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
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
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本文试就古
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
天秤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
、丞弗得者,以令、
丞闻。”〔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
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
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
颁布诏书, 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直节,不饰名誉者,
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由于武帝重视,
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泰宁二年(324
年)十月, 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
衣直指。今之艰弊,过于往昔。”〔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
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
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
总〔5〕, 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后来又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举刺官吏之事
”〔6〕。此外还有掌管赈灾、盐铁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举常平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统称监
司,其长官都属于路一级的监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设置的州(郡)一级行政区的监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职和属官,而是具有与知州共同处理政务,并且负有监督知州职责的监察官。至南宋绍兴年间,通判的权力加
重,“入则贰政,出则按县”〔7〕,监察对象扩展到属县官吏。 监司和通判一身数职,与行政长官无异,却
又都兼管地方的监察工作。他们互相侵越权限,关系混乱。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便于皇帝控制驾御,而于实
际工作弊多利少。因此,监司与通判的监察效果不会理想。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过多地论述。
明代地方的督抚曾负责监察工作。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概称,两者先有巡抚后有总督。
巡抚之制形成于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8〕。 巡抚由行政长官担任,最初不握有监察权,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与按察使一同考察州县官吏〔9〕。 这是巡抚拥有
监察权的开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抚兼领都御史头衔,更具有监察官的性质〔10〕。巡抚任期一年,任
满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抚不久任,与巡按无异,何复用巡抚为哉?”要求
巡抚久任,内地省分任期三年,边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抚驻节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员
成为其直接下属。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出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朝官。尽管督抚
制度已经形成,但终明一代,督抚都处在向地方大臣过渡阶段。这个过渡的最终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说明的是
,无论是明还是清,监察权只是督抚权限中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的比重愈往后愈下降。换言之,明清时期中
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并不是通过督抚进行的。
综上所述,似可得出这样的认识:以行政官员监察地方官吏,在晋代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宋代的监司、
通判与明清的督抚都是兼职的监察官(清代的督抚后已演变为纯粹意义上的地方行政长官),他们对地方官的
监察,不会有什么明显的作用,也应是可以肯定的事实。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两千三百多
年前的战国时代,商鞅就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阐明了其中的原委。他说:“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
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
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
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12〕
按照商鞅的理论,行政官员之间利害一致,不可相监;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
使监察发挥作用。
二、设定固定的、专职的地方监察机构
到元代,正式出现固定的地方监察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扬州路(治今扬州)置江
南行御史台,后几经迁徙,最终定署于建康路(后改集庆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销畏兀儿提刑按察司的基础上,建立河西行御史台,但次年罢除〔14〕。七年后,改云南道提刑按
察司为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治于中庆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经御史中丞崔y
ù@①建议,移云南行台于京兆,更名陕西行御史台,定署于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后设立了四
张国荣死亡现场个行御史台,最后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行台的基本建制和官员编制与中央御史台相仿。行台之下,在
各地还设有诸道肃政廉访司,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层监察组织。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首先建立了山东
东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监察区)〔17〕,此后逐年增设,并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18〕。至元三
霍汶希十年(1293年),定为二十二道,分别隶属于御史台和江南、陕西两个行台。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分属三台,
其中两台又隶于中央御史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中央御史台为中心、地方行御史台为重点向全国覆盖,各道
肃政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的监察网,使封建社会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备。
明代借鉴元代的方法,在各道设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监察。按察司设有按察使、副使、佥事等职。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监察地方的同时,又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称巡按御史。《明会典》指出:“国初,监察
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19〕所谓“颉顽行事”,是指双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还有两者可以互相举纠的含义。可知这时按察使和监察御史共同执行监察地方的任务,即在
地方上实行一种双重的监察体制。
朱元璋为什么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监察御史监临地方?因为他发现单靠按察司难以完成监察地方的重任。这
种看法在他晚年的一次谈话中彻底流露出来,他感叹说:“朕临御三十年矣,求贤之心,夙夜孜孜,而鲜有能
副朕望。任风宪者(即监察官——引者按)无激扬之风,为民牧者无抚宇之实。”〔20〕这成为后来巡按御史
取代按察司的根据。
洪武朝以后,巡按御史的权力加重,获得了对布政司、按察司的举劾权。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布
:“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官及教官有政绩才行者,并许(督)抚、(巡)按奏举。”〔21〕这样,就赋予
了巡按御史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举荐权,巡按御史地位随之上升。因此,《明会典》称:“迨后按察司官
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出巡之事。”〔22〕这并不是说按察司官员不再出巡,而是说他们仅为承行之官了。
自明中叶以后,巡按御史权力不断加大,按察司官员职权日渐缩小,原来并重的监察体制遭到破坏。
地方固定监察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
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以及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之间联系的问题,就
显得尤为突出。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有利于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省一级的行政区
设立监察机构成为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并对举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监察官久任一地在工作中的利弊都是明显的。明末学者王夫之指出,监察官“任之久而官于其地,其利也,
久任则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尔风闻、瞥然乍见之得失而急施奖抑;其害也,与郡邑习处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图欣合以避纠劾。”〔23〕所以从负面看,监察官常驻一方,“人情久则熟,熟则慢,慢则事
不立矣”〔24〕。永乐初年,河南连续数年发生灾害,当地官员不顾百姓死活,依然贪得无厌,“而按察司未
吐槽大会 王自健尝有一人言者,坐视民病而不留意”〔25〕,即为明证。
在地方设置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勿需赘言,问题是如何尽量避免监察官与地方行政官员日久易于形成的千丝
万缕的联系,即利与弊之间怎样取舍。如果这个问题具有先天的两重性因而在实践中难以到满意答案的话,
那么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陈守令贪鄙不法”,又在府、州、县一级设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规定每人
按治两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这在当时不失为一支庞大的监察队伍,朱元璋想通过
他们去监察州县一级的地方官吏。但事与愿违,这些试佥事“既受命而往,政无所闻,未知果能设施与否及污
洁何如”,有些人行为还多有违戾〔26〕。所以半年后,朱元璋即将试佥事统统撤回,府州县按察分司尽数罢
2pm朴宰范除。这件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朱元璋为什么
张宥浩在撤人的同时又罢去了按察分司,即没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废止了府州县的监察机构?因为他觉得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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