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满分作文600字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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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2018.12.21
文号
济政发〔2018〕31号
主题类别
金融综合规定
师说原文及翻译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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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
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济政发〔2018〕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摩羯座的爱情  2018年12月21日
  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设济南产业金融中心,促进济南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精神,以及我市推进十大千亿产业振兴和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
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5.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五)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宠物托运流程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三)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怎么工商注册
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六)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三、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并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主营业务合同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五)融资租赁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六)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可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规定享受补助。
  四、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
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二)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五)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