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最全关于契约型私募基⾦运营模式详解(内部架构+规范体系)
导语
我国PE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有少量通过信托公司设⽴的信托制PE。2014年8⽉21⽇,证监会⾯向社会,放开了契约制PE的设⽴。但由于此前鲜有此类PE存在,实务界对其法律规范体系、运营模式的认识尚不⼗分清晰,本⽂就对上述⼏个概念进⾏简要剖析,供⼩伙伴们参考。
⼀、契约制PE合法、合规分析及其法律规范体系三圾片有哪些
1、公募基⾦、私募基⾦、私募证券基⾦、私募股权基⾦分类梳理
《证券投资基⾦法》将基⾦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公募基⾦公开募集,仅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品种;并按投资⽅向分为股票基⾦、债券基⾦、货币基⾦、基⾦中基⾦与混合型基⾦。私募基⾦⾮公开募集,可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投资于⾮证券市场,例如股权投资就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领域;根据投资⽅向不同,可将私募集⾦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与私募股权投资基⾦。
2、《证券投资基⾦法》的调整范围为公募基⾦与私募证券基⾦
《证券投资基⾦法》将调整对象界定为公募基⾦与私募证券基⾦,私募股权投资基⾦即PE被排除在外。该法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公开募集资⾦设⽴证券投资基⾦,由基⾦管理⼈管理,基⾦托管⼈托管,为基⾦份额持有⼈的利益,进⾏证券投资活动,适⽤本法」。
3、证券投资基⾦主要为契约型基⾦
《证券投资基⾦法》第三条规定:「基⾦管理⼈、基⾦托管⼈和基⾦份额持有⼈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合同中约定。基⾦管理⼈、基⾦托管⼈依照本法和基⾦合同的约定,履⾏受托职责。」按该规定,证券投资基⾦主要以契约形式存在,基⾦合同是确定各⽅主体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4、契约制PE不能直接依据《证券投资基⾦法》设⽴
证券投资基⾦可依据《证券投资基⾦法》直接按契约制设⽴、运作,但是PE被排除在《证券投资基⾦法》调整之外,不能直接依据其规定设⽴。
(⼆)、PE参与定向增发业务,属于证券投资,但不受《证券投资基⾦法》的调整
1、PE可参与定向增发
通常,PE机构的投资范围被界定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投资」,参与定向增发属于PE的投资范围。
对此问题,《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2011]2864号)第⼀条第(五)项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公开交易的股权」,此处的股权做⼴义理解时可包括股份公司的股票。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2011]675号)第三⼗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此处明确了PE可以参与定向增发业务。
2、定向增发业务未被纳⼊私募证券投资基⾦的监管范围
《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五条第⼆款对私募基⾦的投资界定为:「⾮公开募集基⾦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品种。」未将参与⾮公开发⾏股份业务纳⼊监管范围。
对此问题,由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编制的《证券投资基⾦法释义》第九⼗五条中提到「对私募基⾦投资于⾮公开发⾏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可不纳⼊本法调整,继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管理。」
3、PE之定向增发业务,不受《证券投资基⾦法》调整,不能直接依据其规定设⽴投资于定向增发的契约制PE (三)、设⽴契约制PE的直接依据是《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
《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基⾦的投资运作及备案管理部分规定,私募基⾦募集过程中应订⽴基⾦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募集完毕,应将基⾦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依法备案登记。这其中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设⽴公司制、合伙制基⾦设⽴的核⼼⽂件,基⾦合同则是契约制基⾦设⽴的核⼼法律⽂件。由此可见,办法认可的基⾦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制。
此外,依据办法第⼆条规定,其调整的私募投资基⾦包括私募证券基⾦,也包括私募股权基⾦即PE。基于此,办法是契约制PE设⽴的法律依据。
办法第⼆⼗条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应当制定并签订基⾦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合同)。基⾦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基⾦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当事⼈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条规定:「各类私募基⾦募集完毕,私募基⾦管理⼈应当根据基⾦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备案⼿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基⾦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sin是什么边比什么边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以下简称私募基⾦),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公开⽅式向投资者募集资⾦设⽴的投资基⾦。私募基⾦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四)、契约制PE的设⽴可参照《证券投资基⾦法》
依据《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第⼆⼗条之规定,募集契约制PE,基⾦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当事⼈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对契约制PE的运⾏架构、模式等未作细化规定,由于《证券投资基⾦法》对契约制证券基⾦的设⽴、运⾏及架构模式等规定的⽐较详细成熟,故契约制PE可参照《证券投资基⾦法》操作。此处的参照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借鉴其模式,但不必受其约束,尤其是不必受其对资质、操作的强制要求之限制。
(五)、契约制PE设⽴、操作的基础依据是《信托法》、《证券法》
契约制PE以信托原理为基础,管理⼈、托管⼈与投资⼈之间属于信托关系,且涉及到权益凭证的发售问题,故应遵守《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定。
(六)、各类基⾦的法律适⽤关系图
各类基⾦的法律适⽤关系图如下,从下图可以清晰的看出:契约制私募股权基⾦的设⽴依据为《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办法》,其操作可参照《证券投资基⾦法》,同时应符合《信托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契约制PE的内部架构
(⼀)、证券投资基⾦的内部架构
