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23
【字 号】赣市府发〔2015〕13号
【施行日期】2015.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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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5〕13号
 
感谢老师的话简短精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3日
 
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全面推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自愿原则,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
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解决以往遗留问题。
  第三条 进一步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有经济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保障对象: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县两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山东的二本大学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派出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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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朝组词  (三)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己的选择,分别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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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