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程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者赛季更新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依轮老婆西华【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2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进华欧阳国余佳 
【审理法官】刘进华欧阳国余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某;程某1 
【当事人】何政军电视剧张某程某1 
【当事人-个人】张某程某1 
【代理律师/律所】程晨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钟霞珠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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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程晨钟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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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字组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首先,程某12017年1月28日签署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保证书内容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附条件合同过错无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关联性质证诉讼请
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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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06: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下半年,原告程某1与被告张某在网上聊天认识,一年后双方按照乐平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乐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取名程某2,现年15周岁,在校读书,××××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程某3,现4周岁,在幼儿园读书。原告以双方由于在虚拟的网络上认识,双方缺乏实质上的了解,感情基础差,结婚后不久就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父母等为由,第二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双方婚生小孩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生活费1500元/月到小孩成年,共计人民币162000元;现在居住房屋
产权归两个小孩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07年在乐平市购买了一栋四层民房,后又用该房屋贷款25万元(已偿还了部分)在景德镇市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286329元,后未按揭,该首付款已退,被告张某领取了该款。原告程某1认为周某某40号房屋价值32万元、银行贷款、已退购房款286329元应该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都要求抚养两个小孩成年,长子程某2在本院提供说明要求跟随被告张某共同生活。2017年1月28日,原告程某1向被告书写保证书一份,有原告父母在场签名,保证书载明了原告曾经的外遇事实。本案原告程某1起诉离婚立案后,张某也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案现已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程某1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一审法院核实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也随后起诉要求与原告程某1离婚,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一审法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小孩抚养问题,父母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抚养两个小孩,一审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及教育情况,婚生男孩程某2应根据其自己的意思表示由被告张某抚养成年为宜,婚生男孩程某3根据实际情况由原告程某1抚养成年为宜。双方均有探望
姜文最新电影小孩的权利。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乐平市房屋,双方2007年购买,出资情况无法查明,本院应根据举证规则认定相关情况,原告陈述该房屋价值计32万元,愿意赠与给两个小孩所有,被告张某表示也同意赠与两个婚生小孩所有并书面表示认可,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接收已退购房款286329元,其陈述家庭已经花费较多,没有多少剩余款;双方房屋抵押的贷款250000元债务,从贷款开始每月还款近5000元,已经偿还部分。财产及债务的分配,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法院应根据财产及债务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无过错方原则处理。综合分析导致本案当事人离婚的相关情况,原告程某1有外遇事实过错明显,有保证书及聊天记录为凭,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于法有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20000元。据此,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程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程某2由被告张某抚养成年,婚生男孩程某3由原告程某1抚养成年,原、被告均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对于抚养费差额,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程某1人民币20000元,限本判决生
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双方当事人名下的乐平市房屋归婚生男孩程某2、程某3共同所有,原、被告均有居住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它共同财产由被告张某所有。四、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被告张某偿还。五、原告程某1支付被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程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