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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这么大还是遇见你歌词∙【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1.04.04
∙【文 号】农银发[2001]64号
∙【施行日期】2001.04.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农银发[20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婷娜胸围照片泳装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除夕短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 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六)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已停办或被取消外汇业务的机构重新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第五条 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审批,讲求效益、内控优先。
第六条 各级行国际业务部为外汇业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机构须经总行或一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及换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营业范围内经办外汇业务。
第八条 除人民银行责令暂停外汇业务外,机构停办外汇业务须经总行或一级行批准,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批。被人民银行责令暂停、取消或批准停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必须立即停止经办相应的外汇业务。终止经办外汇业务得到人民银行批准或被取消外汇业务的机构,要依法进行相关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二章 外汇业务范围
赵又廷康熙来了 第九条 外汇业务范围分A、B、C、D、E五类。
(一)A类业务范围为: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外汇汇款;4.外币兑换。
(二)B类业务范围为:1.A类业务;2.国际结算;3.结汇、售汇。
(三)C类业务范围为:1.B类业务;2.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3.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
(四)D类业务范围为:1.C类业务;2.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3.外汇信用卡的发行;4.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E类业务范围为:1.B类业务;2.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3.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4.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5.总行授权的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6.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7.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8.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9.外汇信用卡的发行;10.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11.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第十条一岁一礼一寸欢喜的意思 各级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经办范围为:一级行可经办全部或部分E类业务,二级行可经办全部或部分D类业务,三级行及三级行以下机构可经办全部或部分C类业务。其中,储蓄所可经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两项业务,外币兑换点可经办外币兑换单项业务。
经总行或一级行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机构可以经办上述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外汇业务。
第十一条 下级行外汇业务经办范围不得超过上级行。
第三章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新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部条件
1.当地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外汇业务市场需求较大。
2.申办机构现有客户的外汇业务潜力较大。
3.当地的社会信用环境较好。
(二)内部条件
1.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或虽有但已处理、整改完毕1年以上。
2.近2年业务经营业绩良好,主要经营、财务指标达到上级行要求。 金莎拒绝盛况
3.具备经办外汇业务的人员。人员数量至少保证内控职责的落实。所有外汇业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英语水平良好。至少有50%以上外汇业务人员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6年以上金融工作或3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开办国际结算的必须至少有1名人员通过总行的国际结算持证上岗考试。开办外汇交易业务的,一级行所有外汇交易人员须参加过总行国际业务部举办的外汇交易专项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二级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外汇交易人员须通过一级行的上岗资格考核和考试。
4.外汇业务营业场所、通讯设备、计算机装备水平必须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5.经办外汇业务的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完备,符合总行和一级行规定。
6.开业前,每项外汇业务至少有1名从业人员参加过不少于6个月的跟班实习,所有外汇业务从业人员接受了上岗培训。
7.人民银行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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