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关联交易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关联⽅的认定
序⾔
关联交易不是个新问题,公司法、会计准则、税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均对公司的关联⽅及关联交易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公司法》第⼆百⼀⼗六条对关联关系作了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披露》从财务⾓度细化了关联⽅及关联交易的范围,并提出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要求。相较于公司层⾯有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规定却尚处于⽴法空⽩状态。⽽私募股权投资基⾦(以下简称 “私募基⾦”或“基⾦”)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实务中对私募基⾦关联⽅及关联交易的认定仍存在较⼤争议。
为了解决私募基⾦的关联⽅和关联交易认定,保护私募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基⾦业协会”)于2019年12⽉23⽇发布的《私募投资基⾦备案须知》(以下简称 “《新备案须知》”)⾸次对私募基⾦许玮甯男朋友
的“ 关联交易”进⾏了定义 [1]。但是,该条款属于概括式规定,未列举私募基⾦“关联交易⾏为”具体包括哪些⾏为。因此,《新备案须知》虽然为私募基⾦关联交易制定了基本规则,但尚未完全解决私募基⾦的关联⽅、关联交易认定问题。实务中,我们经常收到管理⼈关于私募基⾦关联交易认定问题的法律咨询。为此,我们将通过私募基⾦关联交易系列⽂章,分别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关联⽅的认定、常见的
私募基⾦关联交易⾏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民事责任,为私募基⾦相关⽅提供参考。
⼀、关联⽅认定的⼀般原则
《公司法》第⼆百⼀⼗六条将关联关系界定如下: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除此之外,会计准则、税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均对关联⽅进⾏了界定。虽然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对关联⽅的界定范围稍有不同,但均采取了⾮穷尽式列举外加兜底条款的⽅式。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五)款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五)款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四)款 [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披露》第三条第⼀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条第(七)款 [6]、《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条 [7]对关联⽅认定的兜底条款来看,基于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主体利益转移或倾斜的⾃然⼈、法⼈或其他组织均属于该主体的关联⽅,包括对该主体控制或施加重⼤影响的⾃然⼈、法⼈或其他组织,以及与该主体受同⼀⽅控制或施加重⼤影响的⾃然⼈、法⼈或其他组织。
⼆、私募基⾦关联⽅的认定
根据《新备案须知》对关联交易的定义,私募基⾦的关联⽅应当包括管理⼈、投资者、管理⼈管理的私募投资基⾦、同⼀实际控制⼈下的其他管理⼈管理的私募投资基⾦、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利害关系的关联⽅。从实务经验出发,对于上述关联⽅的认定,我们提出了如下建议:
(⼀)私募基⾦的重要投资者⽅应被认定为关联⽅
根据《新备案须知》对关联交易的定义,私募基⾦的投资者⽆论持有多少⽐例的基⾦份额,应当⼀律被认定为基⾦的关联⽅。
从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对关联⽅的认定规则来看,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然⼈及其⼀致⾏动⼈属于上市公司关联⽅。由于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仅仅是对上市公司进⾏财务投资,通常不会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即便参与股东⼤会,由于其持股⽐例较低很难直接影响股东⼤会决议,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将持股⽐例⼩于5%的中⼩投资者排除在关联⽅范围外。
与上市公司类似,⼤部分私募基⾦投资者,特别是出资⽐例不⾼的投资者仅进⾏财务投资,⽆法对合伙⼈会议决议构成实质影响,⼀般也不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委员会(或称“顾问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等,通常由出资较多的投资者组成,其职能主要包括审批利益冲突交易、批准免除基⾦合同中规定的某些限制或门槛)委员,对私募基⾦投资决策也⽆法形成实质影响。
因⽽,我们认为应该缩⼩被认定为私募基⾦关联⽅的投资者范围,持有基⾦份额⼤于⼀定⽐例(具体⽐例需要根据投资者出资的集中度确定,⽐如单⼀出资⽐例超过30%)的投资者,或通过向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或咨询委员会委派委员进⽽能影响基⾦重⼤决策的投资者,⽅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关联⽅。
员进⽽能影响基⾦重⼤决策的投资者,⽅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关联⽅。
(⼆)“其他重⼤利害关系的关联⽅”的范围
如何界定“其他重⼤利害关系的关联⽅”的范围,核⼼同样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基于该等“重⼤利害关系”导致私募基⾦利益转移或倾斜的可能。我们认为,除《新备案须知》明确列举的基⾦关联⽅,可能导致私募基⾦利益转移或倾斜的还包括以下⼏类主体:
1、私募基⾦管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私募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基于其对私募基⾦的控制地位,可能导致私募基⾦利益转移或倾斜,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的关联⽅。
通常私募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即为私募基⾦管理⼈的实际控制⼈。根据基⾦业协会对私募基⾦管理⼈实际控制⼈的定义,实际控制⼈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致⾏
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配企业⾏为的⾃然⼈、法⼈或其他组织。管理⼈的实际控制⼈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认定:
中元节写包称呼大全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管理⼈⾏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事务合伙⼈。
2、私募基⾦管理⼈的主要管理⼈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员控制/施加重⼤影响的其他企业
