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王成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8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26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王成蒙 
【当事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王成蒙 
个性情感签名【当事人-个人】王成蒙 
【当事人-公司】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刘国霞天津兑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刘国霞天津兑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健康蔬菜李亚强刘国霞 
【代理律所】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天津兑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 
【被告】王成蒙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为被上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年级西蒙子【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王思聪 乔任粱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为被上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已经作出《关于同意王成蒙辞职的决定》,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离岗,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上诉人应依法为被上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离职手续未处理完毕为由主张不为被上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0:28: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成蒙2016年7月7日入职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岗位是医生。2016年7月7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7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2016年9月22日,双方签订《2016医生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王成蒙于2020年6月15日向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书面提出辞职申请。2020年6月22日,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作出《关于同意王成蒙辞职的决定》,同意王成蒙辞职,辞职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嗣后,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又作出《关于同意王成蒙辞职的决定》,王成蒙实际辞职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王成蒙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离岗。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为王成蒙支付工资时间
截止至2020年7月。另查,王成蒙以要求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为由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0】第7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自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王成蒙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2.原告是否应为被告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争议焦点1.王成蒙于2020年6月15日向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王成蒙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离岗且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支付工资时间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20年7月31日。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基于双方已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故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应在十五日内为王成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于本判决
书生效后在十五日内为王成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是改判上诉人暂不办理被上诉人的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尚有离职手续未处理完毕,上诉人未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系合法行权。现被上诉人违反《2016医生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之约定,拒不向上诉人退还相关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如果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则上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力宏祖籍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王成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2民终26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环瑞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莉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寺院晚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霞,天津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成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是改判上诉人暂不办理被上诉人的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尚有离职手续未处理完毕,上诉人未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系合法行权。现被上诉人违反《2016医生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之约定,拒不向上诉人退还相关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如果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则上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