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报复而实施暴力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
作者:戴传仁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2洞庭碧螺春产地哪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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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郭某、赵某、钟某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家聊天时,李某跟他们讲原来在监狱服刑时,谢某打了他老婆和孩子,并叫他们帮他教训一下谢某,郭某等人均表示同意。当晚9楚乔传兰儿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叫赵某、郭某、钟某到大余县南安镇南潭里那里等候要从此路过的谢某,当谢某骑摩托车回家路过此地时,李某等人把谢某从摩托车推下,并进行了殴打。这时,旁边住户出来讲不要在这里打架,然后李某等人骑摩托车搭着谢某来到康大高速公路南安镇建设村路段下,先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赵某和钟某则用透明胶带将谢某双手反绑起来,赵某问被害人谢某:“你说今天这个事怎么处理?”,谢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将自己包里的钱都给他们,李某等人说要2万元,最后确定1万元。然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将谢某包里的1600元钱拿走,又押着被害人谢某回家拿了1000元,再将被害人谢某带到安康商贸城,逼被害人谢某写了一张欠失业保险如何领取7400梅艳芳去世原因元的欠条,才将被害人谢某放走。
二、分歧意见
林雨申老婆杨雨辰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从主观上看,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是想去报复被害人谢某,从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都可看出。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他们是一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未提钱的事,反映出李某等人之前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只是在被害人提出用钱解决后,才产生了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从客观上看,被害人谢某是在被打后,自己提出用钱来解决,还与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最后确定是1万元,在得到2600许文楠元后,另写了张欠条,欠740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提出用钱解决后,才有被害人的行为表现,故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采取暴力的方法将被害人谢某挟持到野外,再取得钱财,实施的是行为;现场的客观表现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已挟持被害人谢某离开家庭或所在处所,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武力控制,尔后对被害人谢某进行了殴打,并用透明胶带将被害人谢某双手反绑起来,后取得钱财,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主观目的就是想通过控制被害人而钱财。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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