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德有与张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服部平次【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64号 
【审理程序】王健林景甜二审 
【审理法官】李春华白云李妮 
【审理法官】李春华白云李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德有;张月;张迎 
【当事人】许德有张月张迎 
【当事人-个人】许德有张月张迎 
【代理律师/律所】魏威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李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威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李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威李跃 
【代理律所】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德有 
【被告】张月;张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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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许德有提交的上述证据并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依法不属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且证据1与本案认定处理缺乏关联性,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情况,经综合考虑,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许德有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第三人关联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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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根据审理情况,本院认为,许德有提交的上述证据并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依法不属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且证据1与本案认定处理缺乏关联性,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情况,经综合考虑,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许德有的起诉,并无不当。许德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05:0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许德有所称130万元借款均以现金形式交付不合常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张月对此亦不予认可,且许德有自称其提交的提款记录共计195万余元,与许德有所称出借金额130万元有较大出入,同时2012年、2013年的提款时间与许德有当庭自称的借款期间2014年至2017年亦有出入。其次,许德有主张的借款金额130万元与张月认可的借款金额15万元差距较大,且许德有于起诉时称张月、张迎自2012年即开始向其借款,但庭审中又称借款发生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前后矛盾。第三,《借款凭证》所载因张月、张迎父亲张某财务紧张向许德有借款,与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张月为实际借款人存在矛盾,许德有未作出合理解释。第四,许德有于其家中为张月录制视频承认借款金额及交付方式,张月所陈述内容真实性存疑。第五,张月于2016年签名档制作
1月7日出具《保证书》时承诺给付金额为50万元,于2017年3月11日签署《借款凭证》时,借款金额则为150万元,前后差距较大,许德有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许德有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德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不合常理,认为许德有起诉借款时间和当庭供述有矛盾,认为许德有起诉所称借款人和当庭供述有矛盾,认为张月签署的保证书与借款凭证金额差异较大,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许德有提交的视频证据内容真实性存疑,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许德有与张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小出惠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4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迎。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德有因与被上诉人张月、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2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德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不合常理,认为许德有起诉借款时间和当庭供述有矛盾,认为许德有起诉所称借款人和当庭供述有矛盾,认为张月签署的保证书与借款凭证金额差异较大,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许德有提交的视频证据内容真实性存疑,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月、张迎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张迎不认识许德有,只有张月认识许德有。张月仅从许德有处拿到15万元现金,许德有当时明知张月拿钱是用于赌博游戏。现公安机关已经到了许德有殴打张月的监控录像,说明借条是受胁迫所签。
原告诉称     许德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张月、张迎:1.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许德有返还借款150万元;2.向许德有支付借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3月1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左右开始,张月、张迎多次向许德有借款,数额以20万元、10万元不等。2016年12月7日,张月向许德有出具借款凭证。后2017年3月11日,张月、张迎就全部借款金额向许德
有出具借款凭证。张月、张迎在向许德有借款时,提及其借款用途为偿还其向第三人的借款(包括当时盖房借的、买车共同经营车辆,交通事故赔偿及其他开支等),同时张月、张迎借款时承诺,要用其所有的房子(清河四街西后街148号院)拆迁后补偿他们的一套房子(一居室)向许德有归还借款。但至今张月、张迎未归还借款,亦拒绝用房屋偿还。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