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刑法部分
一、简答(每题l0分,共30分)
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2023父亲节答: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同时,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明星走红地毯出丑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梦见头发掉了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加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加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个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所谓实行过限
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过限部分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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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答:罚金刑与没收财产虽然都为主刑之外的附加刑,但二者在适用对象、内容规范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罪犯;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而罚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何不同。
答:(1)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从犯罪主体看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3-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②从犯罪客观方面看
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中,而重大责任事故则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
③从犯罪客体看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论述
1.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20分)
电信查话费号码答: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学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为事后抢劫罪。转化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罪。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抢夺罪”的规定。
(2)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3)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罪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
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抓捕的整个不间断的时、空延续过程。
(4)行为人所实施的前两种行为具有目的上的逻辑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否则,就会与其所实施的直接作用于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抢夺行为失去逻辑关联,不符合抢劫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
2.论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及适用原则。(25分)
答:(1)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
所谓数罪并罚,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是刑事法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①必须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这里所谓的数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罪(实质上的数罪),或者数个非实质数罪,或者独立的罪与非实质数罪(如一个独立的犯罪与一个非实质数罪);
②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
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不包括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也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
③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一,必须对罪犯所犯数罪,依法逐一分别确定罪名并裁量、宣告其刑罚。第二,要根据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并罚原则以及在不同时间阶段和法律条件下的刑期计算方法,将各数罪被判处的刑罚合并,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等。
(2)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不完全相同,了解各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是充分认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特点的前提。主要可归纳为四种:
①并科原则
也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该原则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报应主义刑罚思想的产物。该原则客观上看似公正,但事实上对被告人过于严苛,而且实际弊端甚多。
②吸收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即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仅以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因被吸收而不再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吸收原则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较为适宜,且适用便利,但若普遍采用,在适用于其他刑种时则弊端较大:一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可能导致刑罚的威慑功能丧失。
③限制加重原则
田馥甄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罪行中法定应当判处或者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采用该原则的具体限制加重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数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为基础,加重一定的比例的刑罚,并以加重后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对数罪分剐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数罪中被宣告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加重处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最高限度。
④折衷原则
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一般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