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农村征地⽂件可点击本⽂尾部链接)
四川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高曙光个人资料四川省⾃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社发〔2018〕4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府:
曝霍思燕二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四川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然资源厅
2018年12⽉17⽇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活和长远⽣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基本养⽼保险制度的规定及《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基本要求
(⼀)即征即保、分类施保。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活保障制度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征地农民养⽼保障⼯作由负责征地的市(州)、县(市、区)⼈民政府落实,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保障⼯作。
(三)主动履职、协同配合。⼈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保障⽅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保障经办⼯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保障资⾦筹集管理;⾃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案;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保障经办⼯作。
⼆、保障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征收农村集体⼟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
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社保安置的⼈员。
集体⼟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
需纳⼊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州)、县(市、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县(市、区)⾃然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民政府审定。实⾏市(州)统⼀管理的,纳⼊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应报市(州)⼈民政府审定。
三、保障办法
(⼀)参加基本养⽼保险。
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案为时间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男60周岁、⼥50周岁)和养⽼年龄段(男满60周岁、⼥满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
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养⽼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保险”)。征地后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由政府⽀付被征地农民本⼈⼀定年限的养⽼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员⾝份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由政府代缴⼀定年限的养⽼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付缴费补贴年限、代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项规定的补偿年限确定(以下简称“核定年限”)。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保险的,将其养⽼保险补偿费的40%划⼊居民养⽼保险个⼈账户(以下简称“⼀次性划⼊部分”)。具体办法如下:
1.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养⽼保险;从事⾮全⽇制⼯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参保⼈员⾝份参加企业职⼯养⽼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可⾃愿参加居民养⽼保险。
(1)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核定年限内原则上应参加企业职⼯养⽼保险。随⽤⼈单位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年凭缴费凭据申领缴费补贴,申领额按代缴费额确定;以个体参保⼈员⾝份参加企业职⼯养⽼保险期间,按上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60%为基数,政府逐年为其代缴企业职⼯养⽼保险费。⽀付缴费补贴年限和代缴费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核定年限。
(2)征地时男满46周岁⾄60周岁、⼥满36周岁⾄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龄⼈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养⽼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15年的,原则上应纳⼊居民养⽼保险,个⼈逐年缴费⾄符合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保险待遇。上述⼈员在达到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规定年限的,个⼈应按规定补缴居民养⽼保险费。
此类⼈员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养⽼保险,或征地后新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政府不予代缴费,也不予⽀付缴费补贴。在达到企业职⼯养⽼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将企业职⼯养⽼保险个⼈账户转移⾄居民养⽼保险个⼈账户,⾄符合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保险待遇。对⾃愿申请续缴企业职⼯养⽼保险费的,应将居民养⽼保险个⼈账户转移⾄企业职⼯养⽼保险个⼈账户,⾄符合企业职⼯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养⽼保险待遇。
(3)⼤龄⼈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养⽼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缴⾜15年的,原则上均应参加企业职⼯养⽼保险,在核定年限内可按上述规定为其⽀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养⽼保险费。
(4)在代缴费期间,个⼈⾃愿按照⾼于代缴费基数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按年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差额部分。符合享受灵活就业⼈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额时,代缴费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2.养⽼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养⽼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保险的养⽼⾦应划分为基础养⽼⾦、个⼈缴费计算的个⼈账户养⽼⾦、⼀次性划⼊或转⼊部分计算的个⼈账户养⽼⾦。
