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徐小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93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学唱歌的技巧刘洁张玉贤耿燕军
【审理法官】刘洁张玉贤耿燕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纸飞机怎么折飞的远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小琳
【当事人】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小琳
【当事人-个人】徐小琳
【当事人-公司】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徐小琳 电动车十大品牌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对徐小琳的工资组成情况及工资标准各执一词,徐小琳主张其月工资为6500元,由银行转账及现金组成,请求辉腾旅行社支付工资差额;辉腾旅行社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徐小琳的月工资为3000元,其已全额支付徐小琳工资,故不同意支付徐小琳工资差额。徐小琳未能就其主张的现金支付部分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虽约定转正工资3000元/月,但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辉腾旅行社向徐小琳发放的工资超过了3000元的标准,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举证情况,依据辉腾旅行社实际向徐小琳发放工资情况,核算徐小琳的工资标准为3179.69元,判决辉腾旅行社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关于提成,徐小琳提交了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佐证,辉腾旅行社对记录涉及的人员身份表示认可,辉腾旅行社虽不认可证明内容,但未能就其反驳意见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根据举证情况认定徐小琳与辉
腾旅行社就提成工资的发放曾达成合意,符合本案实际,辉腾旅行社应支付提成工资。辉腾旅行社未能就提成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采信徐小琳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辉腾旅行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伊利奶粉排行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56:45
古惑仔7国语【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徐小琳于2015年3月30日入职辉腾旅行社,担任计调岗位,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分别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辉腾旅行社每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徐小琳工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转正工资3000元/月。辉腾旅行社为徐小琳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5月15日,徐小琳因个人原因向辉腾旅行社提出离职,未再提供劳动。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辉腾旅行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小琳实际发放工资为4043.32元、4303.12元、4995元、3120.61元、2837.29元、3194.44元、11
94.44元;2019年1月至4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为2594.44元、3094.44元、2784.92元、2994.44元。 2020年11月10日,徐小琳以辉腾旅行社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13500元;2.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工资6750元;3.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提成11410元。2020年12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1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徐小琳的全部仲裁请求。徐小琳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中,徐小琳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每月6500元,其中3000元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剩余部分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其从事西藏线路旅游工作,11、12、1、2月处于淡季,现金部分到旺季补发,从3月开始补发,补发4个月的。后辉腾旅行社未向其补发12月工资,其在职期间1月、2月及4月工资,辉腾旅行社未足额发放现金部分工资,其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5月15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未支付5月工资。徐小琳另主张公司与其存在提成的口头约定,由部门总监核算后经本人核对无误后交财务领导签字确认核对后发放,次月发上一自然月的提成。为证明上述主张,徐小琳提交其与公司人事李想、王婉婷、曲珍卓玛(王红艳)的聊天记录、公司文件、通知复印件、工资条、提成款记录图片、员工手册、离职工作交接表等证
据为证。辉腾旅行社对离职工作交接表、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可,亦认可聊天截图中的徐小琳的头像,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述聊天记录中,与辉腾旅行社行政人力李想的聊天记录:“我离职后提成还没有去取,艳只给我说了西藏部门的提成,但是我收的外部门的提成也没发我呢……”,“你这个提成的问题之前我已经上报过两次了,因为嗯,都是李总这边亲自过”,与广西西藏曲珍卓玛总监(集团)的聊天记录显示:“……离职的提成都需要本人签字来领啊”。辉腾旅行社述称李想、王婉婷是其单位职工,曲珍卓玛(王红艳)与辉腾旅行社是一个体系的员工,但管理其单位员工。 辉腾旅行社主张其单位与徐小琳签署有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小琳每月工资为3000元,未有关于提成的规定,不存在提成款项,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徐小琳主张的上述工资。其中2018年12月工资3000元已于2019年3月通过现金形式补发,关于徐小琳2019年5月工资,经核算,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扣除工装费及保洁费后应支付434元。为证明上述主张,辉腾旅行社提交2018年、2019年劳动合同、财务提供的工资补发表、员工手册、离职交接表、工资流水为证。徐小琳认可劳动合同、离职交接表、工资流水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财务提供的工资补发表,2019年3月的现金领取3000元已经收到,但其认为是2019年3月的部分现金工资,不是补发2018年12月的工资。另,徐小琳主张辉腾旅行社在仲裁阶段陈述2018年12月工资系于2019年2月补发,与本案庭审中陈述不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徐小琳工资构成,徐小琳主张其工资标准为6500元,3000元是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其银行卡,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辉腾旅行社主张徐小琳的工资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3000元,通过银行卡支付,金额有所浮动系因扣除社保、发放奖励等。就双方上述主张,徐小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构成中包括现金发放部分。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银行卡支付记录等证据与辉腾旅行社所述基本可相互印证,故法院对辉腾旅行社的主张予以采纳,并结合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确定徐小琳的工资标准。关于2018年12月工资是否已发放问题,辉腾旅行社主张该月份工资已于2019年3月份进行补发,并提交工资补发表予以证明。徐小琳对收到上述款项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该笔款项系补发12月份工资,而系2019年3月工资的现金部分。法院结合前述对徐小琳工资构成的认定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辉腾旅行社的主张予以采纳,对该笔款项系发放2018年12月工资予以确认。综上,法院据辉腾旅行社实际向徐小琳发放工资情况,核算徐小琳的工资标准,为3179.69元。故辉腾旅行社应向徐小琳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850.19元。
辉腾旅行社应向徐小琳支付2019年4月工资差额185.25元。关于2019年5月份工资,辉腾旅行社主张根据徐小琳出勤天数8.5天,其5月工资应发1214.29元,但是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应该扣除工装费750元,保洁费30元,徐小琳5月工资实际应发434元。徐小琳主张其5月提供劳动到5月15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对于扣除工装费和保洁费的主张,因辉腾旅行社提交的员工手册中未有条款显示有离职员工扣除工装费、保洁费及具体金额之规定,故对辉腾旅行社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徐小琳5月出勤天数,辉腾旅行社主张8.5天,但其并未提交经徐小琳确认的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徐小琳的主张予以采纳,根据工作日天数予以核算,据此,辉腾旅行社应向其支付5月份工资1608.12元。 关于提成,根据徐小琳提交的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在庭审中陈述记录涉及的人员身份等事实,法院有理由相信,徐小琳与公司之间关于提成工资的发放曾达成合意,辉腾旅行社应向徐小琳支付相应提成工资。现辉腾旅行社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亦未就提成工资的计算依据、发放情况等提交证据,其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对徐小琳关于提成的计算方式、期限及相应金额予以采信,辉腾旅行社应支付徐小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提成11410元。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判决:一、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小琳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
资差额850.19元;二、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小琳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85.25元;三、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小琳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工资1608.12元;四、北京辉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小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提成11410元;五、驳回徐小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小满节气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