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辉、杨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68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 
【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亚辉;杨博;许珂  张震岳 再见
【当事人】刘亚辉杨博许珂 
【当事人-个人】刘亚辉杨博许珂 
【代理律师/律所】赵雅芝整容杨春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赵梦丽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赵两乙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曹亚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春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赵梦丽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赵两乙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曹亚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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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杨春华赵梦丽赵两乙曹亚洲 
【代理律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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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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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博;许珂 
【本院观点】刘亚辉、许珂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但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权责关键词】布兰妮的图片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刘亚辉提交三组新证据:第一组,刘亚辉于2020年1月3日向张品功借条一张及2020年8月7日转账记录一张。证明目的:刘亚辉出面于2020年8月7日借本案杨博的款项用于偿还2020年1月3日向张品功借款12万元借张品功的款项用于偿还刘亚辉、许珂在邮政储蓄的贷款。第二组,刘亚辉诉许珂离婚一案的庭审笔录。证明目的:许珂在另一案中自认与刘亚辉夫妻感情很好本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亚辉出面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夫妻二人经营莱卡轻食餐饮店所欠邮政贷款的债务本案债务系刘亚辉与许珂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第三组,转账记录7张。证明目的:本案被上诉
人杨博出借给刘亚辉的款项是张增产转给刘亚辉的,还款时杨博让刘亚辉偿还给张增产刘亚辉一共偿还了2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杨博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杨博没有收到任何刘亚辉偿还的借款和利息,至于刘亚辉与张增产之间的转账记录,刘亚辉可另行向张增产主张债权,与杨博无关,同时,根据上诉人刘亚辉本人自认本案存在逾期还款的利息,杨博保留诉权。许珂质证意见:关于第一组证据,对借条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借条是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形式不合法,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如果该借条是真的,刘亚辉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是用本案10万元偿还了张品功的12万元借条,但其并没有提供案涉10万元用途的相关证据,因此该证据达不到上诉人所称的证明目的。该转账记录没有显示谁转让给谁,并且也不能说明该85000元是用于偿还张品功的借款,因为与借款金额不符,有可能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至于10万元未显示卡号归属,所有权人归谁,8.5万元和10万元转账记录卡号都没有显示该卡归谁所有;关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从该庭审笔录可以看出,上诉人刘亚辉在另案中自认与许珂的夫妻感情破裂,从2017年之后二人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该庭审笔录达不到上诉人刘亚辉的证明目的;关于第三组证据,同样卡号并没有显示归属人是谁,并且被上诉人许珂对该上述转账不知情。许珂提交
三组新证据:第一组、刘亚辉第二次起诉离婚民事起诉状(案件正在审理中),证明目的:从2017年生育女儿后双方不断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后来双方达到分房居住、分居的状态因此许珂对刘亚辉2020年8月份借款的事实不知情更没见过10万元款。第二组、1、莱卡轻食餐饮店企业信用信息;2、刘亚辉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目的:1、莱卡轻食餐饮店于2019年7月15日被合法注销与上诉人在上诉状所说的该店在2020年疫情期间关闭不符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陈述是虚假的。2、刘亚辉与案外人张月合伙经营莱卡轻食餐饮店张月在餐饮店经营期间向刘亚辉转账13万元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该餐饮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是虚假的实际上该餐饮店是盈利的。第三组、刘亚辉与许珂之间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目的:由于刘亚辉长期出轨,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1月份之后许珂与刘亚辉之间就再没有经济往来。刘亚辉质证意见:关于刘亚辉起诉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刘亚辉起诉许珂第二次离婚案件已经开庭,在庭审中许珂明确陈述不同意与刘亚辉离婚,而在本案中其称双方自2017年生育女儿后不断争吵、处于分居状态,对于两案,许珂陈述两种不同态度,离婚案中,许珂为分得款项称夫妻感情未破裂,本案中称感情破裂,自相矛盾,其在推卸责任;关于莱卡轻食餐饮店企业信用信息,在2019年注销,换成另外合伙人刘路路,实际上莱卡轻食餐饮店经营到2020年5月份,张月向刘亚辉转账是用刘亚
