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祖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侯梦莎演过的电视剧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鄂05行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玲玲胡振元胡建华 
【审理法官】闫玲玲胡振元胡建华 
田丽个人资料【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柴祖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柴祖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柴祖金 
【当事人-公司】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口袋妖怪珍珠攻略网上订高铁票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晓国 
【代理律所】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柴祖金 
【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是一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春节祝福成语【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证明重复起诉撤诉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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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即要求宜昌市人社局根据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13年度第48批次和201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柴祖金纳入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办理相应参保手续,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人认为其请求履责的事项属于被上诉人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被上诉人则认为该事项属于依申请的履责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柴祖金本诉所涉土地系2014年被征收,在《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13〕23号)施行期间。该办法第三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参保原则"。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所在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前述规定,柴祖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作出选择。而柴祖金在宜府发〔2013〕23号办法施行期间,没有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也没有在共同村委会通知的最后期限内提交申
报资料,故伍家乡政府等部门没有将其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向宜昌市人社局予以申报。宜昌市人社局作为最终审批机关,其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申报而审查,其为被征地农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属于依申请而为的事项,并非其依职权主动履责的事项。柴祖金在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的情况下,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宜府发〔2015〕26号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实施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且明确规定本市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该办法实施后,柴祖金在宜昌市伍家岗区2017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中被征收柑桔园面积15555.50㎡,宜昌市人社局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柴祖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处理,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柴祖金在宜府发〔2015〕26号办法已施行、本诉所涉土地被征收时其未提出参保申请的情况下,仍请求宜昌市人社局根据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13年度第48批次和201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宜府发〔2013〕23号办法为其审核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办理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退休待遇计发的相关手续,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在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的前提下,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
职责,并直接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被上诉人履责的内容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柴祖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19:59 
任嘉伦老婆 一家三口【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因金花路、东站路保障房项目,经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4]1250号《建设用地批件》(2014年8月21日)、鄂政土批[2014]3170号《建设用地批件》(2014年12月31日)批准,对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同村部分土地进行征收,柴祖金系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同村村民,其承包的部分土地在宜昌市××2013年度第48批次、201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相应的补偿款已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同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柴祖金。宜府发〔2015〕26号《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宜昌市被征地农
民养老保险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补偿机制。2017年10月25日,共同村委会上报了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明细表,经过伍家乡政府、区农业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测算,最终由宜昌市人社局确定柴祖金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41327.58元,并将该补偿金计入了柴祖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柴祖金认为宜昌市人社局未将柴祖金纳入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致其权益受到损害,故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宜昌市人社局根据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13年度第48批次和201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柴祖金纳入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原判同时认定:1.2012年11月,柴祖金参加了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18年柴祖金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同年10月9日填写了《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宜昌市城区(含伍家岗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适用宜府发〔2013〕23号《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9月7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下发宜府发〔2015〕26号《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行终4号行政判决显示:共同村委会于2016年3月5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张贴通知,通知该村村民于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到村服务大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事宜,并且提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会有变化,不在期限内办理,以后将按新办法办理。同时,该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该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村委会具体经办人通过打电话、当面通知等多种途径通知柴祖金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养老保险,但柴祖金未提交相关材料。4.2019年8月20日,共同村委会入户调查,对柴祖金被征土地的性质及数量进行了测量,并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征地补偿测算表,载明:“柑桔园面积15555.50㎡,单价18.90元/㎡,补偿金额293995.95元;丹桂3株,单价500元/株,补偿金额1500元;青苗类合计295498.95元。水井1口,单价2000元/口,补偿金额2000元;坟墓1座,单价1200元/座,补偿金额1200元;预制板6㎡,单价40元/㎡,补偿金额240元;房屋附属物类合计3440元。以上总计298938.95元"等内容。柴祖金及共同村委会均在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2019年1月31日,共同村委会将上述298938.95元发放至柴祖金账户。5.2019年5月7日,柴祖金以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人民
政府(以下简称伍家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伍家乡政府按照宜昌市××2013年度第48批次和201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2)伍家乡政府按照宜府发〔2013〕23号办法,即《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申报,并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3)伍家乡政府按照宜府发〔2013〕23号文件的规定对其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查,办理养老保险费用缴纳以及退休待遇计发的相关手续。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行初19号案件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行终4号案件两审终审,认为:柴祖金在宜府发〔2013〕23号办法施行期间,没有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也没有在共同村委会通知的最后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伍家乡政府没有将其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予以申报并无不当。宜府发〔2015〕26号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实施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且明确规定本市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伍家乡政府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柴祖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处理,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柴祖金在宜府发〔2015〕26号办法已施行的情形下,仍请求伍家乡政府按照宜府发〔2013〕23号办法为其审核、申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办理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退休待遇计发的相关手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