痞幼黑料视频内容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过去式大全【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1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禹莉曾文东杨玲
【审理法官】禹莉曾文东杨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汉东;罗汝妹
【当事人】郭汉东罗汝妹 自我鉴定毕业生登记表
【当事人-个人】郭汉东罗汝妹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汉东
【被告】罗汝妹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年会唱什么歌好【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霍希汶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处理是否妥当。 本案中,因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上诉人亦确认被上诉人亦有出资35000元作为首付款。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将涉案房屋判归上诉人所有,并由上诉人按照双方确认房屋价值的50%向被上诉人予以补偿,较为公平合理,本院亦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提到涉案房屋大部分首期款是其向母亲管水英借取,涉及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外,因一审中双方均未请求分割婚姻期间各自取得的工资收入,上诉人二审亦未举证被上诉人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上诉人要求分割被上诉人婚姻期间工资收入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08: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彭学雷于仲裁时自述,可比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关系。然本案中,彭学雷又称,2019年5月31日可比公司处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过程中开除彭学雷,继而主张可比公司承担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责。一审法院认为,彭学雷前后陈述明显不一致。而彭学雷提供的其与“XX伊斯卡项目孙总"聊天记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李某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从聊天内容来看,彭学雷所表明的是其因李某不让其在伊斯卡项目做而自觉没有留下的必要,言语间包含自行离职的意愿,并有请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开始一周内派人做工作交接。由此,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彭学雷关于可比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之观点。因此,彭学雷以此为由要求可比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彭学雷主张的加班工资事宜,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彭学雷提供的聊天记录,特别是其入职之前
李修平个人资料与孙某1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薪资标准、工作时间均进行了磋商。再结合之后彭学雷与孙思捷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涉及考勤工资核算的内容,可见彭学雷应当在入职之前已经明知其每月休息4天、原则上每周休息一天,即一审法院可以确认彭学雷已经明知其工资中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资。因此,彭学雷要求可比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可比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中并未显示彭学雷存在法定节假日及平时延时加班的情形。彭学雷所提供之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及平时延时加班之事实。因此,彭学雷要求可比公司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之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彭学雷要求可比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其一,关于彭学雷要求可比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9日至同年9月12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可比公司确实未与彭学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比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存在彭学雷拒绝订立的情形,故可比公司应承担支付彭学雷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责。又因可比公司亦
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故彭学雷要求可比公司支付其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三,根据前述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彭学雷已经作出离职意思表示,其亦在可比公司处实际出勤至2019年6月4日,故彭学雷要求可比公司支付其2019年6月5日之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郭某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粤188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关于对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依法认定罗某从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实和理由:关于位于英德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05套房首付款是2017年9月23日借管水英14.3万元作为夫妻购买房产的借款,且有借条和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法院经庭审后认定此款为14.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该14.3万元是上诉人母亲的出资,而被上诉人自结婚以来,未曾为家庭付出过,更未尽到妻子的家庭责任,赚到的钱均补贴给其娘家人,且被上诉人从2017年2月至今,一直外出打工,所有家庭支出均由上诉人承担,法院应从公平公正原则认定被上诉人从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
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汉东因与被上诉人罗汝妹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粤188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汉东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粤188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关于对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依法认定罗汝妹从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实和理由:关于位于英德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05套房首付款是2017年9月23日借管水英14.3万元作为夫妻购买房产的借款,且有借条和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法院经庭审后认定此款为14.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该14.3万元是上诉人母亲的出资,而被上诉人自结婚以来,未曾为家庭付出过,更未尽到妻子的家庭责任,赚到的钱均补贴给其娘家人,且被上诉人从2017年2月至今,一直外出打工,所有家庭支出均由上诉人承担,法院应从公平公正原则认定被上诉人从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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