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的法律思想及现代意义
摘要:《管子》的法律思想既系统又有特,尤其是其中“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梳理了《管子》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以期展现《管子》法律思想的全貌,进而挖掘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价值。虽然《管子》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的“法治”有一定的距离,但作为“法治”之理、“法制”之术古今是相通的,如果我们能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还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管子》;法律思想;以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B2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4-0033-05
收稿日期:2010-12-12
作者简介:何涛(1962―),男,吉林白城人,中共大安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思想史。
熊猫tv兔兔《管子》是战国诸子中的重要著作。《管子》一书并非管子所著,而是一部托名管子的著作。因此,《管子》一书与管子个人要区别开来。管子即管仲(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春秋早期辅
佐齐桓公成就霸业的政治家。但《管子》一书的作者们大都生活在战国中后期,比管子晚两三百年,他们所以要托名管子,不但是因为管子声名显赫,最主要的原因是这部书的作者们,有意要追寻、总结管子的为政之道和治国方略。《管子》共有86篇,其中10篇有目无文,实存76篇。其中《牧民》、《形势》、《权修》、《立政》、《明法》、《任法》、《法法》等篇集中展现了最具特的法律思想和“以法治国”的主张。这不仅是中国思想史上奇异的一笔,而且至今仍有借鉴价值。本文试图对《管子》的法律思想作一梳理,以期对现代的人们能有所启示。
一、《管子》法律思想的内容
(一)“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管子》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原文的表述是这样:“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这是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以法治国”四个汉字的并排连接。与之相近的“法”与“治”的关联是在《管子・任法》(以下引文凡出自《管子》,只注篇名)篇:“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上述两段引文是比较典型的中国古代“以法治国” 法治概念的文字表述。《任法》篇中又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
”。“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这就是《管子》所强调的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如果没有这个根本,则民无保障、国无秩序,所以《管子》才把“以法治国”提到治国的战略高度加以强调,这是《管子》对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伟大贡献。
“以法治国”必要性的论述,体现了《管子》对法的地位、作用与功能等问题的认识。《管子》认为,法是君主安邦定国的重要手段,是否实行法治是国家治乱的关键。“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法法》)“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法》)它把君主以法治国、工匠以规矩正方圆看成是同样的道理。“巧者能生规矩,不以废规矩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所以“倍(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法法》)在《管子》看来,以法治国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有其特殊的功效。
首先,法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办事的准则。“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法》)这里所谓的“程式”、“仪表”就是规范和法则。有了法才可以使臣民行为有所遵循、办事才有章程。如果不行法治则臣民各行其是,是非善恶也失去了衡量的准则,
这样的国家必将混乱。所以它主张:“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版法》)它认为“政者正也”。“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皆非正也”。为了达到止过而逮不及的目的,必须实行法治。“定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法法》)
其次,以法治国可以除暴安民,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君主的统治。“法治不行,则盗贼不胜,邪乱不止,强劫弱,众暴寡,此天下之所忧,万民之所患也。忧患不除,则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则民望绝于上矣。”为了达到除暴安民的目的,就必须实行法治。所谓:“法禁不立,则奸邪繁。”(《正世》)“禁淫止暴,莫如刑。”(《明法》)就是这个道理。
再次,法治可制约权贵,强化君权。“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臣务君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不敢相贵。”“废法而行私,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明法》)因此,只有以法治国才能使臣守法而安分,不敢以权谋私,从而树立君主的权威。
(二)尊重客观规律的立法思想
《管子》从天人合一的观念出发,认为君主治理天下必须合乎天道。“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版法》)因为:“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形势》)因此,君主所立法度必须合乎天道,合乎天道之法律制度谓之“道法”,所以主张“宪律制度必法道。”(《法法》)违背天道的法是行不通的。“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不立法以治国则办事就没有章程和准则;所立之法不合天道则法虽立而难于推行,所以“不法法”和“法不法”同样不能安邦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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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崎步宣布离婚《管子》认为:“道之在天者日也,其在人者心也。”(《枢言》)合乎天道者必然合乎人心,在这里天人之间就统一了。所以《管子》所谓的“道法”实际上就是合乎人心、顺乎民意的法律制度。“明主之动静得理义,号令顺民心,诛杀当其罪,赏赐当其功,故……鬼神助之,天地与之,举事而有福。”(《形势》)立法行令只有合乎民心才能顺乎天意,这种法令才能畅通。可见,它把立法行令是否合乎民心看成是推行法治成败的关键因素。所以它说:“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形势》)君主推行法治,固然带有强制性,但是仅仅依靠强制手段是不行的,只有合乎民心的法律,才能取得令行禁止的效果,从而树立君主的权威。《法法》篇又说,“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可见,超过人民承受能力的苛刻法令,虽用严刑重罚,强制推行,也不能使人民顺从,反而会遭到人民的激烈反抗而危及君主的统治。总之,《管子》认为:君主立法必须合乎天道,为合乎天道就要顺乎民心,就必须使其法令符合人民的利益,否则就会激起人民的反抗,使统治者陷于灭顶之灾。这充分体现了《管子》的民本思想。