私募基⾦管理⼈的法定代表⼈、合规风控负责⼈、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级管理⼈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上述主体控制/施加重⼤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导致私募基⾦利益转移或倾斜。
需要注意的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通常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及其配偶、⽗母及配偶的⽗母、兄弟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妹、⼦⼥配偶的⽗母。
3、私募基⾦管理⼈的⼦公司、分⽀机构及其他关联⽅
根据《私募基⾦管理⼈登记须知》中对私募基⾦管理⼈关联⽅的定义,私募基⾦管理⼈的⼦公司是指管理⼈持股5%以上的⾦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私募基⾦管理⼈的其他关联⽅是指受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制的⾦融机构、私募基⾦管理⼈、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融服务企业等。
4、与私募基⾦重要⾃然⼈投资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员控制/施加重⼤影响的其他企业雨爱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然⼈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披露》第4条规定,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个企业或者对⼀个企业施加重⼤影响的个⼈投资者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该企业的关联⽅。类似地,与私募基⾦重要⾃然⼈投资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员控制/施加重⼤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导致私募基⾦利益转移或倾斜,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的关联⽅。
5、私募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员控制/施加重⼤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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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投资决策事项的议事机构,通常对基⾦投资事项、基⾦退出事项等重⼤事项享有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管理⼈委派⼈员、投资者委派⼈员、外部专家三种基本类型组
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能掌握私募基⾦投资最新的消息,对项⽬投资有重要的决策权,其往往可以通过信息优势导致私募基⾦利益转移或倾斜,因⽽私募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员控制/施加重⼤影响的其他企业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的关联⽅。
6、其他关联⽅
部分主体虽然没有与私募基⾦产⽣直接的股权关系、信托关系、雇佣关系,但可以通过其他的联系,⽐如与上述关联⽅有⼀致⾏动协议的主体通过关联交易⾏为导致私募基⾦利益转移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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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认定私募基⾦关联⽅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私募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私募基⾦利益对其倾斜的⾃然⼈、法⼈、其他组织为私募基⾦的关联⽅。
为⽅便⼤家理解,我们将私募基⾦的关联⽅整理成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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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基个人资料三、⼩结
如何正确认定私募基⾦关联⽅是判断是否构成私募基⾦关联交易的前提。虽然我们对私募基⾦的关联⽅认定做了总结,但鉴于实务中的法律关系⾮常复杂,因此我们建议私募基⾦相关⽅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私募基⾦关联⽅,维护私募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私募投资基⾦备案须知》第(⼗九)条第⼀款:……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与管理⼈、投资者、管理⼈管理的私募投资基⾦、同⼀实际控制⼈下的其他管理⼈管理的私募投资基⾦、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利害关系的关联⽅发⽣的交易⾏为……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五)款:具有以下情形之⼀的法⼈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或其他组织。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五)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或其他组织。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四)款:上市公司的关联⼈,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然⼈、法⼈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然⼈、法⼈或其他组织。
[5]《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披露》第三条第⼀款:⼀⽅控制、共同控制另⼀⽅或对另⼀⽅施加重⼤影响,以及两⽅或两⽅以上同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构成关联⽅。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条第(七)款: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具有下列关系之⼀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双⽅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7]《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然⼈、法⼈或其他组织为关联⽅。
The End
作者简介
赵艳春律师
上海办公室合伙⼈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 房地产, 资产证券化与⾦融产品
顾佳静
顾佳静
上海办公室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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