证券投资基⾦的运作,由基⾦管理⼈、基⾦托管⼈、基⾦份额持有⼈三⽅主体协作完成。基⾦份额持有⼈是基⾦的投资者,基⾦财产的所有者,其出资组成基⾦财产,通过基⾦份额持有⼈⼤会⾏使权利,并可组建基⾦份额持有⼈⼤会⽇常机构⾏使权利。基⾦管理⼈根据基⾦合同,负责基⾦的募集、设⽴、投资、管理、退出与分配。基⾦托管⼈受托管理,保管基⾦财产,监督基⾦管理⼈的投资运作。
从收⼊来源看,基⾦份额持有⼈享有投资收益;基⾦管理⼈根据基⾦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基⾦托管⼈收取托管服务费⽤。
证券投资基⾦各主体的主要职责分⼯如下:
1、基⾦管理⼈主要职责
⼀般⽽⾔,基⾦管理⼈的职责内容包括:
1)、依法募集资⾦,办理基⾦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备案⼿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证券投资;
4)、按照基⾦合同的约定确定基⾦收益分配⽅案,及时向基⾦份额持有⼈分配收益;
5)、进⾏基⾦会计核算并编制基⾦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资产净值,确定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份额持有⼈⼤会;
10)、保存基⾦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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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管理⼈名义,代表基⾦份额持有⼈利益⾏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托管⼈主要职责
基⾦托管⼈履⾏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财产的资⾦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财产的完整与独⽴;
4)、保存基⾦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合同的约定,根据基⾦管理⼈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管理⼈计算的基⾦资产净值和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份额持有⼈⼤会;
9)、按照规定召集基⾦份额持有⼈⼤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管理⼈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托管⼈发现基⾦管理⼈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即通知基⾦管理⼈,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托管⼈发现基⾦管理⼈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合同约定的,应当⽴即通知基⾦管理⼈,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基⾦份额持有⼈的权利、基⾦份额持有⼈⼤会及其⽇常机构
基⾦份额持有⼈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份额持有⼈⼤会或者召集基⾦份额持有⼈⼤会;
5)、对基⾦份额持有⼈⼤会审议事项⾏使表决权;
6)、对基⾦管理⼈、基⾦托管⼈、基⾦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全体基⾦份额持有⼈组成由基⾦份额持有⼈⼤会,⾏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扩募或者延长基⾦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基⾦合同;
3)、决定更换基⾦管理⼈、基⾦托管⼈;
4)、决定调整基⾦管理⼈、基⾦托管⼈的报酬标准;
5)、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份额持有⼈⼤会可以设⽴⽇常机构,但应在基⾦合同中载明。⽇常机构,由基⾦份额持有⼈⼤会选举产⽣的⼈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合同约定。⽇常机构⾏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份额持有⼈⼤会;
2)、提请更换基⾦管理⼈、基⾦托管⼈;
3)、监督基⾦管理⼈的投资运作、基⾦托管⼈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管理⼈、基⾦托管⼈的报酬标准;
5)、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邵昕儿子
基⾦份额持有⼈⼤会及其⽇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涉基⾦的投资管理活动。
(⼆)、契约制基⾦——渤海产业投资基⾦的内部架构
渤海产业投资基⾦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的中国第⼀⽀⼈民币股权投资基⾦,于2006年12⽉30⽇设⽴。基⾦总规模200亿元⼈民币,⼀期规模60.8亿元⼈民币。⼀期基⾦持有⼈包括:全
国社保基⾦理事会、国家开发银⾏、中国⼈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有限责任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
从组织形式上看,渤海产业投资基⾦为契约制基⾦。但考虑其是经国务院特批设⽴,故其设⽴及运作模式不具备普适性,不能⼤范围推⼴。《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实施后,正式允许设⽴契约制PE,渤海产业投资基⾦的内部架构便具有了重要参考价值。
公开资料显⽰,渤海产业基⾦的内部管理架构图如下:
上述架构图中:
1、基⾦持有⼈通过契约⽅式出资设⽴渤海产业投资基⾦,基⾦本⾝未在⼯商局注册,并⾮民商事活动主体。基⾦对外投资时,由基⾦管理公司代投代持。三本院校排行榜
2、基⾦管理公司与基⾦之前通过基⾦合同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件,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3、托管银⾏受基⾦持有⼈委托,根据基⾦合同,监督基⾦资⾦的使⽤。
(三)、契约制PE内部架构设计
笔者认为,契约制PE的内部架构可参照《证券投资基⾦法》对证券投资基⾦的规定,借鉴渤海产业投资基⾦的成熟模式设计。具体如下:
1、组织架构可直接按渤海产业投资基⾦的组织架构设计,不再赘述。
2、可组建出资⼈或基⾦持有⼈⼤会,作为基⾦的最⾼权⼒机构;基⾦⼈数较多时,可组建基⾦持有⼈⼤会⽇常机构,⾏使基⾦持有⼈⼤会职权。
3、基⾦的投资决策及授权规则,可参照公司制PE、合伙制PE的运营模式,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建⽴管理公司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以及基⾦持有⼈⼤会依授权分级决策制度。
4、对于特殊类型的PE,例如参与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基⾦,项⽬固定、投资周期短,因此也可以根据基⾦的具体情况,参照证券投资基⾦的做法,将运营、决策的权⼒主要赋予管理⼈完成,要求基⾦持有⼈⼤会及其⽇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涉基⾦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契约制PE的筹建、运作的相关问题
(⼀)、基⾦管理⼈设⽴、备案
打电话技巧按照证监会掌握的监管标准,PE管理机构的设⽴不设⾏政审批,但设⽴后应向证券投资基⾦业协会登记备案。备案后,管理机构获得管理私募证券基⾦、私募股权基⾦以及创业投资基⾦的资格。
实践中,原国家发改委、地⽅发改委对私募股权基⾦的监管政策尚未被废⽌,因此在PE管理机构设⽴时,有些地⽅仍需履⾏注册审批程序,但⼀般为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发改委的监管政策,通常不会被拒绝注册。
向基⾦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名单;(四)⾼级管理⼈员的基本信息;(五)基⾦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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