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案判决
上诉原审原__________
被上诉原审被__________
芈姝怎么死的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___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在了解时间不的情况下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年,并生育三个孩子且已长大成年。由于双方在感情上缺乏进步的沟通,以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特别是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为此而发生争执,使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且双又多年分居生活,互不理采对方。原、被告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婚后,至今仍无法和好相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立,应予支持、原、被告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自行协商约定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由被告使用,以解决被告住房问题,该约本院应予允许。被告认为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要求原告付给扶费,此要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要求给付每30元的扶养费过高,应给付每20元较为适宜。为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二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下: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房屋,该房屋的产权由原、被告共同所有,房由被告使用。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当月起每月给扶养20元给被告。本案受理110元,由原告负10元被告负100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离婚后生活市居民_________元,39难之事实,被上诉人每月退休金有低生活保障标准21元,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题解释2条,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被上诉人何来离婚后生活困难事实。另外,被上诉人的三个儿子均已长大成人,依法负有赡养母的义务,被上诉人一直跟随小孩生活,生活完全有保障。再次上诉人的退休金只200元199年上诉人被歹徒打成脑震荡之后一直没有停止过看病、服药20013日又突然发生肌梗塞住院,随着年龄增长,老年病也接踵而来,这一切使诉人经济上已相当紧张。被上诉人比上诉人1岁,身体条件直比上诉人好,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也比上诉人强。因此,审判决上诉人每月给付扶养20元给被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据。上诉人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给被上诉人使用,根据法律定,上诉人已属给予被上诉人生活困难补偿,一审又要判决给20元给被上诉人,明显是重复给付。另外,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一种责任,而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是临时而不是长期
的,一审求上诉人每月支20元抚养费也违反婚姻法的精神。另外,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判决给
付扶养费也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判决,并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作出公平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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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196年间经他人介绍识196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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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市人民_________办事处自愿登记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婚后生育三个男孩,现三个小孩均成年。近年来,由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观念上有不同,两人常会因一些家庭琐事和小孩的教育问题而发生争执,从而使夫妻间产生矛盾199月,上诉人、被上诉人开始分开居住活,双方感情由此发生变化2001月,上诉人以夫妻感情裂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双方离婚200日,上诉人再次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另查,座落__________________路的房屋,是上诉人位的房改房,1991日购买,该房已向房产部门领取地产权证,双方确认该房现10000元。一审审理中,双方协约定该房的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由被上诉人使用。另,上人、被上诉人均已退休,现上诉人每月领取退休金200元,上诉人每月退休金39元。上诉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被上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双方所有的房子能在其去世前给被上诉人居住,去世后因
已发生继承,只能按继处理,不能再由被上诉人单独使用。对此,被上诉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表示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现双方均同不对产权进行分割,仍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去世前,房屋全部被上诉人使用,故应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关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一审判适用了《婚姻法》2条的规定要求上诉人在离婚后每月给付养费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退休干部,每月收入200元,又有基本医疗保险,被上诉人月只39元的退休金,且无医疗保险,离婚将导致被上诉人生困难,故应给予被上诉人适当的经济帮助。上诉人表示无法一次给予被上诉人经济帮助,双方又都是退休老人,为照顾双方,经帮助可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支付,具体数额可按一审确定20予以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两不同概念,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工资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21元,就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是属混淆概念,本院不予信。至于双方子女是否尽赡养义务与离婚的经济帮助是两个不同题,不能因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上诉人就可免除相应的帮助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承担部;
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_________二、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路的房屋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生之年该房由被上诉人居住使;
陆远为什么坐牢三、变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人应200月起,每1日前支20元经济帮助给被上人
本案二审受理1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焦曼婷
审判________曾一鸣
审判________
审判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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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________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