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IN A N C IA L T E C H N O L O
G Y
印度尼西3E金融科技f i管的轻验和启示
■巢飞红/文
匕摘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在优化金融服务成本和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的挑战,如何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维护金融安全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并从中得出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
印度尼西亚;金融科技;监管
印度尼西亚金融科技概况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人口排名第四的大国,是除印度之外全球最大的新兴 市场国家,也是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和 G20成员国,2019年经济增速超过5%,位居东盟第一。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科技 发展较快,年均增长率达到16.3%。截 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249家金融科技 公司,增长最快的两个金融科技领域是 P2P贷款和电子支付。根据2019年11 月份发布的数据,该国共有139个注册 和25个许可的P2P贷款平台,P2P贷款 平台发放的贷款总额为74.54万亿印度 尼西亚盾,一年内增长了 228.88%;近五年电子支付交易的价值增长了六倍,
达到8.4亿美元。此外,除电子支付和
P2P贷款外,还有55家从事其他业务的
公司与电子支付和P2P贷款公司一起为
缺乏银行服务的社会阶层提供金融服务。
印度尼西亚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一)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监管体系
印度尼西亚金融体系中最主要的
监管机构为印尼央行(B I)和金融服
务管理局(O JK),此外,隶属于印
尼贸易部管理商品期货交易监管机构
(B A PPEB TI)负责监管商品期货、外汇
现货、外汇期货等领域。印尼的监管体
系与中国模式较为相似。首先,B I的职
责类似我国央行,O JK和B A PPE B TI的
监管职责类似于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二)印度尼西亚金融科技主要监
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B I)。(1)
B I负责监管印度尼西亚支付的相关事宜,
重点是维护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的稳定
性,以及其他与支付有关的金融科技活
动,如电子货币、电子钱包、支付网关
等都属于B I的监管职责范围。(2) BI
负责管理支付机构需要持有的电子货币
业务执照。2018年颁布的电子货币监管
法规定:申请电子货币牌照的非银行机
构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公司多
数董事会成员应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有住
房。(3)在吸收了维萨信用卡、“欧洲付”
等支付工具的国际化经验基础上,B I于
2019年5月发布了标准化二维码支付系
统,用户可在央行系统内任一金融服务
机构间进行交易和结算,使不同金融机
构间交互运营更加便利。
2.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
(O JK)。(1)它的职能接近于中国
银保监会,有权监管与银行、资本市
场、保险、养老基金和融资部门中介等
非支付金融服务有关的事项。因此,这
些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包括数字银行
和P2P贷款服务,都属于O J K的职权范
围。为支持金融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缺氧游戏
O J K设立了金融科技办公室,启动了国
家支付网关,建立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
黑龙江金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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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怎么赚钱I金融H技
FINANCIAL TECHNOLOGY
细化了对金融科技与信贷服务的监管要 求。(2)金融科技办公室起到了统领作 用,它是全国金融科技发展创新理念的 促进者,提供国内外最新的金融科技资 讯和政策信息,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产品 的收益和风险,为央行提供政策依据,协调各部门的共同监管。(3)国家支付 网关(N P G)成立于2017年12月,这 是一个可以互联、互操作的处理交易的 支付系统,支付跨行交易成本由建立前 的2%-3%降低到1%,N P G通过对交易 数据的审查改善消费者保护,确保交易 数据的完整性并支持货币政策有效传导。
