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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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香水排行榜【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06
【字 号】襄政发〔2014〕28号
【施行日期】2015.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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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14〕28号
毕游侠
 
刘嘉玲档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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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
 
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县(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第三章补偿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年龄界定,以县(市)、区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专班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社区)、
村(居)民小组据实填写《XX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附件一),并在集体组织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户籍信息,农业部门审核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失地面积后,确认享受补偿对象,人社部门根据补偿对象进行测算并汇总补偿资金。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的《XX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开具预存资金缴费凭证。
  第九条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费凭证,出具《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附件二)。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费凭证,作为呈报征地报批文件的必要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
  第十二条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由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
  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