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16
【字 号】余府办发〔2015〕10号
泽的含义是什么意思【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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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定不再更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三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机制。
  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条 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
龙口门事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保障人数的认定,由县(区)国土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县(区)财政、人社、农业、公安等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办事处)确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役、学习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役或毕业后自主就业的,本人3年内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退休并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三)虽居住在被征地村,但在征地前已将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
  (四)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
2003年非典死了多少人>芦展翔  (六)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
  (七)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三)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