(4 )O JK建立数字金融信息系统电子门 户网站G esk,进一步提高金融科技监管 效率,推动行业健康发展。G esit是一个 金融科技创企在线注册系统,为有意参 加O J K认证项目的企业提供一个在线沟 通平台。O JK认证项目成立于2018年,它同时具备金融科技创新中心、企业孵 化器和金融教育中心的多重功能。通过 这个新的在线注册系统,金融科技科创 企业能够获得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信息。
(三)印度尼西亚“监管沙箱”简介
印度尼西亚监管沙盒主要目的是发 展普惠金融,以测试项目为主导,两个 监管机构的沙盒测试覆盖
范围包括加密 资产和区块链、电子钱包、电子货帀、P2P网络借贷、众筹等。2017年11月30 日,BI通过 19/12 / I^BII / 2017 号法 规引入了一个监管沙箱,可以捕获金酬艮 务部门中所有的科技活动,识别出可能影 响货币稳定性、金融系统稳定性或支付系 统安全的新产品、技术或商业模式。
O J K紧随B I的脚步,于2018年8 月16 日发布了OJK第 13 / POJK.02 / 2018号法规,该法规为数字金融创新引 入了单独的监管沙箱。通常,B I和OJK 要求首先注册,注册后再由其评估该金融科技活动能否在印度尼西亚使用。截
至2019年10月份,有54家公司在沙李晨家庭背景
盒制度下向B I注册,有61家公司根据
O JK的监管沙盒制度注册为数字金融创
新提供商。具体采用的机制为:
1. 记录注册机制。金融科技公司必
须遵守O JK法规,并遵循三个关键步骤:
金融科技公司必须将所有必要的文件提
交给O JK进行验证和分析,以决定它们
是否符合创新者的标准和遵守O JK法规
并选择其是否可以在监管沙箱上进行测
试;最后,根据业务模型类别将它们进
行分类集管理。
2. 监管沙箱使用釆样和原型制作方
法测试金融科技企业,这一共涉及五个
关键步骤•_了解业务模型、业务流程和
治理方式;选择评审方法和方案;测试
与实验;模型改进;最终评估。审查过
程主要由一个监管者组成的座谈会进行,
他们会对金融科技企业提出推荐、需要
改进、不建议注册或运营的意见。监管
沙箱流程的时间可能从几个月到1年不
等,如果需要他们整顿业务,则最长可
以延长6个月。由监管沙盒推荐的金融
科技公司必须在获得推荐状态后最迟六
个月内申请注册。
3. 治理、风险与合规。金融科技公
司必须制定良好的公司治理规则,有效
的风险管理方法,并遵守所有规则和法
规,以确保安全合理的做法。蔡卓宜怎么了
4. 监控机制。尽管由O JK监管和监
督,金融科技公司也必须进行风险自我
评估。在监管沙箱期间,他们必须提交
季度绩效报告;一旦注册,公司必须提
交每月风险自我评估报告。金融科技公
司还必须不断向客户报告其投资组合的
绩效。
5. 客户保护。金融科技公司必须遵
循以下客户保护基本原则,包括透明性、
公平对待、可靠性、数据隐私和安全性,
并能高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
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的
特点
(一)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实行
穿透式金融科技监管
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沿
用传统金融监管框架,按照业务属性实
行归口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科技
业务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法律框架,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实行监管。
l.O JK 第 77 / POJK.01 / 2016 号法
规。目的是支持金融科技P2P借贷平台微博张杰
的发展,O JK明确要求任何通过金融科
技进行借贷交易的公司必须在O JK登记
后方可开展业务,否则将可能被禁止访
问,情节严重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运营并
交由警方追究刑事责任。截至2019年4
月份,印度尼西亚已有106家P2P网络
借贷或发薪日借贷的金融科技企业获得
营业许可。
2.0JK第 12 / POJK.03 / 2018 号条
例。该条例规范了信息技术在数字银行
中的使用,所有想要发行电子/数字产
品的银行都必须获得O JK的许可。银行
必须重视产品创新,确保能为客户提供
更好的服务和有效的风险管理。
3.0JK 第 13 / POJK.02 / 2018 号法
规。它对金融服务领域的数字金融创新
进行了总体规定。金融科技公司应实行
登记机制,必须向O J K申请并通过监管
沙盒程序才可获得注册。金融科技企业
在印度尼西亚有外资限制,最多股份不
得超过85%;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
低要求是25亿印度尼西亚盾,申请牌照
的周期为1年左右。同时O J K会对企业
的真实办公地点进行查验;要求公司董
监高人员参与O J K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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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产品的真实性进行全流程测试, 并设置了最高0.8%的日息限制。该法规 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在金融创新时,必须 釆用强大的安全系统和良好的治理,遵 守客户保护和反/打击资助恐怖主 义行为规则。
4.0JK  第 37 / POJK .04 / 2018 号法 规。该法规侧重于规范股权众筹。它的 目的是通过向初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提 供以电子方式筹集资金的途径,从而促 进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增长。
5.