《管子》提出,立法行令必“因时而变”,古之圣人“其治民也,期于利民而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正世》)君主治国,旨在为民造福,所以立法的原则既不能照搬古人的陈规,也不能拘泥于现有的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它总结历史经验指出,古今没有不变之法,“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
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正世》)古往今来的圣君贤主非只一人,他们立法行令各不相同,但都做到了政通人和,达到了天下大治的目的。他们的做法虽然不同,但其精神却是一致的,那就是立法行令必须随时而变,因俗而动。能否做到法令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所以它告诫人们:“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任法》)
《管子》主张法令因时而变的思想绝不是要统治者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它强调法律制度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法法》)主张法律制度必须带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收到令行禁止之效。如果朝令而夕改,把法令视同儿戏,那么必然使人们无所适从,招致天下大乱、民穷财尽的后果。所以变革法律制度,一定要慎之又慎,务使法律制度的变革符合社会变化的实际,为此,在变革发令之前必须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不可带有丝毫的主观随意性。即“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令可行。”(《正世》)
售楼管理(三)法律至上、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司法思想
《管子》认为实行以法治国,君主不仅要立好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执好法。为此,《管子》非常注重法的执行,并且在很多篇章中提出了一些在当代仍有意义的主张。
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法令形同虚设,人们就会轻视法律。为了保证“令行禁止”,《重令》篇提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只有做到了这些,法律才能威严,人们才能敬畏。这就强调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任法》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句话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君臣上下皆守法。这一法律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专制等级森严的社会背景下是非常伟大的,无论这一执法标准在当时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但作为一种思想和主张提出,确实难能可贵。即使在今天看来,这一观点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要实现这一点在21世纪的今天也并非易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威严之所在。以身作则,令行禁止,“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这是《法法》篇的基本精神,也就是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常说的以身作则就能令行禁止。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把国家治理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从而富民强国。所以《法法》篇认为:“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是故上不行则民不从。被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段文字告诉我们,圣明君主不仅制订法令,而且带头执行法令,既赢得了民心,又利于法令的推行。
执法过程中,特别关注和强调对执法者执法,这是《管子》法治思想中又一个很有意义的思想。我们
知道,法治体系的关键在于执法环节。因此,执法者的素质如何,执法者能否客观、公正、准确地依法执法是一个国家政权稳定发展的关键。《管子》深知此道,为此,《管子》特别强调对执法者执法,并提出了“五死”之禁(见前文)。只有对执法者严格执法,法律才有威严,执法者才忠诚于法律并依法行事,良好的社会秩序才可建立,以法治国目标才可实现。
因此,依法治国必要良法,良法还须得到严格、公正的执行,否则,依法治国则徒有虚名;良法亦无用武之地。良法是基础,司法是关键,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纸上,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甚至是一场骗人的“文字游戏”。不仅我们今天看到了这一点,《管子》也早就看清了这个道理,所以对法律至上、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司法要点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论述。
二、《管子》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以民为本
一是重视民众民心。史载:“桓公问管仲曰:‘王者何贵?’曰‘贵天’”。桓公仰而视天。管仲曰:“所谓天者,非苍苍莽莽之天也,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说苑・建本》)《管子》以民为天,可见他对民众是何等的
重视。“夫霸王之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强,本乱则国危”。(《霸言》)只有处理好君主与民众的关系,管理好所属的民众,才能强兵富国,进而图霸称王。否则,就会使国家濒于危亡。
《管子》举武王灭纣的历史事实来说明得失民心的不同结果。“《泰誓》曰:‘纣有臣亿万人,亦有亿万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纣以亿万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法禁》)如果不通过有效地治理获得民心,赢得民众的支持,即便属下人数众多,也不能使国家安稳而免于灭亡。
二是善待民众。既然民众、民心对君主、国家如此的重要,那么,作为统治阶级,必须要善待民众,赢得民众民心。善待民众,首先要爱民众,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愿。《小匡》的记载:“爱四封之内,然后可以恶竟外之不善者。”认为,意欲整修政务,图霸诸侯,必须从爱民开始,只有对民众施予爱心,获得民众的支持,才有力量排斥外来的恶势力。其次要体现在具体的法令政策上。对此,《管子》提出了许多惠民策略,其中提到的六个方面德政分别是:改善民众生活,给民众输送财货,给民众提供便利,实施宽松的法令,救助民众的疾苦,贩济民众之穷困。凡此六者,涉及面极宽,关乎民生的各个方面,也关乎每一个人,如果君主能够切实做到这六个方面,那么民众的确会得到实惠,过上安逸富足的生活。
三是利民富民。在《管子》看来,仅仅重视民众民心、顺从人性民情、爱民惠民还是不够的,还必须
