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子帆等与巴燕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0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53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辉于洪孙京 张宏民的老婆是谁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装修样板房【当事人】张宇;刘凯文;郑子帆;龚睿;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燕
【当事人】张宇刘凯文郑子帆龚睿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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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宇刘凯文郑子帆龚睿巴燕
【当事人-公司】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翟炜
【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宇;刘凯文;郑子帆 lol新手玩什么英雄好
【被告】龚睿;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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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建筑物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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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2:45:25
郑子帆等与巴燕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53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刘凯文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子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郑子帆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5层(21)25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佳奇(巴燕之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宇、刘凯文、郑子帆因与被上诉人龚睿、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恒公司)、巴燕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8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宇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方恒公司的责任。1.不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坠落的窗户是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窗,业主应承担直接的安全维护义务”“方恒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根据《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七《×楼业主临时公约》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第七章附则第33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属部位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的房间、空间、场地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所以作为户外墙面的玻璃幕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论是专有部位,还是公用部位,都是整个玻璃幕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每一部位玻璃幕墙都不可能独立存在并独立处置,从而改变其外观结构、造型和颜,属于×楼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玻璃幕墙所产生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玻璃幕墙也适用于《×楼业主/租户手册》关于物业管理公司为园区购买相关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失险和三者责任险)的条款,同时物业公司应该负责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2.在本案中,附着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窗户上的玻璃幕墙是与附着于×房间窗户上玻璃幕墙之间公共的玻璃幕墙同时坠落。3.根据多人证实,事故当天,即5月19日物业并无提前向业主提示大风预警,而是5月20日补发了一则大风预警通知,时间落款是5月20日,5月21日感觉不对又进行了更换,时间落款改成了5月17日,其提供截图的时间不对证明其作假。二、关于巴燕的责任。不认可一审法院关于“根据警方视频认定×室房屋在涉案楼栋所在位置、外层玻璃碎裂时间认定×室房屋之脱落物与本次时间不存在关联性”的认定。2020年11月9日通过实地勘验及停车场管理人员认定,警方出警时只对现场的车辆损失和涉案楼栋的正面涉案房
间进行了视频拍照,而非整个楼栋的全视频拍照,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的玻璃损坏没有被发现。×号房屋业主提供的外层玻璃碎裂情况和处理时间的相关证据皆不能说明其玻璃破碎的准确时间,窗台上些许碎玻璃和楼下角落的散碎玻璃不能说明其整扇玻璃破碎后的去向。根据生活常识,在大风中玻璃破碎,碎玻璃不可能呈自由落体落下,而是借助风力向外扩散,完全可以覆盖整个停车场。三、关于刘凯文、郑子帆的责任。张宇对×号房屋脱落物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通过2020年11月9日法庭的实地勘验和警方的视频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的窗户先行坠落,周围都是车辆,窗户严重变形,玻璃都已飞溅各处不知去向,此时×号房屋的窗户尚未坠落,大约过了10多分钟才在大风中坠落。而此时×号房屋的变形窗户已被人挪到停车场外小区一侧。根据以上事实,张宇认为×号房屋窗户的坠落并没有对停车场内车辆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凯文、郑子帆针对张宇的上诉请求辩称,同刘凯文、郑子帆的上诉意见。
龚睿针对张宇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方恒公司针对张宇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巴燕针对张宇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清空回收站恢复 刘凯文、郑子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方恒公司、巴燕、张宇向龚睿赔偿车辆维修费8000元、交通费35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龚睿、方恒公司、巴燕、张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号房屋之脱落物与龚睿所有的×××号房屋牌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受损存在关联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刘凯文与郑子帆为×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号房屋的玻璃幕墙脱落位置在停车场外且幕墙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涉案车辆位于停车场内,两者距离较远(东西35米,南北15米,比×号房屋离受损车辆的距离还要远),从位置和车辆受损情况分析,不可能是×号房屋之脱落物造成,刘凯文、郑子帆对发生车辆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对于侵权人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号房屋脱落的玻璃幕墙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第3条,建筑幕墙是建筑外围护墙,包括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等。×号房屋玻璃幕墙为建筑物的外墙,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
定,建筑物的外墙等基本结构应认定为共有部分,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的约定,违反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作为认定依据。3.一审判决认定×号房屋在事发时玻璃并未破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庭审中龚睿从未提供过有关×座建筑物的相关视频。一审法院也从未向刘凯文、郑子帆寄出或展示相关的视频证据资料。实际情况是,在庭审过程中,龚睿、方恒公司、张宇、巴燕都出示过×座建筑物在事发当天停车场侧有多户玻璃破碎的照片。二、一审判决方恒公司无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1.方恒公司提供的进行了大风预警提示的证据照片系伪造的证据。方恒公司表示其提前进行了大风预警,但是其提供的证据照片显示其是在2019年5月20日发布的预警通知,而大风是在2019年5月19日发生的。2.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简单的大风预警提示,而应采取实际的保障措施。即使方恒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其也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监督下进入进行维修养护。该小区此前曾多次发生玻璃幕墙坠落事件,方恒公司理应高度重视,在明知2019年5月19日会出现大风恶劣天气,仍仅采取大风预警提示措施,明显严重违反了《业主公约》规定。且事实是方恒公司连提示都没有做。故方恒公司存在过错,应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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