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手机rom是什么意思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彩。
3梦见死人和我说话、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8、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
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9、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10、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是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12、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13、《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条。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14、宫刑——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5、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16、督察院——必备化妆品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增加鞭、扑、流、赎四刑。
18、礼法之争——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宜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9、《钦定宪法大纲》——由清政府制定,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它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20、十恶贾立平作弊——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
21、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科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扶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22、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囤的领事等人员或没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它自1843年确立后,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3、奴隶制五刑——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2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抗降、分裂和倒退行为。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25蔡明 潘长江、龙风合挥——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合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还写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女的名字上写有"配妻"二字。合挥表明了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26、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
27、《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法》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29、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30、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31、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32、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众,调查研究;依靠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众观点。
33、刑名从商——指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皆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是针对广大的奴隶和平民的。
34田里不鬻——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天子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
许买卖。
35编敕——敕,原为皇帝诏令一种,宋代的敕成为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做的随时决定,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
南宋在敕令、格、式并行和编敕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加以编纂,形成《条法事类》,形成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南宋时还有编例,即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判例加以汇编,以补充律敕。敕、例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并影响至明、清。
36刖刑——商朝的一种肉刑,即断足的刑罚。
37非所宜言罪——秦朝的一个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38劓殄——(yi tian)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鼻子的刑罚;殄,灭绝。劓殄,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39、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悼,由司法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40、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明德,大张旗鼓地宣传德化教育;慎罚;慎重地使用刑罚手段。
41、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42、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窃。“七出”、“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43、公害告: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kun剃去头发和鬓须)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44、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u,切碎)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li,骂)诅者,又先断舌,谓之具五刑。”
45、廷行事:法庭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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