求其协助作案,并许诺事成后给他5万元。
2003年1月2日上午,乘曾某回家休息的机会,邓某家15粒全部混入开水中,然后亲热地递给曾某喝。曾某以为邓某对自己尚有情意,便有点受宠若惊地将水一口气喝下,随后即昏迷不醒。邓某、毛某二人随即用摩托车将曾某运到一村子的鱼塘处,将车和曾某一起推进了鱼塘。曾某溺水身亡。
邓某被抓获后供述:将曾某推进鱼塘淹死是想造成曾某属于意外死亡的假象,以便能够获得那100余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她并未对毛某说起过保险金的事。
对于邓某和毛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罪(未遂),对其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保险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邓某为曾某陆续购买30份各类人身保险,总保险赔偿金高达100余万元。为获取保险金,邓某伙同毛某将丈夫曾某杀死,其行为属于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因此,邓某的行为构成保险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对邓某的行为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毛某伙同邓某将昏迷不醒的曾某推进鱼塘,导致曾某溺水身亡,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毛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帮助作用,所以,毛某属于从犯。
(5)因为邓某并未对毛某说起过保险金的事,所以,毛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罪。12、黄某,男,36岁,农民。孙某,男,16岁,中学生。
2002年2月7日晚6时许,黄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孙某,从某镇驶往某市途中,不小心撞上了在公路边同向行走的刘某,致使刘某颅骨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黄某和孙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经过商议,将严重昏迷的刘某抬上肇事摩托车,运至离案发现场1000米处,将其抛入1.5米深的一条沟内,并用干草覆盖在刘某身上进行伪装。
2月9日中午,刘某的尸体被村民发现。警方现场勘查证实,刘某在沟内曾从昏迷中苏醒过,其手上有明显的抓挖沟内物体的伤痕。经法医鉴定,刘某是被黄某和孙某抛入沟内后才死亡。
经查,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4月刑满释放。
黄某、孙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处理原则)?
答:(1)黄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孙某不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毒蜘蛛(2)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黄某和孙某驾驶摩托车将刘某撞致颅骨粉碎性骨折,此时,两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竟然将昏迷的刘某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起来,导致刘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上述事实表明,黄某和孙某具有放任刘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将受伤昏迷的刘某隐蔽起来的行为很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这表明黄某和孙某对刘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因此,黄某和孙某既具有放任刘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又实施了导致刘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隐蔽行为,所以,黄某和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4)黄某在前罪(故意伤害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5)孙某犯罪时只有16岁,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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