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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视角下的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分析
刘伊诺
(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2200 )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转移接续与存取使用不灵活、企业存缴主体积极性不足、农民工自身受到认知水平和经济实力制约,是扩大我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主要难点。为缓解农民工体住房经济负担、有效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应从增强公积金保障能力、转变企业观念、增强农民工自身理解认知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体的保障作用。【关键词】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
一、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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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民工的总量持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超过2.8亿,约占到全国总人口的两成。住房保障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在离土离乡、生活拮据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选择栖身于基础设施缺乏、居住条件简陋的城中村、地下室或简易工棚当中,很难真正融入到城市当中,严重阻碍了农民工的市民化转变进程。根据201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的比例仅为5.5%,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容乐观。造成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的原因可分成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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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方面——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接续与存取使用不灵活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参照2015年最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对于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存取结转等流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忽视了农民工的特殊性。一方面,由于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形成全国性的规范流程,因此各地区对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转移等规定有所区别,各地区也未能实现有效的政策联动。这使得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其变更就业地区后面临转移接续难等困境,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缴存意愿。另一方面,我国仍有部分地区并未开放公积金的异地提取及使用,降低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多数农民工流入的务工地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但又难以承受务工地的高房价。这样一来,缴存公积金非但不是“福利”,反而成为“累赘”,限制了农民工在其他房价较低地区的购房,很可能最终陷入“逆向补贴”的尴尬境地。
(二)企业方面——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低
对于企业而言,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意味着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会增加,属于一种“增负”的改革。一方面,缴存公积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了利润空间。农民工本身并不是企业重要的人力成本组成部分,加上其流动性较强这一强有力的限制条件,农民工往往缺乏就业稳定性,所以企业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能成为一笔额外的、无法回收的成本。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或承包地,承包地能为农民工带来实际收益,而宅基地则为农民工提供了住房保障。部分用人单位无法接受农民工在享受宅基地福利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因此拒绝为农民工缴存公积金。双重福利的存在也是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短期之内仍难以调和。
(三)农民工自身方面——缴存受到认知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制约农民工体在社会当中往往从事二、三产业,具有收入较低、流动性大、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等人特质,因此其自身的认知水平和经济实力对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也产生了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收入低,难以形成有效需求。大多数农民工既无在城镇购房的愿望,更无在城镇购房的能力。即便农民工有在城市定居的意愿,但因欠缺经济实力,也会形成“逆向选择”,认为自己既然没有能力买房,就没有必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次,当代农民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认知普遍存在偏差。许多农民工反而浅显地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企业克扣工资的手段,存在很强的排斥心理。这源于住房公积金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从长远来看,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在于使农民工通过政策性住房贷款,降低其购房成本;而一旦农民工短期内无购房消费需求或无力承担购房消费,那么住房公积金的长期优势就将无法展现,所以农民工往往倾向抓住实际到手的工资这一“眼前利益”。阿里巴巴包包批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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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住房公积金视角下解决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的出路(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能力
老九门尹新月结局1.建立全国统筹的住房公积金运营中心。建立全国范围统筹的
住房公积金运营中心,有助于增强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便于各地区运营中心进行信息的共享和传递。这一举措可以汇总各地收集的住房公积金的闲散资金,并通过合法运作手段进行保值增值。同时国家还可从整体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统筹力度,降低资金流动所产生的风险,并及时对各地公积金进行核查,避免出现收支严重不平衡的情况。2.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机制。建立对各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筹联网管理,是提高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机制操作性的有效手段。尤其对于暂时返乡待业的农民工,可保留其公积金账户,待其重新就业,再凭借转移接续的手续恢复其继续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此外,也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在其满足一定条件后提供一次性取出公积金的服务,提高公积金的利用效用。3.优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然而由于农民工获取信息能力较差、消息来源相对闭塞,通常都用个人收入缴纳房租。为了减轻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建议在确认农民工有稳定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由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提取一部分公积金用于房租的支付,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
(二)企业转变观念,提升缴存积极性
部分企业之所以目前缴存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在于仅仅注意到了缴存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短期成本的增加,却忽视了企业长远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资源的积累。为此,可通过树立和宣传一些典范企业,逐步转变企业观念,还可通过公平的奖惩机制调动企业缴存积极性。此外,农民工作为中国经济建设中的庞大社会体,为他们提供住房保障,将对社会稳定产生很大的贡献。政府可以通过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企业从全国、全局角度看待问题,而不仅仅将缴存公积金看作企业的支出和负担。
(三)增加农民工自身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和认知
受制于教育水平、思想观念等因素,部分农民工对公积金的认知与理解存在明显不足,甚至存在误解。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从传统的资金管理部门实现向服务型部门的逐步转变。针对农民工受教育水平偏低的现实情况,可以通过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册,普及公积金的相关知识,还可通过搭建便民服务平台或专设农民工服务窗口等,及时解答农民工的相关问题,使农民工真正意识到缴存公积金是自身权利所在。此外,还可设立咨询和举报热线,鼓励农民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提升农民工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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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伊诺(1995—),女,北京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