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翔图片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1.02.18 |
施行日期 | 2021.02.18 |
文号 | 同政办发〔2021〕5 号 |
主题类别 | 红旗头像怎么弄基本养老保险 |
效力等级 李一桐杨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林珍娜整容前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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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晚婚婚假几天 (三)立足我市地方实际,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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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补贴对象
(一)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纳入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年龄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对于确实无法提供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和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0.5亩的,在计算补贴人数时,按0.5亩计算。在保障人数范围内,由村(居)委会召
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周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体倾斜。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及审核报送程序按照晋政办发〔2019〕10号和晋人社厅发〔2019〕41号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六)补贴对象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规制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1、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2、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审核报送程序、资金管理、资金划转与记账
等,依据晋政办发〔2019〕10号、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及晋人社厅发〔2019〕42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同政办发〔2007〕80号文件下发后至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各县(区)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实际领取补贴时本县(区)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为基础,并结合个人失地情况确定。财力确有困难的,要在补贴对象待遇发放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位。
各县(区)原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已落实的,其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补贴标准低于此款上述规定的,可由各县(区)政府加发补贴差额。
(二)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至本意见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未落实的按照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已存
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政府兜底补足。
(四)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资金筹集、补贴金额、支付方式等由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大同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补贴办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同政办函﹝2019﹞150号文件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部门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三)坚持“先保后征”。各级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政府应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应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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