辉POSE机刷的,然后又转给了刘亚辉,并不是莱卡轻食餐饮店的盈利,且转账记录中并没有备注是经营莱卡餐饮店盈利,是被上诉人许珂自己的主观判断,不符合实际情况;关于刘亚辉与许珂之间支付宝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之间支付宝没有经济往来的原因是,刘亚辉与许珂二人因欠债较多,花呗、借呗都逾期,双方支付宝不能转账了,所以牵扯到本案上诉人出面经杨博介绍向张增产借款10万元转给上诉人妹妹刘源,从提交的10万元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杨博出借给刘亚辉的10万元是张增产借给刘亚辉的,而上诉人提交的第一组新证据与第三组的转账记录是相互吻合的,本案实际借款人是张增产,上诉人还款时也是还给张增产了,上诉人提交有还款记录,所以一审并没有查清还款实际情况和数额。杨博质证意见:无异议。杨博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刘亚辉、许珂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但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是,1、涉案10万元借款是否属刘亚辉、许珂夫妻共同债务?2、一审对下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认定、判决是否适当?    涉案借款发生时,许珂不在现场,对借款之事不知情,杨博也表示“许珂确实不知道这个钱”;本案诉前,杨博从未向许珂追要过该款,许珂也未追认过该借款;2020年5月之后,
刘亚辉与许珂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刘亚辉所称其与许珂夫妻财产混同一说不成立;借款当时,刘亚辉、许珂夫妻关系并不和睦;从借款数额、借款期限看,涉案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刘亚辉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用于了其与许珂共同生产经营。综上,一审认定该款不属刘亚辉、许珂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刘亚辉所称已偿还18000元,但所提交证据系其妹刘源与张增产之间的转账记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一审对下欠借款本金、利息的认定、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亚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上诉人刘亚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9:04: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7日刘亚辉向杨博借款杨博将款100000元通过张增产的账户转给刘亚辉的妹妹刘源刘亚辉于当日给杨博出具借条一份具体内容为:“今借到杨博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4000元整为期两个月本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刘
亚辉412726199006××××15xxx6662020年8月7日”约定借款为两个月两个月的利息为4000元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和相应的利息。借款发生时许珂并不认识杨博本人不在现场也不知道该借款的情况事后亦未向杨博进行追认。该借款自到期后经杨博向刘亚辉催要没有向许珂催要过刘亚辉没有偿还双方形成纠纷现杨博起诉来院。刘亚辉与许珂二人于2015年8月7日结婚。婚后因为感情问题刘亚辉于2020年3月9日写出“忠于婚姻保证书”内容显示为“刘亚辉在结婚期间(2017年10月1日-2020年2月2日)有外遇并保证今后不会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如果做不到将承担责任:一、自愿与许珂解除婚姻关系;二、支付许珂赔偿金。”之后双方没有改善关系刘亚辉于202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珂离婚。因许珂不同意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不准刘亚辉与许珂离婚。根据刘亚辉提供的证据显示刘亚辉为郸城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三次作为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第一次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于2017年1月13日发放借期12个月刘亚辉已经于2017年12月14日结清;第二次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于2017年12月27日发放借期12个月刘亚辉已经于2018年12月27日结清;第三次贷款100000元该笔贷款于2019年1月3日发放借期12个月刘亚辉已经于2020年1月3日结清。该三笔借款手续没有显示许珂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根据许珂提供的向刘亚辉转账的记录其最后一次转账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金额为20000元;根据
刘亚辉提供的向许珂转账的记录2020年总计转款三次前两次分别发生在2020年1月9日和1月14日用支付宝所转其最后一次转账系通过时间为2020年5月3日金额为700元。自此以后双方没有再有经济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