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约见苗生明检察长
桃花作文三年级300字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辛巴背后的人老板根据相关规定,举报人申请约见苗生明检察长,反映一下一年多来贵院反
渎局不反渎的问题。
苗生明检察长:您好!为什么秃头和尚头顶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贵院程
国相和寇谦就敢大瞪着眼睛楞说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执行判决失职的犯罪事实,作出不立案决定?
2010年10月29日主管反渎工作的程国相副检察长和反渎局局长寇谦带领
民行处高处长和举报中心舒主任针对举报人2009年8月13日的举报线索向举
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解释送达迟到一年的不立案通知书的原因恰恰暴露出
程国相和寇谦遏制丁志鹏和王永强的反渎工作和有意违反办案程序的企图。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告诉我们:"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迟到一
年的不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程序,不符合程序就保障不了实体公正,反渎部门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就是有意的包庇了犯罪分子。
反渎局违反程序的地方还在于有意不制作答复函,不说明一年来办理的过程,没有针对举报人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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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了对执行员执行判决滥用职权事实的答复,有意遗漏了对执行员的3个领
导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答复,有意遗漏了对市一中院和市高院6个法官涉嫌枉法
裁判罪的答复,这都是程国相和寇谦有意包庇犯罪分子的对策。
反渎局违反程序的地方还在于有意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程国相和寇谦违反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一箭双雕。第一,可使反渎局脱离举
报中心的监督,致使举报中心无法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有意造成贵院管理
无须好浑水摸鱼。第二,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变成了程国相和寇谦包庇犯罪寻求好处的机会。
看看反渎局存档的本案卷宗就会发现,早在2009年8月中旬检察官丁志鹏和王永强接案后,依法已经对本案进行了侦查,一个月内并未向举报人下达不予立案的通知,说明本案已经立案。而且在两个月左右向举报人通报进展情况时说:"执行员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下一步就看法院怎么判了。有关密云县政府干部挪用公款300万元为自然人设立公司的问题我们已经将线索转交给密云县检察院反贪局,有关3个自然人股东抽逃资金的问题我们已经将线索转交给密云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依据程国相副检察长和寇谦局长针对反渎局作出的不立案通知书的解释,举报人当场就批评说:"程国相不配担任反渎工作的副检察长,寇谦局长是能干而不干反渎工作"。具体实况请苗生明检察长听、看10月29日接待当天接待室的录音、录像。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程国相和寇谦的行为和在案佐证的事实,举报人在2010年11月9日已经给贵院纪检书记孙华送去第二封要求纪检部门依法查处贵院反渎系统违法乱纪的信件。
不光丁志鹏和王永强敢表态说:"执行员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举报人始终坚持被举报人已经构成执
行判决失职罪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有关执行员将我单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变成协助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事实举报人在此不多占篇幅,请苗生明检察长登录举报人单位新近在新浪网博客中刊载的有关与贵院打交道的文章便可一清二楚,网址通过舒主任给您。
给孙华的文章中举报人根据执行员的违法行为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进行分析,任何人都可以看出执行员应该被开除无数次。再结合执行员应该被开除无数次的违法行为给我单位造成30多万元的巨额损失,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衡量,任何人都不
难看出执行员的行为已经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针对2010年10月29日送达的不立案通知书,我单位于2010年11月1日已经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望按时答复。
事实证明,寇谦不配担当反渎局局长的职务,寇谦以前荣获的"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只能代表他的过去,不能代表他的现在和未来。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就是一个例子。
昔日,黄松有无数次拿起法槌,以法律的尊严震慑犯罪分子,而今却被他
熟悉的法槌敲击了他的灵魂,并被关进北京秦城监狱。黄松有被中纪委调查时,源于众举报的广东"烂尾楼"拍卖案。但他后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又和"烂尾楼"无关。案发后,黄松有积级配合,退还全部赃款578万元。但法院认为:虽然黄松有主动交代犯罪问题并积极退赃,但他作为大法官,知法犯法,因此应
从重判处。其中2005年1月,黄松有的校友、律师陈卓伦,因代理一起标的上亿元的执行案件,在北京华侨大厦宴请黄松有,希望此案能得到执行和解,陈
卓伦承诺,事成之后分给黄院长律师费300万元,表示感谢。黄松有给最高法
院执行办公室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批示:"加大调解力度"。
石榴莫怀戚
2007年5月,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陈律师兑现诺言。为规避风险,陈律师
没有将钱直接给黄松有,而是和黄松有商定成立一家公司,将钱划到这家公司
账户。2008年5月底,陈律师电话告诉黄松有:"钱已汇到公司"。
反渎局局长寇谦和主管反渎工作的程国相副检察长同样是垂涎石景山法院
执行系统的权力,同样也知道自身权力的厉害,他们以举报线索为媒,搞上了
史记的故事权啥交易。只要石景山检察院纪检部门依据《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考量,定会真相大白。
几年前,据报纸报导,石景山法院执行庭庭长将数千万元的疑难执行案件
调解成功,她是凭的什么觉悟和能力而成功的呢?为什么我单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却被她领导的执行员千方百计的协助债务人转移了被执行财产?答案就是我单位没有满足她们日益膨胀的私欲。现在问题暴露了,我单位只能将她们的
丑恶行径揭露出来让国法检验,让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考量她们。
打铁必须自身硬,否则打铁的榔头会变形,建设和谐社会绝不包括容忍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内容。公、检、法三家团结协作无可厚非,但不能存在包庇行为。否则,这个国家还有什么法制可言,人民的合法权益怎么得到保护?老百姓对检察院始终都是怀有一种敬仰、敬畏之情,视检察院为正义的象征,视检察院为正义的保护神。可是,通过举报人的这次经历发现,贵院反渎系统的行为恰恰给检察院的形象抹了黑、毁了容。
纳税人出重金给您们盖雄伟的大楼,是让您们在好的环境中好好的工作。国家赋予您们神圣的权力,是让您们好好的为党、为政府、为人民服务。您们的待遇相对比较优厚,着装也非常威武,中午的自助餐也非常让老百姓垂涎。
可是,检察官不依据《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做点实事,不说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老百姓,最起码也对不起单位每天中午安排的较比丰盛的自助餐。
别不多言,举报人期待举报中心能够尽快协调、安排举报人与苗生明检察长的会面。举报人也相信苗生明博士一定能够指导下属将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和反映的问题处理好,落实好。致使举报人不会再越级上告去寻求公平、公正和公道。
举报人也相信中纪委也不会允许反渎局不反渎,任何体制的国家和地区都不会允许反渎局不反渎。
举报人单位办公室选稿。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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