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解决几种特殊情形的历史用地问题,规范我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使用年限及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宗国有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使用年限为准。若土地登记簿未记载使用年限的,则以用地批准时确定的使用年限为准。游戏名字 男
本办法所称剩余使用年限是指该宗国有土地的登记或批准使用年限减去该宗国有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所得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自该宗国有土地初始出让之日
起计算,最终核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半妖司藤的孩子是谁的 第四条 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调整土地用途时,原用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超过调整后的用途出让最高年限的,调整后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六条 同一宗土地含多种用途的,申请人只能就其中未达到法定最高年限的用途提出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申请。
梦见坐牢 第七条 下列几种情形,可以适用本办法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一)2000年以前已出让为综合用地等用途的国有土地因后期按新规范登记为住宅用地等用途,但未达到新规范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的:
如何更改宽带密码 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的已出让综合用地,可以由项目开发主体按新规范登记用途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2、已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的开发项目,可以由项目开发主体或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属人持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含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及相关材料,按新规范登记用途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二)相邻的多宗土地因政府改变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合宗和统一土地使用年限的。但因土地权属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除外;
(三)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已建同一栋房屋跨多宗相邻宗地且使用年限不一致,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权属人申请统一土地使用年限的;
(四)因政府原因延迟交付出让土地或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调整规划影响宗地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下列要求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开发主体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现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文件。
具荷拉子宫出血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情形的,按下列要求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韩红资料 1、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权属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权属人身份证等有效文件。
2、涉及同一宗土地分期开发建设的,由项目开发主体申请,且应当将分期开发的全部土地统一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
3、项目开发主体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除提交现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权属人持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身份证等有效文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选择合并宗地前任意一宗用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作为新宗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文件。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由出让人与受让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据本办法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同时改变土地使用年限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的,按先计算改变其他土地利用条件,再计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方式计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改变土地使用年限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剩余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估价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完善用地手续申请时点为准。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申请人缴纳。计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结果如为负值,政府不予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予重新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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