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犯罪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行为的概念
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犯罪时间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研究犯罪时间
(二)犯罪空间杨丞琳资料
(三)人
(四)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
(五)行为方式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张少华个人资料年龄少第二节犯罪行为的类型
一、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普通刑事犯罪杨千嬅个人资料
轻微的违法犯罪
二、按照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个人安全;还有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的行为。
(二)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的犯罪。
(三)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的犯罪
三、按照行为的性质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一)自然犯罪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与正直的道德情绪的行为。
(二)法定犯罪并不为传统道德所不容,仅因法律禁止而形成的犯罪。
四、按照行为形成的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分类
(一)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
以积极的行动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不当而为”
(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
消极地不实施法律义务所要求的某些动作,从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五、按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一)故意犯罪行为
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过失犯罪行为
行为实施时,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无罪过犯罪行为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没有任何罪过,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英美法系:绝对责任
大陆法系:违法行为
演员王辉六、按照犯罪的公开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司法犯罪:已经由法院做出判决的犯罪
公开犯罪:已经为警察和司法机关所了解和掌握的犯罪
实际犯罪:实际发生或客观存在的全部犯罪
七、按照犯罪形成特点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一)蓄意性犯罪行为:有预谋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突发性犯罪行为:随着某种情景的出现而突然发生的犯罪行为
(三)连带性犯罪行为:为了实现既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所引发的与行为目的无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
一、犯罪决意
(一)犯罪决意的概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向。
(二)犯罪决意的类型
1、预谋犯罪决意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经过深思熟虑形成的实施故意犯罪的一
种心态,或者行为人决意犯罪后又经过反复策划实施犯罪
2、机会犯罪决意
3、激情犯罪决意激情状态下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犯罪准备
(一)犯罪准备的概念为犯罪行为的实施预备工具、筹组条件。
(二)犯罪准备的主要内容
1、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学习犯罪技术
3、收集犯罪情报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4、制定犯罪计划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
(三)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行为准备的因素
1、主观方面的因素
2、客观方面的因素踩点、买刀被人识破
三、犯罪实施
(一)犯罪实施的概念犯罪人的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索要侵害的目标。
(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
1、秘密方式
2、公开方式
3、欺骗方式
4、暴力方式
5、协议方式
第五章被害人
第一节概述
一、被害人的概念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二、被害人的特性被害人所独有,而状述和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特定被害状态的诸基
本特点、特征或属性。
(一)被害性
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1、被害倾向性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境的那种心理或生
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力、趋向或可能。
2、被害受容性被害人心理和气质上对于自身被害角的认同和容忍。
3、被害敏感性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
(二)互动性
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不外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
(三)可责性
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而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自身的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者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
第二节被害人的类型
一、被害人类型的概念与划分被害人类型的意义
(一)被害人类型的概念
依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所作的属划归或分类(二)意义
1、有利于查清被害原因
2、有利于合理分配责任,公正裁判,预防犯罪
二、被害人的具体类型
(一)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二)被害人与潜在的被害人
(三)自愿性被害人与被迫性被害人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四)状态性被害人与机会性被害人
(五)真实的被害人与虚假的被害人
(六)暴君型被害人、抑郁的被害人和生物生理的被害人
指个性暴躁,权力欲、支配欲极强并因此而招致被害者
指具有抑郁倾向,甚至患有抑郁症,并因此而受害者
(七)共同被害人与独立被害人
(八)复合被害人与单一被害人
(九)老年被害人与女性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而担受被害后果的妇女
(十)有形的被害人与无名的被害人
(十一)环境的被害人、技术的被害人和社会环境的被害人
第二节被害现象
一、被害现象的概念
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所担受的,状述和反映具有“被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
二、被害现象的类型
(一)再度被害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原先的被害)后,在随之而来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询问、出庭作证或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时间与金钱等)、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如不得不披露自己的私生活并忍受被告辩护律师对此所作的恶意解释等),以及精神刺激。
(二)重复被害
(三)复合被害
(四)被害烙印、被害后遗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将这一经历积淀、内化,从而在心理或生理上显现的短期不易消除的某种症状、标志或特点。
(五)被害标签
(六)被害人易位指在犯罪与被害的互动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向对方移易
第三节加害与被害互动
粗盐是什么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刑事伙伴”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
常互换角,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犯罪行为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又称为人质情结,是指人质对绑匪产生情感与依赖,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的模式。
有四个关键条件:
1、人质必须真正感到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
2、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感到绝望。
3、控制人质的信息来源和思想。
4、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会出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
第六章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概念
1、广义的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为特征的一切犯罪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如叛乱、等
危害公共安全,如爆炸罪、放火罪等;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如杀人罪、罪、刑讯逼供罪等;
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如抢劫罪、抢夺罪、罪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聚众斗殴罪、武装贩运罪;妨害婚姻家庭,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狭义的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相威胁直接侵犯或危害到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的犯罪
二、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青少年
2、暴力犯罪的突发性
3、暴力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4、暴力犯罪的行为方式杀人、、伤害
5、暴力犯罪的恶劣性
三、暴力犯罪的个体原因
(一)暴力犯罪的生理、生物因素
生理:一般由于不正常的遗传基因所导致
生物:低龄化、男性、雄性激素水平高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
头部的大小与同一地区的人种迥异
面部不对称
耳朵的大小不寻常,类似非洲的黑猩猩
扭曲、向上和鹰勾的鼻梁
肥胖、肿大和突出的嘴唇
下巴退缩、过长、过短或扁平,类似无尾猿
众多、早熟、多样的皱纹
过长的手臂
额外的手指与脚趾
(二)暴力犯罪的心理原因
1、暴力犯罪人的意志因素
(1)自制力失调
(2)意志薄弱易受暗示、顺从、模仿暴力渲染
2、暴力犯罪人的人格缺陷
易冲动,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1)自我意识补偿型
(2)自我纵容型
(3)虐待狂型
(4)自我保护型
第七章财产犯罪
第一节财产犯罪概述
一、财产犯罪的概念占有、挪用或毁坏公共财物或私有财物等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财产犯罪的基本类型
(一)德国、日本分类
清华投毒1、取得罪与毁弃罪
2、违反意思罪与利用瑕疵罪
3、财物罪与财产性利益罪
4、动产罪与不动产罪
(二)我国分类
1、根据犯罪目的不同的分类
2、根据犯罪客观手段的类似性取得犯罪、挪用犯罪和毁坏犯罪
一般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务的犯罪
改变款物原定用途而挪作他用的犯罪
意图毁弃破坏他人财产而实施的犯罪,故意毁坏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 3、根据犯罪客体不同的分类侵犯单一、复杂客体的犯罪
多数侵犯财产犯罪都仅以财产所有权为侵犯的客体,包括对财产所有权整体的侵犯和对财产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但又对侵犯财产犯罪不仅侵犯
了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其他社会关系。
4、根据犯罪主体不同的分类一般、特殊主体的犯罪
多数侵犯财产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只要行为人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但少数犯罪的特殊性质决定人必须具有
一定身份才能成立犯罪(职务侵占罪)
5、根据犯罪对象不同的分类侵犯一般、特殊财务的犯罪
多数财产犯罪对犯罪对象有特殊要求,构成这类犯罪只能以特定财物为犯罪对象如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对象只能是公司
三、财产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财产犯罪的主体特点
1、财产犯罪主体犯罪较为广泛
2、财产犯罪是众多初犯的选择
3、财产犯罪团伙犯罪的趋向日益明显
4、部分财产犯罪呈现低龄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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