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7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宏玉支小龙贾宇军 
【审理法官】马宏玉支小龙贾宇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月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zhongzhuangjibing
【当事人】张月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当事人-个人】张月滨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鞠萍个人资料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月滨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本院观点】人社部具有针对张月滨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双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赘述,确认一审判决此项意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和范围,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是行政复议申请得以受理的必要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空调制冷效果不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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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社部具有针对张月滨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双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赘述,确认一审判决此项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本案焦点问题为:张月滨向人社部所提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和范围,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是行政复议申请得以受理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张月滨向人社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事项是针对其本人退工退档、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以及与货代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等。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述行为分别系2008年和2009年作出。因此,张月滨在2020年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一审法院确认其已逾上述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人社部认定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出复议申请期限,并无不当。同时,指出张月滨提出对前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确认合法有效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无不当。人社部所作被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判决驳回张月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张月滨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世界十大丑建筑【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月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9:51:08 
张月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7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月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南,部长。
     委托代理人乐亦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丽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李健卢庚戌
努力值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月滨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所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2行初8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5月15日,人社部作出人社部复不受字〔2020〕1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认为,张月滨要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明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张月滨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人社部作出的被诉决定书,判令人社部受理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人社部收到张月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津市人社局)未履行维护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合法权益职责,在天海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情况下办理申请人退工退档行为无效;二、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人社局在货代公司未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办理申请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行为无效;三、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人社局核准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行为无效;四、责令被申请人天津市人社局依法恢复申请人与货代公司社会保险关系,向该公司追缴2009年1月至今应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五、依法对《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津政发〔2004〕1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进行审查,确认文件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5月15日,人社部作出被诉决定书。张月滨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社部具有对张月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月滨所提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申请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最长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未予规定,鉴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是保护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故在不同行政复议特有制度和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已有的制度和规则。本案中,张月滨基于其与货代公司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的请求是针对其本人退工退档、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及与货代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等,然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张月滨自述,可以认定上述行为系2008年、2009年作出,张月滨于2020年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已逾上述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人社部在核查张月滨的复议请求后,认定其提出的复议申请超出了复议申请期限,并无不当。另,张月滨所提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文件合法有效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人社部在收到张月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定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所作被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予以支持。张月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月滨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月滨不服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决定书违法、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