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请法庭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再行下判。
1.被告人鲁某某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劝导鲁某某不要上..访,还是阻止鲁某某不可以上..访?究竟是“劝”还是“阻”?鲁某某为何会砸坏电梯
上..访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阻拦。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鲁某某约了北京的公安机关做司法鉴定,很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坚持要做火车去北京。而被害人西安市审计局不知道从何处接到消息,派出员工劝阻鲁某某不得上..访而引起的。对此情况,证人证言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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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李某、王某等人对鲁某某究竟是劝还是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如果是劝,那么鲁某某有听的权利,也有不听的自..由。如果她不愿意听从劝告、坚持要上..访,劝人者肯定不会禁止其使用电梯或者楼
梯。如果是阻,那么就涉嫌肢体动作,在鲁某某坚持不听的情况下,阻访者可能会和被告人存在肢体冲突,或者会不允许其使用电梯。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告知辩护人:李某等人不
但不许其使用电梯,连使用楼梯都禁止,鲁某某是忍无可忍才从家中拿出钉锤砸到电梯的非紧要部位;被告人一直强调要求法院查明事发前之半个小时和事发后半个小时的录像。
因为被害人西安市审计局向法院提供的是20**年9月12日10时11分的录像。录像开始时,就是西安市审计局的四个工作人员在交谈,片刻后被告人就开始砸门。现有的录像对事发的前因后果没有交代,只是截取了被害人砸门的过程。无论是任何人、任何机关,如果阻止他人上..访都是违背中央三令五申禁止截..访政策的做法。如果禁止他人使用电梯的同时禁止他人使用楼梯,那就涉嫌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何况当时的情况是,被害人单位派出了四个人,被告人只有一个人,双方人数上有挂寡众之分。
鉴于被告人一再辩解和强调是因为乘电梯下楼去北京,同时走楼梯去北京也被阻止,悲愤无奈才产生了损害公共财物的疯狂想法和做法。而证人一直主张是文明劝访,没有使用其他手段。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该查明相关情况,确认被告人的砸电梯作案动机再行下判。
2.被毁坏的电梯是否达到存在严重危险不能运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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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众多证人证言中未能到鲁某某砸了电梯后,导致电梯停止运行的证据。鲁某某家住十楼,如果有任何证人是走楼梯上楼,不可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对此问题不予强调。如果电梯被毁坏的情况严重危及审计局众多家属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那么当时就应停运电梯。以上情况,能够说明被告人对电梯的破坏并不是非常严重,可以正常运行。所以,被害人西安市审计局主张电梯被毁坏严重的说法
疑点重重、让人难以置信。
辩护人认为此情况是本案的疑点,请求合议庭查清楚相关事实。
3.20**年9月12日从中午一两点到第二天上午,是谁将防火门关闭?持续多长事件?目的为何?鲁某某砸门是否构成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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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号判决书中依法查明“当天下午,因该层通道的防火门被人上锁,鲁某某将防火门门锁及门板砸坏”。(判决书第2页第16-17行)
众所周知,防火门是大楼消防系统的一部分,非遇到火警等消防情况不得被关闭。鲁某某当时的情况是,联系了北京的法官要做法医鉴定,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急着乘火车要去北京。上..访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任何人无权阻止,此情况辩护人前文已经论述。李某等证人在证言中都不认可用刘谦 王力宏
暴力阻止鲁某某上..访。那么究竟是谁将大门从外面锁死,不允许鲁某某外出?持久多久?目的为何?
证人证言中有说鲁某某砸门从下午一点开始的,又说从下午两点开始的。由此可知,防火门被锁的开始时间肯定是从20**年9月12日上午之后,但是究竟持续了多久?鲁某某自己主张整夜都在砸门并给110打电话,那么从9月12日中午一两点开始到第二天的上午,持续时间超过是十六七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被告人不能外出,锁门的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此外,鲁某某当时因为发病被同事扶到家。在这样的情况下,防火门被锁,万一其病情严重出现其他事故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所以,鲁某某砸防火门的行为既可以理解成想要通过砸门想要获得外出
自..由,也可以认为被告人是为了外出就医。不管被告人为了什么原因想要外出,其行动自..由是受到宪法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应被限..制。
请法庭查明究竟是谁将防火门关闭、目的为何、持续多久?被告人砸防火门究竟是泄愤,还是自救?辩护人对一审法院“纯粹是为发泄不满情绪”的认定不能认同。试想那个人在不清楚何人锁门、要锁多久、目的为何的情况下,可以保持绝对的冷静?
谷歌地图高清街景为了查明这个情况,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做一个类似的实验,看看一般民众对此情况的忍耐力?如果
一般民众对不知何人锁门、持续多久、目的为何的情况下,都可以保持冷静,等待锁门之人不知何时将门打开;那么鲁某某因为不够冷静和发泄情绪构成犯罪无疑!如果普通民众对此情况都无法忍耐,那么鲁某某砸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是自救!
3.电梯的损毁价值究竟是多少?鉴定机关使用带有利润和税费的增值税发票鉴定损失是否妥当?同理,防火门的损失究竟是多少?
本案的关键性证据鉴定结论中关于电梯的损失是日立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增值税发票是包含税款的一种发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票据。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是逐利的。也就是说,日立公司当时如果追求更高利润可以报价8000元,如果想要维持一个长期客户也可以报价4000元。换言之,报价多少是日立公司的自..由。但是刑事案件注重严谨性和证据的绝对准确无误。辩护人认为由商事主体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应作为鉴定依据。如果一定要作为鉴定依据,
那也要有三、四个类似的企业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出具维修计划和报价清单,然后选择中等价位的报价单来确认损失情况,同时不应包含税款。本案中,证人司某某是知道电梯在“人为破坏”的情况下作出的报价,难以保证完全没有偏差。
苹果录屏专家同理,鉴定结论中防火门的损失是根据西安乐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装报价单中取了中等价位的费用来确定的。该报价既包含利润也包含税款,无法作到客观公正。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4.西安市审计服务中心在《关于****号第一个问题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说到“电梯被损坏后不能正常运行,物业办为了使电梯能够安全及时运行,保障业主生命安全,及时请专业电梯维保公司进行维护性抢修,……,不能正常运转,存在重大隐患。”
此《说明》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审计局大楼事实是由两个电梯可以运行。为了保障业主生命安全,而为何不立刻关闭受损电梯,维修另外一个直至安全再使用?在有如此重大的隐患情况下,不顾众多业主生命安全冒险使用受损电梯,严重不妥、实属不该。
第二个问题,何为“维护性抢修”?为什么没有维修发票、相关维修人员、维修时间和维修公司?被害人怎么可以在已经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不告知公安机关就紧急维修了电梯。被害人紧急维修产生的费用,为何不计入被告人造成的损失内?
一般的电梯内部有视频监控,西安市审计局大楼也是如此,这一点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一审判决第12项证据)就可以得知。