(1)已领取居民养⽼保险待遇的,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案批准的次⽉起,参照企业职⼯养⽼保险个⼈账户养⽼⾦计发⽉数的规定,计发⼀次性划⼊部分的个⼈账户养⽼⾦。
(2)已领取企业职⼯养⽼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
(3)未领取基本养⽼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参保:
年满60周岁未参加过企业职⼯养⽼保险的应参加居民养⽼保险,按规定补⾜居民养⽼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居民养⽼保险待遇;曾参加过企业职⼯养⽼保险、征地时不愿续缴费的,应参加居民养⽼保险,并将企业职⼯养⽼保险个⼈账户转移⾄居民养⽼保险个⼈账户,按规定补⾜居民养⽼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居民养⽼保险待遇;曾参加过企业职⼯养⽼保险、征地时⾃愿申请续缴费的,在核定年限内可按上述规定为其⽀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养⽼保险费,并将居民养⽼保险个⼈账户转移⾄企业职⼯养⽼保险个⼈账户,⾄符合企业职⼯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养⽼保险待遇。
年满50周岁⾄60周岁的⼥性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按上款执⾏。其中参加居民养⽼保险的,应逐年缴费
⾄符合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参照企业职⼯养⽼保险个⼈账户养⽼⾦计发⽉数的规定,计发⼀次性划⼊部分的个⼈账户养⽼⾦。
(⼆)发放⽣活补贴。
周俊伟的婚纱照1.按照川办发〔2018〕59号⽂件相关规定,享受⽣活补贴的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龄⼈员中参加居民养⽼保险并逐年缴费⾄男满60周岁、⼥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活补贴按居民养⽼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次性划⼊或转⼊部分计算的个⼈账户养⽼⾦,不含个⼈缴费计算的个⼈账户养⽼⾦),与按原被征地农民⼀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养⽼保险办法计算的养⽼⾦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养⽼保险基本养⽼⾦调整⽽增加,随居民养⽼保险基础养⽼⾦调增⽽等额抵减。
3.年满50周岁的⼥性被征地农民领取⽣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居民养⽼保险费。
4.⽣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或不予⽀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养⽼保险的有关规定执⾏。
(三)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活补贴、⼤龄⼈员参加居民养⽼保险缴费期间,因病或⾮因⼯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养⽼保险与居民养⽼保险制度间的丧葬补助⾦和抚恤⾦差额,⽀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付的条件参照企业职⼯养⽼保险的有关规定执⾏。
(四)⾃愿申请⼀次性领取养⽼保险补偿费。
1.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案批准后,⾃愿申请⼀次性领取养⽼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
(1)已领取企业职⼯养⽼保险基本养⽼⾦;两会结束的时间2022
(2)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
(4)患重⼤疾病等其他需⼀次性领取的情形。
2.对⾃愿申请⼀次性领取养⽼保险补偿费的,应经本⼈或法定监护⼈签字(章)确认后,⼀次性⽀付。
3.被征地农民⼀次性领取养⽼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付缴费补贴,不发放⽣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五)养⽼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1.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缴费⾄符合企业职⼯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个⼈养⽼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次性⽀付给本⼈。
2.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个⼈养⽼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次性⽀付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
四、资⾦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保障资⾦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保险补偿费、实际代缴养⽼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缺⼝补助资⾦、发放⽣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下同)缺⼝补助资⾦。
(⼆)养⽼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民政府以批准征地时上⼀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例,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次性筹集。所需资⾦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于被征地农户的⼟地补偿费中统⼀安排,两项费⽤尚不⾜以⽀付的,按城镇批次实施⼟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地有偿使⽤收⼊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办理⼟地征收的列⼊划拨和出让⼟地成本。养⽼保险补偿费未⾜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韩懿莹miss门照图(三)实际代缴养⽼保险费及发放⽣活补贴的缺⼝补助资⾦,由市(州)、县(市、区)⼈民政府按照“以⽀定收、收⽀平衡、不留缺⼝”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地有偿使⽤收⼊中优先安排。
五、资⾦管理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资⾦管理使⽤办法。在确保资⾦存放安全和正常⽀付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任何单位和个⼈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资⾦,确保资⾦安全完整。
(⼀)资⾦归集。
1.养⽼保险补偿费。养⽼保险补偿费实⾏预存款制度,征地报批前,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均13年的养⽼保险补偿费筹集资⾦,并缴⼊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专户或代管资⾦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专户”);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案批准后,对养⽼保险补偿费进⾏清算、多退少补。征地报批时,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养⽼保障补偿费缴款凭证。
