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方停车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
【侵占罪】郑家榆 三级
理科三本大学排名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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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针灸推拿专业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
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由于被害人盗窃家庭成员的财物,一般
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0集第583号,杨某某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1、辩方提出:行为人与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其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占有公司资金也未与公司结算,是一种民事纠纷,因此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行为人与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后,取得了电信分公司的代办员资格,对外一直以电信分公司代办员的身份开展电信业务,客户也是基于对电信分公司的信任与其代办员办理电信业务,行为人占有的资金是客户上交该公司的业务款。行为人电信业务员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非法占有资金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2009)洞刑初字第63号]
2、辩方提出:行为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公司职员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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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要点:首先,《刑法》注重实质合理性,评判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要看该人是否承担一定工作职责或从事一定业务活动,而用工合同及其是否到期及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只是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因此即便合同已到期或无劳动合同,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非法占有活动既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也使用了一般盗窃手法的,要看主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本案中行为人利用职务身份,自由出入仓库是主行为,利用自己职务掌握的两把钥匙和破坏其他两把锁是次行为,主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条件。最后,实践中利用职务便利也往往是通过非法占有财物道理上的一环,但这并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第516号,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3、辩方提出: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答辩要点:首先,职务侵占罪所指的职务,并非在单位内部拥有职位,而是指承担一定工作职能,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便是合同工、临时工都不171
影响其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中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最后,铁路托运的物资虽所有权仍属于货主,但由运输公司合法占有控制,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集第452号,贺某某职务侵占案]
4、辩方提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身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进行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依据,不应认定为犯罪。
答辩要点:第一,“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是玩家投人时间、金钱、精力积累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可以转让并收取转让费用,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第二,修改数据本身并不属于复制、发行,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修改数据后并用于出售的“武器、装备”并不是软件本身,而是软件运行后产生的结果,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三,商业秘密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本案生成的“武器、装备”并不会为侵权人带来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因此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不构成侵犯商
业秘密罪。第四,本案“武器、装备”不属于限制经营产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五,本案生成的“武器、装备”虽影响了软件服务的运营,但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六,行为人出售经修改的“武器、装备”,并未欺骗玩家其实际效果,不构成罪。玩家的损失是因为单位发现后收回赃物。第七,“武器、装备”本身属于游戏公司所有,不论行为人是否有修改数据点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原始“武器、装备”并出售的行为,应属于侵占公司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8集第461号,王某某、金某某、汤某某职务侵占案]
5、辩方提出:行为人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的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答辩要点:第一,行为人取得了被害公司的一次性的固定事项授权,不属于被害公司的员工,并不担任任何职务或承担任何工作,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行为人在履行与被害公司的经销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的行为特征,构成合同罪。第三,行为人非法占有货款后失去联系,拒不还款,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综
上,构成合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