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为偿还欠款,预谋先将好友叶某杀害后再向其父母索要财物,后其以喝酒为名将被害人叶某约至自己的暂住处,当酒后叶某欲离开时,被告人罗某趁其不备,使用预先准备的尖刀将被害人捅死,然后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声称被害人在自己手上,以此向被害人家属财物,后因被害人家属报警而被抓获。
四级分数分配一、本案争议问题
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构成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和罪(未遂)?持前一种观点者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财物为最终目的,使用极端的暴力手段,在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同时,
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以此被害人家属,其行为应构成罪。持后一种观点者则认为,被告人罗某事前就产生了杀人和财物两个犯罪故意,并实施了与之相对应的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罪,应当数罪并罚;而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剥夺或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这一条件行为并不存在,即不会存在被人不交出钱财就杀害被人的可能性,因此不构成罪。下文我们将结合此案例,以财物这一主观目的为主线,从犯罪故意和行为手段两个方面来分析案件中的此罪与彼罪等问题。
二、犯罪故意的评价——排除认定罪的主观要件障碍
(一)罪数的判断分析:两个犯罪故意下的一罪处罚
李湘 何炅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关于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毛舜筠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在这一标准中,起奠基作用的是“一个罪过(故意或过失)、一个危害行为”,“数个罪过(故意或过失)、数个危害行为”的界定。
虽然犯罪构成标准说是科学的。但在解决罪数问题上却不是万能的。一般情况下,对数个相互独立的异种犯罪则一概实行并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应依照规定处罚,因此才有了对想象竞合犯、结合犯、转化犯、连续犯、惯犯等犯罪形态所涉及到的数罪应适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等罪数标准。如为了抢劫直接将被害人杀死后再夺取其财物,这里涉及到两个犯罪目的和两个犯罪行为,而不管是对杀人行为还是对劫财行为而言,均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只认定其构成抢劫罪一罪而不是数罪。
结合到本罪来看,法律规定中明确将“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行为列人到一罪处罚的范围之内。尽管学界对这种形态的罪存在“包容犯”和“结合犯”认定上的争议(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刑法明文规定将后一犯罪作为前一犯罪的加重情节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而结合犯基本形式:甲罪+凤囚凰大结局乙罪=甲罪或乙罪,甲罪+吴莎 刘翔乙罪=丙罪),但均予以肯定的是存有杀人行为的罪中必然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和两类犯罪行为,不论是基于过失致被人死亡还是出于故意杀害被人。都不背离一罪处罚的司法实践。
(二)两个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对行为定性的影响
让我们先比较以下两类行为。一是行为人出于财物的目的,在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而后向其家属赎金;二是行为人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杀害被害人,再基于谋取财物的目的向被害人家属赎金。尽管两类行为中都包含了故意杀人、钱财的故意和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却截然不同。
武夷山好玩吗就第一类行为而言属于典型性的他人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罪;对第二类行为而言,因为财物的犯罪目的产生在后,故意杀人的先行为显然并非是为了控制被害人,实施的并非是行为,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能认定其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后基于财物的目的实施的索财行为又因不存在行为而只能认定为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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