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砖瓦厂承包给他人后又承诺承包给第三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
梦幻西游怎么赚钱最快【案情介绍】
甲为一私营砖瓦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已将其厂以每年8万元承包给丙经营近一年。甲见砖瓦价格上涨,遂隐瞒与丙的合同,又与外地商人乙商谈每年40万元租金的承包意向,并要求乙做好生产准备。乙遂组织工人40人到甲处报到,准备上工。甲即告知乙准备与丙解除合同,保证2个月内将砖瓦厂交乙经营。但由于丙不同意解除合同,甲也不愿意对丙承担违约金,故甲无法将砖瓦厂交给乙经营。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辩称双方未签合同而拒不赔偿,乙遂起诉。
【法律问题】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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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按其原本意义,叫做“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2] ,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于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信
该合同已成立的相对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合同缔结中发生的民事责任。(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即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随着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交易活动出现了更深、更广、更高频的发展趋势。缔约过失责任适应这种趋势,突出强调当事人在缔约之际的过失,对因此种过失而遭受损害的人采取救济手段,从而给交易活动增加了一道安全阀,给当事人增加了一项义务链。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
按照诚信原则,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负必要的注意义务,这就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对对方当事人的相互协助、相互通知和相互保护的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这一先契约义务,没有履行这种缔约之际的注意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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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而使对方当事人误信合同已经成立
这种意思表示瑕疵可能是缔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当缔约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具有瑕疵,而相对人将这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缔结合同时,相信该合同已经成立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这一要件。
3.须缔约当事人具有过错且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以及自己的意思表示瑕疵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当事人须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害
周冬雨窗帘门信赖利益,就是缔结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当事人的允诺而产生的利益;而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另一方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代价和各种费用不能得到弥补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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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恶意磋商,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2)缔约欺诈,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密或者不正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诸如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者允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在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之后,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先契约阶段,因双方过失造成一方损害的,也构成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关系,受损害的一方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相对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受损害一方不能请求相对一方当事人赔偿其全部损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其只能就因为对方过失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由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
缔约过失的救济办法,是赔偿损失。这种损失赔偿,应当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损失(有时候也包括间接损失),是指基于信赖合同成立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而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结合同,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费用;(3)为谈判支出的劳务;(4)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甲在与丙订立了砖瓦厂承包合同之后,又隐瞒真相,向外地商人乙作出将砖瓦厂承包给他的意思表示,致使乙相信已经能够与甲签订承包合同。而事实上丙并不同意解除他与甲之间的承包关系,结果造成乙为了准备合同而招聘和培训员工等的损失。这一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甲与乙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没有告知乙其与丙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解除,且能否解除并未经过协商,实际上这就已经违反了先契约义务,甲没有履行这种缔约之际的注意义务。第二,甲一再表示合同一定能够签订,使对方当事人即乙
在甲的虚假表示下,误信合同已经成立。第三,甲作为缔约当事人确实具有过错,且该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第四,缔约当事人即本案原告乙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害。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其应当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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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所造成的损害只是甲的过错所致,因此,乙所受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