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4号女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本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 将租赁物有限期地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承租人) 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在租赁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 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 此,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 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 人。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
财 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张雪峰最不建议上的专业23年级下册语文期末试卷.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产或生活需要的, 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使租 赁物的价值得以实现, 取得一定的收益。 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 是要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的。 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虽然借用 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 但是借用是无偿的, 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同时这一特征也区别于 借款合同, 虽然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 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双方当 事人可以约定, 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 当事人是不能约定的, 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 不能放; 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 利息往往 是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 这是租赁合同的特征之一。租赁可以是动产,如汽车、 机械 设备、计算机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 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 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物。 这是与
租赁合同 中承租人占有、 使用租赁物的特征紧密联系的。 非消耗物是指能够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 和基本价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为租赁物,如洗涤用品、 粮食等,因为这些物品一经使用,就已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甚至物本身已经消失了,根本不
刘嘉玲说奚梦瑶不简单可能再要求出租人返还。因此,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4.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是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的。 因此,租赁合同是 双务有偿的合同。 它区别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向受 赠人赠与财物并不以对方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
5.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 因为不是所有权的 转移, 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对租赁物永久地使用, 物的使用价值怎么取消银行卡
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各国法 律一般都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有所限制。 我国合同法规定,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20 年。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在我国主要指房屋租 赁。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关系到租金的交付 日期、 租赁物的返还的日期、 合同终止的时间等问题。 不定期租赁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 合同的权利。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 它可以在自然人、 法 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 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 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作者是谁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 有些交易行为, 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农村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 是否用本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加以调整, 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有的人认为, 上述几种经营形式从实质上讲 是租赁, 应该由租赁合同调整; 也有人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 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地是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使
用年限最高可达 到 70 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30 年不变, 它是一种用益物权, 各国一般都将这种土地使用权通 过物权法来调整。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转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 只是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 它 是为了便于各级政府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的一项措施,它还有待于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对于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与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是不同的, 表现在, 一是企业租赁的当 事人一方是企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另一方则是本企业的职工, 他们之间本来就有一个内部 管理的关系; 二是合同订立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的, 有时还须由有关部门批准; 三是租 赁的标的是整个企业,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财产,是人财物、产供销、资金、技术、经营等多
种因素的综合体,承租人获得的不仅是对财产的使用权, 而是一种经营权;四是承租人须以 自己的财产向企业提供担保; 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 合同终止时,企业的价值须大于租赁时 的价值。从上述特征中可以看出,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不能适用于企业的租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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