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1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1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艳华石镜霞黄博
【审理法官】梁艳华石镜霞黄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阎某1;曹某
【当事人】阎某1曹某
【当事人-个人】阎某1曹某
【代理律师/律所】魏德才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张晴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
王传君的女朋友【代理律师/律所】魏德才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张晴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德才张晴
【代理律所】二套房贷款利率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初四立春几点《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
希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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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05:55:17
电脑上的小喇叭不见了阎某1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水浒传大结局<2021>苏03民终1606号
上诉人:阎某1,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才,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晴,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曹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阎某1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7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阎某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铜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以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在<2019>苏0312民初986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对于房村镇何某某12万元、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某某11万元、三嫂子3万元这些夫妻共同债务,曹某认可。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借款人名字、利率,无法划分债务,法院未作出实体裁判。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及借条,有明确的出借人、借款数额及利息约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分割。2.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房产分割请求认为于法无据错误。上诉人提供了购买合同及付款收据,可以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在一审开庭时曹某已经对该房产提出分割方案,上诉人亦予以认可。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离婚纠纷一案开庭笔录中对卖车款未提出异议,现另行诉讼,于法无据。对于卖车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划分。4.对于上诉人新增加的黎某某20万元借款,在离婚调解笔录中未出现此笔借款。上诉人出具了其父亲阎某3向黎某某出具的借条及曹某2的证人证言,结合剩余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足以认定这20万元是用来支付购房款。5.对于
装修款3万元,欠条上面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签名,一审法院遗漏了该项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曹某辩称,认可向何某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向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向张某2借款3万元及利息、装修欠款3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车辆怎么买的阎某1不知道,车辆首付是领导给我的嘉奖,公司补偿一部分,我自己拿了一部分首付,贷款也是我一个人偿还的。几十万元的债务阎某1都不承认,导致我一个人偿还这些债务。从2013年2018年阎某1赚的钱加起来不到4万元,家庭的开销和装修都是我一个人赚钱偿还的。离婚后我一个人又偿还了十几万。结婚后有两处房子,老家一处楼房,街里一处楼房。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其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价值390000元平均分配;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房、装修等产生的债务平均分担;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辆自行处置的车款及房屋租金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曹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阎某1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9年9月阎某1向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2019>苏0312民初98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阎某1与被告曹某离婚;二、婚生子闫某,婚
生女阎某2由原告阎某1抚养,被告曹某自2020年1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每人每月300元抚养费,2021年1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每人每月500元抚养费,至子女满18周岁”。
另查明,<2019>苏0312民初9869号案件开庭笔录中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有哪些?阎某1:1、房村镇何某某12万元;2、信用社贷款10万元;3、张某某11万元;4、被告三嫂子3万元;5、朱某某3.65万元;6、装修未付款3.2万元;7、大地网贷公司借款6.8万元;8、平安网贷公司5.8万元;9、阳光网贷公司3万元;10、信用卡5万元。曹某:认可1、2、3、4借款,其余不认可。?被告还有什么债权债务?曹某:1、单集街红房子借款5万元;2、单集街充气3万元;3、王某4万元;4、曹某某11万元;5、闫某某3万元;6、张某4万元;7、信用卡13万元;8、刘某信用卡3万元。阎某1:全部不认可。?原、被告还有什么财产要处理。阎某1:车。曹某:大众朗逸,2017年购买的,2019年7月车子已经卖了,车子贷款也还了,买车都是我的钱。?其他还有什么财产。阎某1:没有了。曹某:两套房子。?有证吗。阎某1:闫庄房子是我父亲的名字,街上的是我们两人购买的,但是没有证。?对于原被告共同债务问题,曹某认可:1、房村镇何某某12万元;2、信用社贷款10万元;3、张某某11万元;4、被告三嫂子3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有无异议。均答:无异议。?因上述四项债务没有具体借款人的名字、利率、导致共同偿还的债务不明
确,法庭无法对上述债务进行具体分割,以上债务待相关债权人主张后,原被告共同偿还,法院不再处理。均答:好的,同意。?原被告提出的分割房产两处,因未提交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故无法确认两处房产具体权属,法院也无法分割。均答:好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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