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品网络传播侵权的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非诚勿扰小德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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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14949号],作出以下答辩,请法院参考采纳并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情况陈述:
      1、答辩人主营业务为“1234567890”,是三维虚拟模型素材行业,非摄影、平面设计等行业,用户以室内设计师、建筑设计师为主;
2、答辩人转发的名称为“1234567890”,发布内容以各种软件更新、软件插件、
软件使用方法等为主,基本不发跟摄影、平面设计相关的内容,即使个别发布也为欣赏、推荐、学习转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我转发该文章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标题为《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文章内涉及原告所诉的全部侵权图片
4、所转发的文章是原文全部转发,原文章转自号: instachina,其于2019年3月1日发布,标题为《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无数外国网友点赞:中国的城市美哭了》。
二、答辩内容:
1、我的转发行为,应定性为“非以营利为目的欣赏学习推荐”行为,且首发文章并未注明不允许转载转发,我转发此文章有明确注明图片来源、作者名称
      根据我公司主营业务、用户体,以及“溜溜软件管家”日常发送情况,可以显著判别,我此次转发行为,是非营利目的,且是站在将美的事务推荐分享给更多人去欣赏的角度进行推送转发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原告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10日,我转发该文章给用户欣赏,而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作者相关授权,应对授权日期之后的行为进行维护。
根据各地其他法院的27个相似判决案例中,如果图片使用者证明自己图片使用的日期早于被授权的日子,即使确实侵权了也属于无效起诉,被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举例:以“视觉中国”所在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97号】以侵权时间早于授权时间,判定无须赔偿
3、原告有极其显著的“钓鱼碰瓷、”的嫌疑。
赵薇国籍
原告取得授权前(2019年7月12日前),网络已经有近150篇以上转发文章(搜狗数据),当文章图片转发火爆时,原告联系原作者获得授权再进行批量维权,且在长达半年
时间内不与我方做任何沟通,而是在2019年9月底直接要求赔偿1万元/张图片的维权费用,在《起诉状》中声称“另有40张,原告将另案起诉”,存在显著的钓鱼、碰瓷、、、恐吓嫌疑。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近一年涉及的作品侵权法律诉讼高达200件以上(天眼查数据),且公司没有其它业务,专业以版权图片为名向他人收取版权费涉嫌。这与2019年国家共青团中央、国家版权局问询的“视觉中国事件”,引起网民公众质疑愤慨的事件无异。假以混淆利用版权保护之名,实际行使钓鱼碰瓷、之实。
4、原告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牟利,应当制止,不予支持
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会上表示: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盲区,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2019年7月10日浙江卫视经济生活频道《视觉中国到处碰瓷,为什么没人追究它的责任》便针对视觉中国、全景网等类似“图片侵权事件”做讨论,专家及主持人对此行为称为“全网碰瓷”也有定论。
我方转发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对摄影作者反而有宣传作用,而原告整个公司却利用这一点进行牟利,没有其它正当业务,这非常不利于新时代的文化网络的传播开放及和谐发展。
何音图片
5、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应当予以查处并驳回起诉。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目前没有收到原作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证书”,需要原告提供;
从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的侵权图片的资料上,没有提供相关图片的著作权证书证明,请原告提供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如果没有著作权证书将无法证明此图片是朱卓豪或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不应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希望法院在参照典型案例时,准确领会案例指引,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7、该图片的总浏览次数低于900次,传播范围有限,无商业价值及获利行为;
我方转发《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当月的阅读次数约900次左右,至2020年5月26日,该文章阅读量仍为959次,不超过1000次(见附件图及举证图)。
转载文章的目的旨在给读者传递更多的可欣赏可读性的内容,并未对文章中的图片进行任何商业利用,也没有在均无任何商业价值和获利行为,依法不应构成侵权。
8、原告诉讼赔偿请求缺乏合理性,严重偏离实际;
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应以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照片作品侵权的判赔金额。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按国内知名的图片公司(视觉中国、全景网、千图网等)的官方对外报价,目前国内知名
的摄影图片授权价格单张网络授权1-50元一张不等,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已经大大超出了行业存在的平均值。
以下为全景网图片授权价格,因此原告依然涉嫌。
广播体操口号
中秋节祝福语10个字左右9、原告涉嫌是严重占用公共服务资源,应予以警告处理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称“另有40张,原告将另案起诉”,而所列举图片完全为《美炸裂!22
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一篇文章、一件事实。原告声称另案起诉行为,涉嫌严重占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应予以警告或拒绝受理。
综合上述,请求法院驳回上述全部请求。
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