江浙沪地区结合以利民富民,“凡众者,爱之则亲,利之则至。是故明君设利以致之,明爱以亲之。徒利而不爱,则众至而不亲;徒爱而不利,则众亲而不至。”(《版法解》)爱民使民亲,利民使民来,利民而不爱民,民众会趋利而来,但不会与君主亲近,即君主无法获其诚心拥戴;爱民而不利民,民众会觉得君主亲近,但不会来侍奉君主。因此,只有爱民并利民,才是圣明君主的明智选择。
富民思想在《管子》书中的论述是比较多、也比较系统的。“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治国》)
(二)礼法并用,德刑并重
《管子》中的礼。《管子》开篇就说:“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作,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牧民》)在这里,《管子》将礼放在了巩固、治理国家的四项重要措施之首,其重要性自然是显而易见的。守礼、行礼,就会不超越应守的规范,不会枉自求进,不会掩饰过错,不会趋从坏人,最终会取得邪乱之事不会发生,
君主地位的效果。反之,如果不守礼,轻则国家不稳,重则国家灭亡。“成功之事,必顺乎礼义,故不礼不胜天下,不义不胜人。”(《枢言》)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管子》在重法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礼,认为礼在区别上下尊卑、治国安民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礼法并用是其法律思想的特点之一。
《管子》中的德。德与礼,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管子》重礼,自然也会重德。在《管子》看来,德的存在是合乎天道的,而且在与刑的关系方面,应该是先德后刑。《管子》认为,德,尤其是君主之德,对于国家和民众具有重要意义。“措国于不倾之地者,授有德也。”(《牧民》)认为欲把国家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就必须把政权交给有德之人。也就是说,德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要素之一。《管子》将“德”作为任用、考核大臣的一条主要标准,只要具备良好的德行、高尚的情操,就会受到重用,得以被破格提拔,而不受年龄、
资历等因素的限制。在考核官吏时,《管子》提出要“陈功而加之以德,论劳而昭之以法”。(《君臣下》)要在把官吏的功绩一一罗列的基础上,再加上其德性的考察;在论其勋劳时,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度。意即在考核官吏时,官吏的功绩只是表象,特别要注重的是其所表现出来的德行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度,德行和合法才是其考核官吏的核心所在。这种透过表象考察德行的官吏考核方法的确是很有见地的。《管子》把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了事关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使统治阶级的德与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认为“德利百姓”,才能“威振天下”。(《霸言》)
(三)“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管子》主张义利并重,而且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人的道德水平、德义水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即所谓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牧民》)
因此,作为统治阶级,能认识到这一点,并由此出发制定相应的法令,就是圣明的君主。既然利之于民生又如此重要,那作为国君,而且是意欲图霸称王的国君,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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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提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民贫则难治也”。(《治国》)只有先让民众富足了,才容易治理。否则就是“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版法》)即如果民众衣食难以温饱,整天在痛苦中生活,就会怠慢法令,从而使法令无法得以执行,更不用说礼义教化的推行了。因此,大力发展经济,改善民众的生活条件,是为君者的要务之一。
在先秦时期,发展经济、改善民众生活条件的主要举措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业,农业对于治国兴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先王者善为民除害兴利,故天下之民归之。所谓兴利者,利农事也。所谓除害者,禁害农事也。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务,有人之途,治国之道也。”(《治国》)在《管子》看来,发展农业,增产粮食,是君主的重大任务,关乎法令的推行、战争的胜负、民心的向背,进而关乎图霸称王大业的成败。因此,有道之君,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
三、《管子》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管子》“以法治国”的主张不仅反映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对利益的要求,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而且对于2000多年后的今天为现代法治方略的制定也提供了历史的理论借鉴。虽然《管子》所主张的“法治”并非当今意义的法治之涵义,但其的以法治国主张中的某些思想或精神仍有一定的价值,体现或隐含着现代法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已经具有了超越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普遍意义。
(一)确立法律至上原则,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
《管子》以尚法、重法而著称,它反对西周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管子》以尧舜先帝所谓法治盛世和现世弃法而治的危害,极力主张“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明法解》)这是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这种把法当做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的权威,也隐含着法律至上的思想。现代的法治虽与《管子》主张的“法治”不能同日而语,但是确立法律极大的权威却是相同的。现代法治国家,统治阶级治理国家依靠的也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人,因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具有国家强制性、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如果仅凭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是异常危险的,稍有不慎,轻者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重者给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在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它不是抽象的宣传口号,而是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