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兵、刘小桥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生日礼物 创意礼品【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9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毛宇健黄小华张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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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学兵;刘小桥;詹玉满
【当事人】田学兵刘小桥詹玉满
【当事人-个人】田学兵刘小桥詹玉满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周永涛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赵敬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胡静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高健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陈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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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周永涛赵敬胡静高健陈琳
【代理律所】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田学兵;刘小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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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詹玉满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田学兵、刘小桥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詹玉满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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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田学兵、刘小桥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詹玉满的名誉权。综合分析在案证据,田学兵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詹玉满存在故意破坏小区4楼平台地板的行为,田学兵将有待查证的照片及视频在小区业主发布,并表述詹玉满“故意破坏4楼平台地皮木头”,该语言具有侮辱詹玉满人格的性质,侵害了詹玉满的名誉权。同时,田学兵作为该小区时任业委会主任,其上传视频和发表言论对其他业主而言具有引导性,业主刘小桥随后在针对詹玉满发表的言论具有侮辱和诽谤性质,严重贬损詹玉满形象,可能导致詹玉满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詹玉满的名誉权。且詹玉满为证明
其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提交了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近时间的就医材料,一审结合田学兵与刘小桥的过错程度和詹玉满因此事造成的损失,判决田学兵与刘小桥承担相应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田学兵与刘小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田学兵、刘小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田学兵、刘小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4 23:18:11
【二审上诉人诉称】二手车过户流程田学兵、刘小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詹玉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以田学兵提交的视频模糊不清,认为不能认定詹玉满存在破坏小区公共财产行为,是不合逻辑的。监控视频显示,詹玉满蹲在地上多次拉扯拖拽木板,
之后将木板随手丢弃在旁边草坪中。按照基本生活常识判断,詹玉满称其是在整理修葺地板,但整理修葺地板专业维修人员也不可能徒手完成,詹玉满整理修葺时却随意丢弃并在地上留下一个长坑,增加通行的潜在危险。詹玉满在一审中认可视频中出现的二人是田学兵、詹玉满。詹玉满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田学兵是西城天下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也是见证其违法行为的证人。上述客观事实可以认定田学兵是在保护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正常履行业主或业委会主任的职责,并无过错,詹玉满存在违法行为在先,小区业主通过道德的谴责,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詹玉满一直以来在小区的评价低是其自己的所作所为造成,并非刘小桥造成。詹玉满的精神和身体在本次事件中无任何损害,一审判决给予詹玉满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综上,田学兵、刘小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田学兵、刘小桥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29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学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涛,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秘籍魔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玉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学兵、刘小桥因与被上诉人詹玉满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田学兵、刘小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詹玉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以田学兵提交的视频模糊不清,认为不能认定詹玉满存在破坏小区公共财产行为,是不合逻辑的。监控视频显示,詹玉满蹲在地上多次拉扯拖拽木板,之后将木板随手丢弃在旁边草坪中。按照基本生活常识判断,詹玉满称其是在整理修葺地板,但整理修葺地板专业维修人员也不可能徒手完成,詹玉满整理修葺时却随意丢弃并在地上留下一个长坑,增加通行的潜在危险。詹玉满在一审中认可视频中出现的二人是田学兵、詹玉满。詹玉满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田学兵是西城天下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也是见证其违法行为的证人。上述客观事实可以认定田学兵是在保护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正常履行业主或业委会主任的职责,并无过错,詹玉满存在违法行为在先,小区业主通过道德的谴责,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詹玉满一直以来在小区的评价低是其自己的所作所为造成,并非刘小桥造成。詹玉满的精神和身体在本次事件中无任何损害,一审判决给予詹玉满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詹玉满辩称,一审进行了质证,田学兵、刘小桥的行为、言论应受
到法律约束,其言行确实对詹玉满造成了严重后果。2020年4月7日上午,詹玉满看到西城天下3单元4楼平台木地板已经龟裂并有部分翘起,考虑到平台是小区老年人及小孩活动最频繁的区域,詹玉满便将木板毁损的部分放置于旁边的草地上,避免绊倒其他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当时业委会主任田学兵正好经过,看到了詹玉满,但并没有上前询问。后来詹玉满才在业主中看到田学兵上传了照片,并称詹玉满是在故意破坏小区公共财物,消息在业主里炸开,业主对詹玉满进行污蔑诽谤。业主委员会主任田学兵和业主刘小桥在这种小区业主公众平台发表煽动性言论,导致大多数业主指责和谩骂詹玉满,破坏小区业主的和谐关系,导致詹玉满精神状态遭受重创,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需要服用处方药物。詹玉满作为在川台胞之一,一直热心公益,不会去破坏自己公司办公室门前的地板木条,现田学兵和刘小桥的行为极大降低了詹玉满在成都当地和家乡台湾的社会评价,对詹玉满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詹玉满的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田学兵、刘小桥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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