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2020年版)不二家恐怖故事
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为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4号)、《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中府办〔2020〕17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
格和医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确保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相应的待遇,保证参保人享受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严格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医疗服务的政策法规,规范经营,依法行医等。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对象、范围以及使用资金范围。开心麻花 马丽
1. 医疗服务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杨幂带飞公司艺人
(3)()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4)()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
(5)()我市离休人员;
(6)()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人员;
万绮雯图片
(7)()“两病”门诊慢性病种参保人。
2. 医疗服务范围包括:
(1)()提供门诊医疗服务;
(2)()提供住院医疗服务;
(3)()提供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人员住院医疗服务。
3. 使用资金范围包括:
(1)()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5的月亮
(4)()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5)()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6)()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7)()离休人员医疗费用;
(8)()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
(三)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互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四)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协助乙方对其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业务培训,接受乙方咨询并及时给予回复。
2. 协助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医疗保障资金等预算管理,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 应当通过媒体、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公布社会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加强参保人员遵守社会医疗保险规范的管理。
(五)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由一名乙方机构领导负责分管,以医保科(医务科)为主,财务、病案、药房及信息管理等专业人员参与,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医保管理服务团队。有条件的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配合甲方做好医保管理工作。其中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医保管理部门,配置专职人员。
在乙方前台需要有专(兼)职人员现场宣传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为参保人解疑释难,协助参保人就医。
2. 规范财务管理,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按要求向甲方及时、准确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合规收费。
3. 规范信息管理,向甲方提供与医保、生育有关的资料,即时传输医疗服务和参保人的就医购药等相关信息,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整合资源
4. 规范医保医师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确保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保
政策,依法依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5. 规范参保人就医购药行为管理,做好参保人持卡就医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的告知,与甲方共同做好反欺诈工作。
6. 及时将受到其他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告知甲方。
7.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法人代表、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主要医疗设备设施、银行结账账户、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4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甲方组织乙方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
(七)乙方不得将科室或部分医疗业务外包;医务人员为参保人进行检查的收入不得与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乙方不得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广告,不得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免费促销等活动,诱导医疗消费。
(八)乙方医疗机构本部及其已开展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中山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意见投诉箱”,并设置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宣传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的重点内容等,并公布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电话(0760—12345)。乙方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以下称“三个目录”)有关内容的查询服务。
(九)甲方逐步建立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信息库,对纳入医师信息库的医务人员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未纳入医保医师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规定规范医保医师医疗服务,并按甲方要求如实申报医保医师信息,信息出现变动时应及时申报。
(十)甲方委派的驻院代表工作职责:对乙方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参保人外伤住院、长期住院、多次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与参保人有关的病历等资料;协助乙方核对就医参保人的身份。甲方负责对驻院代表业务能力的培训、投诉及监督。乙方对驻院代表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及监督。
(十一)乙方参加中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团采购,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30天内应付清
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因乙方原因在收货后3个月内未付清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收货后6个月内未付清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的,甲方暂停拨付年初预付款和按月预付。
(十二)开展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业务的,由该镇区定点医院负责统一对账和报表报送等工作。
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甲方单独签订本协议的,由该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含门诊部、医务室、新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就医管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拨付给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协同镇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制定门诊包干费用分配方案。南区、黄圃、大涌、三乡镇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仅作为管理部门代表该镇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含门诊部、医务室、新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部分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特殊原因未与甲方单独签订,仍由镇区医院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由该镇区定点医院负责片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门诊部、医务室、新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就医管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拨付给各镇(区)级医院,由镇(区)级医院牵头,协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包干费用的分配方案。
各镇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室、门诊部名单详见附件1。
第二章诊疗服务
(十三)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效注册。
(十四)乙方在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处方管理办法》、《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国卫办医发〔2016〕24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4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等,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要求,为参保人提供合理检查、合理、合理用药服务。
(十五)乙方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和离休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