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观华、张月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0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
【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利观华;张月娣;张嘉盟
【当事人】利观华张月娣张嘉盟
【当事人-个人】利观华张月娣张嘉盟
【代理律师/律所】赖敬锋广东水淼律师事务所;黄达翔广东水淼律师事务所;高云杰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柯琪瑞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赖敬锋广东水淼律师事务所黄达翔广东水淼律师事务所高云杰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柯琪瑞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赖敬锋黄达翔高云杰柯琪瑞
【代理律所】广东水淼律师事务所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利观华;张月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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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嘉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利观华、张月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3: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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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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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30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观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娣。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敬锋,广东水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翔,广东水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嘉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杰,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琪瑞,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利观华、张月娣因与被上诉人张嘉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观华、张月娣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利观华、张月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什么品牌的跑步机好(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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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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