2.代缴养⽼保险费及⽣活补贴缺⼝补助资⾦。财政部门在每年6⽉底前,将纳⼊当年预算安排的代缴养⽼保险费及⽣活补贴缺⼝补助资⾦⾜额划⼊保障资⾦专户。
(⼆)资⾦拨付。
社保机构应开⽴“被征地农民养⽼保障资⾦专⽤存款账户”,按⽉制定代缴费、缴费补贴、⽣活补贴等
保障资⾦⽤款计划,经同级⼈社⾏政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资⾦从“保障资⾦专户”拨⼊“被征地农民养⽼保障资⾦专⽤存款账
户”后,由社保机构将代缴费、⼀次性划⼊居民养⽼保险个⼈账户的资⾦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应的基⾦收⼊账户,将发放给个⼈的保障资⾦划⼊个⼈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不得采取现⾦⽅式⽀付各项费⽤。
(三)⽀付范围。
苹果:部分新机有BUG1.发放缴费补贴或代缴养⽼保险费。
2.划拨居民养⽼保险个⼈账户。
3.发放⽣活补贴。
4.⼀次性⽀付养⽼保险补偿费。
5.⼀次性⽀付养⽼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
6.丧抚费补贴。
六、经办管理
(⼀)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案批准后,⾃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纳⼊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同级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交每宗地养⽼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清算事宜。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基本信息和被征地农民个⼈养⽼保障补偿费收⽀信息,核定代缴费和缴费补贴,模拟计算享受⽣活补贴⼈员的居民养⽼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养⽼保险的待遇差,核定、调整⽣活补贴和丧抚费补贴,按⽉⽣成⽀付信息,制定⽤款计划,⽀付各项保障资⾦,办理领取⽣活补贴⼈员资格认证等业务。
(三)⼈社⾏政部门审核社保机构制定的保障资⾦⽤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社⾏政部门审核后的保障资⾦⽤款计划,按⽉向社保机构拨付资⾦。社保机构根据⽀付信息,按⽉拨付相关保障资⾦。
(四)社保机构应于每年11⽉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和发放⽣活补贴等缺⼝资⾦需求;经同级⼈社⾏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次年预算安排。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起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今后国家有统⼀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然资源厅根据各⾃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多次出台⽂件予以强调,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计。近⽇,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15号⽂件)、《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参加基本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下简称302号⽂件)和《四川省国⼟资源厅⼈⼒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资发〔2015〕98号),明确将按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城镇职⼯养⽼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次性缴纳1⾄15年不等的养⽼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养⽼保险,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续保,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预存款制度等⼯作机制,为全省被征地农民撑起了密实的社会保
障“安全⽹”,较好解决了被征地农民长远⽣计,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16年12⽉,⼈⼒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步加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收⽀管理的通知》(⼈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件),对⼀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员参保等政策作出了禁⽌性规定,要求有该类情况的必须⽴即整改。对照该⽂件精神,我省的15号⽂件和302号⽂件有关被征地农民⼀次性补缴参保政策与132号⽂件的规定有抵触,应予纠正。
为此,经省政府201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件),调整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逐年参保缴费,同时明确调整后的参保缴费办法与此前按15号⽂件、302号⽂件参保缴费办法形成的待遇⽔平要前后稳妥衔接,确保不因政策调整⽽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平。按照这个精神,省⼈⼒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然资源厅在反复沟通论证的基础上,对59号⽂件中有关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的参保缴费办法逐项进⾏了细化、具体化,拟定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征求市(州)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报省政府审定后,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然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社发【2018】46号)。
⼆、《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实施办法》是在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养⽼保险制度及管理要求的框架内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五)《⼈⼒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收⽀管理的通知》(⼈社部发〔2016〕132号)
(六)《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养⽼保险基⾦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分基本要求、保障对象、保障办法、资⾦筹集、资⾦管理、经办管理等六⼤板块,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保障的参保办法、资⾦筹集办法、养⽼待遇衔接办法和经办服务的组织保障等。这些内容均是对现⾏养⽼保障制度和管理框架内有关政策的进⼀步明确、强调和规范。《实施办法》借鉴以往被征地农民⼀次性补缴参加企业职⼯养⽼保险⽽实⾏的预存款制度,重申养⽼保险补偿费实⾏预存款制度,养⽼保险补偿费未⾜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这⼀制度有助于保障养⽼保险补偿费及时⾜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养⽼保障落地落实。
四、《实施办法》作了哪些政策规定?