印度尼西亚银行(BI  )关于金融 科技公司的第19/10 / PBI  / 2017号法规。 该法规旨在支持金融科技生态系统和印 度尼西亚经济,特别是支付业务中的公 司。金融科技提供商必须在印度尼西亚 银行注册,并且不能使用。他 们将在监管沙箱中进行大约一年的测试, 然后才能申请许可。
6.
印度尼西亚银行(BI )第20/6 / P B I / 2018号条例。该法规旨在增强电
子货币发行人的能力,包括资本和所有 权构成。
(二)采用多种策略在防范风险的
同时鼓励金融创新
1.
整体平衡策略。Q JK 监管的目标 是确保金融科技具有弹性、安全性与稳 健性,并促进创新和竞争。金融科技公 司必须确保在其业务中建立客户保护机 制,并维持客户对行业的信任。
2.
敏捷的监管框架。O JK 承认数字
金融创新的合理合规,它给行业提供了 灵活性,并賦予了行业责任,并制定了 适合其业务的行为准则和操作标准。
3.
市场行为监督。O JK 要求金融科 技公司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 和合规性来管理其业务,同时任命了印 度尼西亚金融科技协会和印度尼西亚金 融科技众筹协会等商业协会来监督,这
些协会在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参与者之 间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并对金融科技 领域的监管发展提出有效建议。
4.
监管沙箱。监管沙箱是O JK 测试
机制,用于根据特定的预定义标准评估 业务流程、业务模型、财务工具和创新 者管理的可靠性。监管沙箱使O JK 可以 更深入地了解金融科技业务模型和风险, 还可以让金融科技公司改善其商业模型 和治理。
5.
数字创新。O JK 通过成立于2018
年8月20日的“O JK 数字金融技术创新
中心”来培养创新和负责任的金融,作 为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调与协作 的媒体,以及作为监管沙箱的实验室。
(三)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完善 金融消费者保护
1.根据2013年O JK 关于金融服务 业中消费者保护的第1号法规,消费者
保护提供商有义务保护客户数据信息的
隐私和安全性,快速处理客户投诉。因此, O JK 会定期发布有关已注册金融科技公
司的信息,并鼓励客户仅与他们进行交易。
2.0JK  2018年第13号法规还规定, 数字金融创新必须负责且安全,并优先
考虑客户保护和治理。印度尼西亚银行
2016年第18号法规和OJK  2016年第77 号法规也分别解决了该问题。
3.其他行业法规也对个人数据保护 进行了规定。关于客户数据保护,通信
和信息学部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关 于电子信息和交易法》。政府法规2012 年82号、通信和信息部2016年第20号 法规也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原
则上,电子系统操作员应尊重个人数据
的隐私并将其视为机密。
(四)
引导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合
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1.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制定科创孵化、
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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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融资计划加强与企业互动。例如, 最大的国有银行曼迪利银行于2016年初 成立了曼迪利基金,作为金融科技风险
投资基金。它有一个3,700万美元的财 务计划,并为读卡器初创公司C ashlez 等 企业提供了资金。B ukopin 是一家针对 中小微企业和印度尼西亚中端市场的中 型私人银行,于2017年3月份推出了一 家名为BnvLabs 的初创企业孵化器。加 入该计划的初创企业可以使用BnvLabs
的合作伙伴K ibar 的办公空间,并可以通 过访问银行网页得到初创指导。
2.推动发展了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 的金融科技公司。梅卡尔成立于2013年, 具有独特的价值主张,着重于帮助小微
企业和妇女,它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
业提供金融服务,创造就业机会。如在 P 2P 平台上,梅卡尔从其个人和机构投
资者那里获得资金,并向其在线合作伙 伴提供贷款,然后由其向女性为主的小 微企业借款人提供贷款。梅卡尔通过与 储蓄和贷款合作社,农村银行以及其他 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了 250多个分支机 构,在印度尼西亚所有地区推广了中小 企业贷款。截至2018年9月,已发放的 贷款总额为920亿印度尼西亚盾,借款 人总数为33,515人。不良贷款仅占总数 的0.53%。梅卡尔的贷款合作伙伴之一 是“贫
困合作社的合作伙伴” K om ida , 它的服务重点在女性,成立于2004年, 是一家小额信贷公司,贷款规模在200 万至1,500万印度尼西亚盾之间,开设 235个分支机构,覆盖约574,000人。该 合作社帮助低收入女性创业和发展业务, 它向一贫穷但有生产能力的妇女提供 了无抵押的贷款,使她们能够在不离开
