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鉴定玉石方法【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父亲节送什么花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10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苏美玉张月刘建奇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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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女星排行榜【文书类型】安踏服装专卖店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朔
【当事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朔
【当事人-个人】张朔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刘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闫雪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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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袁莹刘旭闫雪
【代理律所】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张朔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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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
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对于交房日期、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近年来,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环境建设曾多次发布持续时间不同的限制施工的行政措施,既包括全面停止一切施工的行政措施,也包括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的部分停工行政措施,上述措施确会对上诉人施工进度产生一定程度影响。一审法院结合涉案项目的开工时间、交房时间、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停止施工措施对上诉人实际施工产生的影响,对涉案项目整体酌定减免上诉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部分违约责任,与事实相符,与双方约定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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