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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详见正文)
引言
一、无限防卫权的背景
二、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理解
(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特征
三、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为什么移动硬盘不显示
(一)主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
(三)对象要件
四、无限防卫权的意义深圳机场
五、无限防卫权的缺陷和完善建议
总结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摘要:无限防卫权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对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简单地介绍了无限防卫权的背景后,将分析无限防卫权的概念。起初先试图按照1997年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字面含义进
行理解,并从中进一步探讨其法律特征,即保护客体的局限性、防卫对象的特定性、防卫行为的无限性和行为后果的免责性。
阙清子纪凌尘除了对无限防卫权进行法律理论上的探讨,还有行使该权利的构成要件,它们说明了人的行为与该权利的关系,包括了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对象要件,其中对客观要件的探讨依旧紧绕着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探讨了无限防卫权的意义后,本文还还介绍了其
立法缺点,最后从法条本身出发,论述该款的缺陷以及完善建议,希望对改善我国无限防卫权之类案件被害人的现状有所帮助。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概念意义缺陷和完善建议
引言
现代法制社会中,为了更好的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明文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权,即新刑法第
20条第3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防卫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正当防卫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正当防卫制度在理论上的
提升,同时也使公民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上更具有操作性,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产生了积极效应。但是,由于该规定存在着局限性,在实际的法律执行中出现了不足,甚至由此可能造成该无限防
卫权的滥用。本文结合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就有关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谈一下看法。
一、无限防卫权的背景
近、现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权的思想,主要起源于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思想家鼓吹
的天赋人权论。如洛克提出:“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而
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者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1]此外,孟德斯鸠等人也发表了类似的看法。
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将防卫过当界定为正当防
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其实,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是无可挑剔的,因为,其中的“必要限度”是一个概然性的规定,至于这“必要限度”的限度范围的内涵和外延,以
及如何区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限度”的界限由司法机关来度量。因而可以说,正当防
卫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是从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把握过于严苛,几乎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都存在争议,凡是发生死亡后果的,一般都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深究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以致出现了客观归罪的情况,严重挫伤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也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起到威慑作用,我国在1997年新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制度
作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无限防卫的规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理解
1997年新刑法第20条第3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对于“行凶”的理解
所谓“行凶”,是指故意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一般可以理解为
伤害和杀人。行凶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可以包括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手段,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中的殴打等暴力犯罪行为。从行式上看,有赤手空拳的行凶、有手持凶器的行凶。是否对所有正在进行的行凶都能行使无限防卫权,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暴力程度。因此,本人认为应当对新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
含义作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只有针对这种犯罪行为,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2、对于“杀人、抢劫、、”的理解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列举了四种犯罪,
即“杀人、抢劫、、”。对于这四种犯罪,究竟是指四个具体的罪名还是四种犯罪
形式?目前刑法学界还没有一个的说法,有学者认为这四种犯罪,既可以指具体的罪名,也可以指四种犯罪形式。这四种犯罪包括具有相同性质或者相同手段的多种犯罪行为,同时也存在转化犯罪的可能。例如,新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应当定杀人罪;又如,新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定抢劫罪。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当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理解应为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杀人、抢劫、、
才能够行使无限防卫权。杀人、、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但是对于抢劫罪就需要具体分析了,因为抢劫罪可以使用暴力手段实施,也可以使用威胁或胁迫等手段实施。本人认为,如果犯罪人是以非暴力手段或者是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抢劫,抢劫财产标的不大的,不应当行使无限防卫权。犯罪人只有在使用凶器或犯罪工具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抢劫行为,才能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3、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暴力犯罪一般是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从这
类犯罪的范围以及犯罪的程度两个方面来把握,暴力犯罪的范围也就是我国新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涉及暴力犯罪的范围;暴力犯罪的程度则要看此暴力犯罪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程度。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根据以上解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这类
犯罪具有暴力性,即为暴力犯罪,主要指采用武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及人身危险,从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第二、其暴力程度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
罪的强度大致相当。第三、其犯罪程度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以上三个条件必有同时具备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特征
1、保护客体的局限性。这一条款只是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适用,所以无限防卫权的保护客体仅限于人身权益,而不涉及财产权益或国家、公共利益等非人身权益。
2、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条款中对无限防卫针对的侵害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适
用对象是暴力型犯罪,条文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都是典型的暴力型犯罪,而且其所使用的概括性词语“其他暴力犯罪”,也清楚地表明无限防卫只能针对暴力犯罪实施。
3、防卫行为的无限性。相比较一般防卫行为而言,无限防卫防卫人可以采取任何防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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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必考虑到与侵害行为相适应。
百骏图4、行为后果的免责性。无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产生体积后果,甚至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均不负刑事责任。
三、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哈文的父亲是谁无限防卫权的主观要件,即无限防卫之防卫意图,是指无限防卫之防卫人认识到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严重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护人身安全的心理状态。无限防卫之防卫意图包含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
1、防卫认识。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侵害时,对暴力犯罪的基本事实因素的认识。在生活中,面对突如其来的非法暴力侵害,受愤怒或紧张的情绪影响,防卫人认识外界的视野会大大缩小,理解事物本质的能力会大大削弱;另外,在紧急的情况下,防卫人也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认识和认真的判断。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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