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 号】岳云政办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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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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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化工园,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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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岳政办发〔2016〕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
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政府可承受、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我区规划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丧失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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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年龄界限根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来划分,《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发〔2011〕8号)实施之日以前已征地的,以该文件实施之日为基准时点,该文件实施之日以后征地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
  以下几类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政策:①在以前的征地项目中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人员;②已按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及其特定政策(如认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女性按50周岁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情形)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③虽未参保,但已被国有和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录干
的人员;④已以原国有农场职工身份和小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⑤年龄在16周岁以下,年满16周岁以后,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
  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对象的确认程序。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讨论通过并公示7天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中心)初审,经区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7天后,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区国土部门建立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帐;公安部门建立区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
  三、保障内容和方式徐濠萦快乐大本营
  (一)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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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增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政府补贴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总额÷139,由区政府发放终身。
  4、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制度衔接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
龄,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其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被征地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被征地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