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30
【字 号】衡政发[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10.30
自动挡汽车档位介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姚晨的老公是谁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
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 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
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适用本实施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2007年7月24日)后,城市规划区内(含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领结婚证的程序
  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培训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但其他不在本实施意见范围。
  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二、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
  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土
资源部门认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名人的故事社会养老保障方式
  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建立养老生活保障制度。养老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的筹集方式,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养老生活保障
  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待其达到供养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生活保障费总额为基数,政府出资50%,集体出资30%,个人出资20%。为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和集体缴费进入个人帐户。
  第三年龄段、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生活保障,第二年龄段人员本人申请要求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可以纳入此范围。
  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一次性缴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以后随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步、同比例予以调整。
  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五、养老保险
  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般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年限为8年。征地时为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预留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个人不愿参保的,不再享受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被征地农民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的10%。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往后一次性预缴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向前追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
不满15年,不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六、医疗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现行医疗保险。第一、第四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三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定为8年。其补贴标准为:第一、第四年龄段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除享受财政补贴外,另从土地收益中出资,按照每人每年分别补贴10元、60元。第二、三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第二年龄段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进行补贴;第三年龄段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进行补贴。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生日蛋糕的做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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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10年的交费补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除享受财政补贴外,另从土地收益中出资补贴10元/年/人。
  七、就业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及创业指导,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参照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实施。
  用地、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八、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征收土地均必须征收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该项费用的征收时间为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之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之前。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
的,不能下达征收土地公告并进入实质性征地拆迁程序。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