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1.3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王宝强妻子照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吃葡萄干需要用水清洗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4  总  则
      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
出让制度。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志愿填报流程      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4.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
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
       4.5.1  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5.2  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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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办理;
       (2)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承办;
       (3)委托相应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或协办。
    4.5.3  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4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取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考试认证,颁发资格证书。
    4.5.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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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合同,结果公布;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4.6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5  确定供地方式有关团结的谚语
    5.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5.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勾地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勾地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及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地。提出勾地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3.4规定条件的土地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地块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土地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和特别要求的,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属于直辖市的,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6.1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使用者唯一的,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对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应当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除明确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等一般信息外,应当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
    6.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