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津02民终21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男装品牌苏美玉王伟杰张月 
【审理法官】苏美玉王伟杰张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欣 
【当事人】王欣 
【当事人-个人】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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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欣 
2020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明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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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第一次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并未注明合同签订地点。上诉人于同日再次立案时提交的合同中已经写明签约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招商银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行添加合同条款的行为已经与白晓蕾协商一致。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不能认定该合同的签订地点在天津市河西区。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河西区,一审法院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王欣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47:49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21年12月3日到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白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私自添加合同条款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添加合同条款内容属实,但非私自添加,而是在白晓蕾在场且经白晓蕾同意的前提下,最终添加的合同条款内容。一审法院对此未做调查,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王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2民终21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欣。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9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21年12月3日到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白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私自添加合同条款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添加合同条款内容属实,但非私自添加,而是在白晓蕾在场且经白晓蕾同意的前提下,最终添加的合同条款内容。一审法院对此未做调查,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第一次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并未注明合同签订地点。上诉人于同日再次立案时提交的合同中已经写明签约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招商银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行添加合同条款的行为已经与白晓蕾协商一致。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不能认定该合同的签订地点在天津市河西区。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河西区,一审法院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王欣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情人节贺卡内容给女朋友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媛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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