(⼀)明确了参保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或企业职⼯养⽼保险,逐年缴费⾄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职⼯养⽼保险,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养⽼保险费;征地时男满46周岁⼥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企业职⼯养⽼保险养⽼⾦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城乡居民养⽼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养⽼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企业职⼯养⽼保险。
(⼆)新增了代缴企保养⽼保险费和⽀付养⽼保险缴费补贴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征地后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由政府⽀付被征地农民本⼈⼀定年限的养⽼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员⾝份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的,由政府代缴⼀定年限的养⽼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付缴费补贴年限、代缴费年限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项规定的补偿年限确定(以下简称“核定年限”)。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保险的,将其养⽼保险补偿费的40%划⼊居民养⽼保险个⼈账户(以下简称“⼀次性划⼊部分”)。《实施办法》对怎么代缴、如何⽀付缴费补贴作了具体规定。
(三)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待遇确定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明确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男满46周岁⼥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男满60周岁、⼥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活补贴,以此补齐⾄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保养⽼待遇⽔平。今后,该两类⼈员的养⽼待遇调整也将向企保养⽼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养⽼待遇调整⽽增加,随居保养⽼待遇调整⽽等额抵减。按此执⾏后,被征地农民养⽼保障待遇不会因为政策调整⽽受影响。
⽣活补贴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居民养⽼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次性划⼊或转⼊部分计算的个⼈账户养⽼⾦,不含个⼈缴费计算的个⼈账户养⽼⾦)与原15号⽂件形成的企保待遇之间的差额
确定。在待遇调整时也必须向企保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待遇调整⽽增加,随居保待遇调整⽽等额抵减。
⽣活补贴由社保机构按⽉发放。例如:你享受的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是100元,⽽按原政策参加企业职⼯养⽼保险享受的养⽼⾦是1000元,那这1000元与100元之间的差额900元就是你应享受的⽣活补贴。如果企业职⼯养⽼保险待遇调整了20元,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未动,那你享受的⽣活补贴相应增加20元;如果企业职⼯养⽼保险待遇未动,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调增了20元,则你享受的⽣活补贴相应抵减20元。
(四)延续了养⽼保险补偿费的核定和筹集办法。
养⽼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时上⼀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保险费标准的养⽼保险补偿费。所需资⾦从当地政府批准提⾼的安置补助费和⽤于被征地农户的⼟地补偿费中统⼀安排;两项费⽤尚不⾜以⽀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地有偿使⽤收⼊中解决,或列⼊划拨和出让⼟地成本。各地可按政策调整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确定计算养⽼保险补偿费的基数。
(五)规定了养⽼保险补偿费的管理和使⽤范围。
养⽼保险补偿费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管理,⽤于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核定年限的企业职⼯养⽼保险费、发放⽣活补贴、分类计⼊城乡居民养⽼保险个⼈账户或直接⽀付给被征地农民本⼈。
(六)明确了⾃愿申请⼀次性领取养⽼保险补偿费的三项规定。
⼀是必须符合⼀定条件。不能敞开⼝⼦,⽆原则性的办理⼀次性领取。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
(1)已领取企业职⼯养⽼保险基本养⽼⾦;
(2)参加企业职⼯养⽼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
(4)患重⼤疾病等其他需⼀次性领取的情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