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工行网上银行转账∙【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5.06.26
【文 号】银传[1995]49号
立夏经典古诗名句
泉港邮编【施行日期】1995.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秋佳句简短
  (1995年6月26日 银传〔1995〕4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同时,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
  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89%调整为11.16%,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71%调整为10.98%,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44%调整为10.62%,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26%调整为10.44%。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
  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10.98%上调为12.06%;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00%上调为10.08%。
  三、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1年期以下(含1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1.70%调整为12.24%;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现行的12.96%调整为13.50%;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年利率由现行的14.58%调整为15.12%;5年期以上年利率由现行的14.76调整为15.30%。
  1994年度发放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仍按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所列基本建设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四、原执行优惠利率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除扶贫贴息贷款和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均分别上调0.54和1.08个百分点。
  五、同业拆借利率在调整后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各档次利率基础上,相应上调2.88个百分点。即20天以内期限的年利率最高为13.32%,20天至3个月期限的年利率最高为13.50%,3个月至4个月期限的年利率最高为13.86%。
  六、从此次利率调整之日起,在签订新的1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
的期限档次,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1年,到期后,金融机构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企业重新签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
  七、改变固定资产贷款的结算规则。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及期限档次统一以后,固定资产贷款全部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基本建设贷款改为按季结息后,1995年7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在合同到期之前,仍实行按年结息。合同到期后,按本规定执行。
  八、对流动资金贷款仍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行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做好利率调整的准备工作,确保利率调整按时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之前,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露。公布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当地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查研究工作,并负责将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火化  附件: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调整表
  二、银行对客户贷款利率调整表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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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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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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