家的情况下工作。M ekar 通过与Komida 等贷款合作伙伴的合作,为妇女提供小 微融资方面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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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金融科技
FINANCIAL TECHNOLOGY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没有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 科技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不同的金融科技 服务和产品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主要 监管机构包括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自2019年我国央行在北京创新性推出金 融科技监管工具(即中国版监管沙盒)试 点以来,共有9个监管沙盒全部落地,90 多家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申报,沙盒测试 了 60多个项目,标志着我国金融科技监 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而言,我国金 融科技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独立适用 的法律体系,且监管规则大多数是在传统 金融监管体
系上衍生而成的,容易出现重 准入、轻监管的问题,大量金融科技在非 传统金融领域的应用面临监管缺位。建议 借鉴印度尼西亚的监管经验,完善我国的 金融科技监管制度。
(一)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促进普 惠金融发展
印度尼西亚的O JK釆取了五种策略 来支持印度尼西亚的数字金融创新,并鼓 励传统金融机构加强自身金融科技建设 或者和科技企业合作,构建了一批具有社 会使命感的金融科技公司。我国应鼓励各 金融机构创新性幵发线上金融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科技风险投 资基金、建立初创企业孵化器等方式加强 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在资金、技术咨询 等方面多角度支持和鼓励普惠金融的科 技公司发展。同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 前提下,既鼓励创新又要及时发现风险隐 患,探索柔性监管方法,建立更有弹性的 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增强监管机构、科技 企业和公众的信息交流和良性互动,营造 包容的金融科技创新环境。
(二)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建 立健全的监管法规
印度尼西亚有完善的金融科技监管 框架,构建了金融科技办公室,启动了国家支付网关,建立了金融科技监管沙
盒,并引入协会等部门共同监管,制定
了明确的监管沙箱操作指引,对我国有
很好的的借鉴意义。
1. 建议央行牵头成立金融科技监管
办公室,协调各方监管,并加强信息共享。
同时建立起媒体监督,第三方专业评估,
行业组织强化自律的多元联动的公众监
督机制,提升监管的有效性。青城塔罗
2. 配套建立完善的金融科技监管法
规。从印度尼西亚实践来看,监管沙盒
是要与立法推进相互配合的,目前国内
立法则较为欠缺,后续还是要从中央和
地方推动完善的监管沙盒立法,做到监
管沙箱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运行。
3. 加强风险防控。应借鉴国外沙盒
监管经验,加快金融科技的应用试点和
推广,并通过科技手段提升风险信息采
集、分析的实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
可追溯性,助力解决数字化时代下金融
风险的早期预警穿透以及全覆盖等问题。
(三)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干
预,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印度尼西亚在鼓励金融科技的同时,
通过各项法规完善了消费者保护制度。我
国一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金融科
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制定
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监管
规则,另一方面要求金融科技的测试产品
或服务在正式上市前具备完善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措施。要推动场景应用知识的普
及教育,通过对金融科技应用场景的了解
增加金融科技接受能力,提高对金融B艮务
和产品的信任,同时提高消费者自身权益
保护意识,实现良好的普惠金融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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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湘渾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魯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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